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劳动合同书(乡镇企业版).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55236 上传时间:2025-03-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书(乡镇企业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劳动合同书(乡镇企业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世界工厂,尽在世界工厂网!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日。本合同       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      ,达到      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     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按   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      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大象法律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 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3 铸造享誉全球的优质平台和服务,使制造型企业盈利最大化!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