资源描述
车辆抵押合同
抵 押 人(甲方 ):
身 份 证:
地 址: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
身 份 证:
地 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 (下称“借款人、抵押人”)向乙方 (下称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 万元(大写金额: ) 甲方愿意用本人名下 辆车辆为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抵押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经办证后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1.8关于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行为已经得到甲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有关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如抵押行为需经其上级批准,甲方保证已取得该上级部门的同意。
第二条 抵押物
2.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
车辆详见《车辆抵押物清单》。
车辆抵押物清单
所有权人
车牌号码
车辆型号
数量(辆)
资产类别
车辆登记时间
评估价值 (万元)
发动机号码
2.2 《车辆抵押物清单》中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用于办证和办理抵押手续。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费用,以及乙方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方追索代偿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管
5.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5.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它担保。
5.3因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益,且甲方拒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5.4 乙方同意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6.1若甲方没有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债务,则乙方有权在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物采取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6.2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抵押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在处分抵押物后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6.2.1支付处分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6.2.2扣缴抵押物应缴纳的税项;
6.2.3扣缴甲方根据主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
6.2.4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本合同约定债务直到债务完全清偿与支付;
6.2.5剩余金额(如有)交还甲方。
6.3甲方和/或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3.1 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未得以清偿完毕之前,甲方被宣告停业、清算、解散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6.3.2甲方或第三方行为致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不足以为乙方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反担保,乙方请求甲方提供补充担保,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充。
第七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没有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处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抵押物出售、赠与、转让、放弃、抵押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分或设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7.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7.3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4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7.5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7.6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公证、估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按时缴纳为拥有和行使抵押物而应付的税款、行政规费及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征收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未缴付或延迟缴付上述任何一种款项而缴付的任何罚款或利息、滞纳金。
7.7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7.8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抵押权人免受侵害。
7.9 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7.9.1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9.2 抵押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7.9.3 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7.10 借款人偿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及其他义务后,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1.1 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抵押权人代偿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
8.1.2 主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发生其它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8.2 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3 偿清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8.4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抵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做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本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 如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
9.4甲,乙方出现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先由对方提出纠正期限,违约方在期限内未做出纠正的,则违约方从纠正期限满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方纠正之日止。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9.5 如抵押人未按7.9.3条的规定通知抵押权人的, 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经签署即行生效。
10.2 《借款合同》、《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10.3 本同签订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2.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2.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并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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