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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保险学原理》第一、二次作业讲解
本学期第一次作业共给出了20个题目,都是单项选择题。参加在线答题的同学共有246人次,不及格的有8人,及格率达成 96%以上。出现问题最多的重要集中在如下某些问题,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予以简明分析:
1. 出口信用保险及汇率变动问题。
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升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个间接调控伎俩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标准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伎俩。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出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置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赔偿企业的收汇损失,能够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能够利用愈加灵活的贸易伎俩参加国际竞争,不停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对于汇率变动引起的风险,保险企业一般不予承保。
2. 财产保险与可保财产的关系问题。
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般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不过,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都能够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依照法律要求,符合财产保险协议要求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土地、矿藏、道路都不是可保财产,在这里只有账外或已摊销财产能作为可保财产。
3.最早使用的分保方式是哪一个?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叫分保?分保方式有哪些?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分担保险人风险责任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业务后,将承受风险的一部分或所有分给其他保险人,以便分散责任,确保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为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保险的再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再保险萌芽于海上保险。世界上第一家专业再保险企业是1852年在德国科隆成立的科隆再保险企业。
再保险的详细形式,能够分为百分比再保险和非百分比再保险两类。
暂时分保是指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是,暂时同分保接收人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故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或自原再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某一风险,是否安排分保,自留额多大,分出额多大,分保条件等详细要求,完全由保险人视风险特点和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及接收企业的有关情况等而定。保险人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依照风险的承保情况,如风险的性质、责任大小、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原因,确定其接收金额或婉言拒绝。由此可风暂时再保险能够自由安排和选择,在业务成交前无约束力。
因此说暂时再保险是最早使用的分保方式,是在需要分保时暂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
4.保险利益问题。
依照保险利益的标准要求,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协议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备保险利益,否则协议是非法的或无效的。因此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所投保的标的(人或物)具备可保利益。
5.投资保险的期限问题。
保险资金与储蓄资金最大的区分就是资金的长期稳定性,保险资金因为具备这么的特性才能在资金的集合与使用方面有特殊优势。尤其是投资保险一般是期限较长或相对稳定的一个周期,而短期性的资金不能确保投资的稳定与连续性。
6.再保险的有关要求。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又称分保,是分担保险人风险责任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业务后,将承受风险的一部分或所有分给其他保险人,以便分散责任,确保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为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保险的再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而再保险协议是指以原保险协议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的所有或一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分保,以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协议。能够说再保险协议也是一个契约关系,因此确立这种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应当是保险人与分保接收人。
第二次作业也给出了20个题目,都是单项选择题。参加在线答题的同学共有245人,不及格的有4人,及格率达成98 %以上。出现问题最多的重要集中在如下某些问题,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予以简明分析:
1.在责任保险中,协议当事人依照风险大小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订明的条款是指什么内容?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责任保险的定义及其重要特性。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围,适合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备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能够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的特性有:①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备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③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也许导致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在责任保险中责任限额一般是协议当事人依照风险大小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订明的重要条款,也是保险人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险委付问题。
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一个法律行为。
保险人一旦接收委付,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不能自行撤消,保险人取得委付财产的一切权益与义务。
保险委付要以推定全损为前提。那么什么是推定全损?为何要以推定全损作为保险委付的前提呢?搞清了推定全损,再结合保险委付的要求就能明白了。
推定全损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虽未达成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已经不可防止,或者对保险标的进行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将超出保险标的自身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将标的的损失视为所有损失的情况。
无论做何种类型的题目,只要准确把握了概念的内涵,再结合有关的要求就不会有问题了。
3.保险利益问题。
例如:王某通过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王某自负30万,贷款70万,一年后王某还贷款20万,那么,此时银行对房屋的保险利益额度是多少?
对于这么一个题目,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备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备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向保险企业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备的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组成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①合法性,具备法律上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②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备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能够确定的,才能组成具备保险利益。(也能够体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③可计算性:具备能够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相对于本题来说王某在偿还了贷款20万元以后,他所欠银行的贷款额就只有50万元了,而银行对于王某房屋的抵押额也就对应的由70万元变成了50万元。因此,银行对房屋的保险利益额度也就对应变成了50万元。
4.近因及近因标准问题。
在保险实务及赔付过程中近因及近因标准的了解与判定常常会出现某些问题。其实只要把握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也就不成问题了。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这两个概念: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它并非指与损失的发生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这种原因与成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近因标准是指按照近因标准的要求,保险人只对直接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即保险赔偿的损失,其近因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例如下面这个题目: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那么,在这一死亡事故中的近因就应当是心肌梗塞。
5.代为追偿问题。
代位追偿是指:假如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导致的,被保险人依照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协议要求或政府法令,有权从第三者那里取得赔偿,那么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协议先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把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因此代位追偿标准在各类保险协议中使用最多的是责任保险协议。并且当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到的款额不小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对超出部分的应当归被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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