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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工程师考试法规必背内容.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42581 上传时间:2025-03-22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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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环保政策 序号 项 目 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1)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3)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2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1)以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 (2)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3)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4)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5)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6)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7)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3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1)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逐级分级; (2)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暂停审批,停建停产补办手续,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价) (4)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 (5)强化先期治理制度; (6)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7)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9)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 4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3)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4)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5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1)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熟悉) (2)严格化学品安全管理;(熟悉) (3)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4)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熟悉) (5)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6)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7)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6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1)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2)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3)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4)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5)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 7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2)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加大重点地区、行业水污染物减排力度;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推动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 (3)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力度;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 8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改善水环境质量。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防控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 (2)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废气控制;推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3)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 (4)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强化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 9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 (1)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监理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 (2)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3)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重金属污染源综合防治 (4)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5)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加强化学品风险防控 10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2)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3)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4)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11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3)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4)推动建筑节能; (5)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6)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7)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12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 (1)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低温能利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 (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 二、涉及到的原则 序号 项 目 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a客观、公开、公正;b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c考虑环境影响时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d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技术导则—总纲》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循原则 a依法评价;b早期介入;c完整性;d广泛参与。——(依法介入,完整参与)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划环评原则 a科学、客观、公开、公正;b早期介入;c整体性;d公众参与;e一致性;f可操作性。——一公克(科)整齐(期)操 4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 a协调发展,互惠共赢;b强化法治,综合治理;c不欠新账,多还旧账;d依靠科技,创新机制;e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5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基本原则 a统筹规划,分步实施;b高度重视,精心组织;c保护优先,限制开发;d避免重复,互为补充。 6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基本原则 a预防为主,保护优先;b分区推进,分类指导;c强化监管,适度开发;d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环评历年真题 减量化、最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2、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确立的废弃物治理原则。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预防、最小、减量、修复补救、重建 2.6.3 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 在拟定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时,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 2.6.3.1 预防措施。用以消除拟议规划的环境缺陷。 2.6.3.2 最小化措施。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使环境影响最小化。 2.6.3.3 减量化措施。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等降低不良环境影响。 2.6.3.4 修复补救措施。对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 2.6.3.5 重建措施。对于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替代原有的环境。 三、相关处罚的规定 (1)(违反三同时投入试运营试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止可处5万以下罚款) (2)(未申请验收,限期改正,逾期不办,责令停止,可处5万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责令停止,可处10万以下罚款) (1)未依法报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以5-20万以下的罚款; (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的罚款。 (3)海洋工程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20万罚款。 环评机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是所收评价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75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法规中的罚款总结 类别 处罚原因 法律文件 处罚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弄虚作假或者失职造成环评文件严重失实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以下罚款 未准先建 《环评法》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以下罚款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价机构管理 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主持该文件的工程师注销登记 竣工环保验收 环保设施未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试生产超3个月,未申请竣工验收 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 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未经同意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依据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行政处分 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加收排污费,可以根据后果除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备注:以上内容除海洋环境保护法外均来自法律法规教材 25 1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实的,环保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机构):降低其评价资质登记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收受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将注销登记。 2、 取消单位资质和注销个人登记 (对机构)取消评价单位资质: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 超越评价资质登记、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4) 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对个人)注销工程师登记: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 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及相关业务的; (5) 以他们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业务的; (6)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 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实的; (8) 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后果的; (9) 受刑事处罚的。 [ (7)、(8)、(9)]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对机构)注消评价单位资质: (1)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 法人资格终止的。 时间限制: (1)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2)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3 (对机构)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个人)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 对外或对管理机构类 内部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1) 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2) 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3)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4) 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 接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的; (6) 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7) 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登记、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8) 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1)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3)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至第26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4)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的。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2)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3)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4)环境标准使用错误的;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6)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7)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环评历年真题 表2 环境影响评价执法中对排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处罚 序号 可以处罚的条款 并处罚款 1 环评中的建设单位的违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情况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3条: 海洋工程有上述(左栏)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2 关于环保设施、试生产的违规处罚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6条、27条 26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一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8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本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6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7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止污染的设施,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四、法规的口诀 报告书或篇章或说明 口诀 防洪灌溉属流域,一地三域仅说明: “农业发展”属篇章,头带“全国”全说明:———凡是有“全国”或“农业发展”字样的规划都做篇章或说明,其实“农业发展”字样指的就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不包括其他种植、渔业等规划。 不止地下水开发,还有调水不说明; 水利全部按书写,林业“森林”要说明:————水利方面的规划全部做书,林业方面的规划全部写篇章或说明。但个人总是记不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是属于水利的,所以多了两句记忆的。还有林业规划中“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个人会和旅游的相关规划搞混,所以加上“森林”以示记忆。 油和气,要分清: 总体开发要写书,发展规划只说明: 能源电力和煤炭,水电除外都说明:————“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写书,“油(气)发展规划”做篇章或说明。除了水电外,其他能源相关的规划都做篇章或说明。水电规划做书,可以理解为水电规划属于水利方面规划,所以做书。 港口布局和机场,还有矿勘均说明:————“港口布局规划”、“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都做篇章或说明。 城市总规镇体系,包括景区还说明:————“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都做篇章或说明。 城市专项和其他,统统做书都记清:————“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和其它上面没有提及的规划,都做书。由于“城市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个人容易混淆,所以特地提出来记忆。 环评历年真题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包括五类: 申请新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更名;申请晋级;申请资质延续。 记忆为:新、升、续、变、增 新:申请新资质; 升:申请晋级; 续:申请资质延续; 变:申请更名; 增:申请调整评价范围 环评评价范围 化工石医药, 轻纺织化纤。 建材火电冶机电, 输变电核广电通。 农林水利交运输, 社区采掘海工程。 海洋工程条例 海堤坝围填, 海岛桥隧道, 海底物储藏, 海底道光缆, 海矿要勘探, 海能三电站, 海殖人工鱼, 海水淡盐田, 海景有娱运, 海务两主管。 环境影响 评价范围 农业市里发展篇, 资勘油气发展篇, 国铁港局机场篇, 能源电力煤炭篇。 一地三域是篇章。 全国是篇省是书, 林是篇来水是书, 城市专项规划书, 种植发展规划书。 森林法 林地禁止垦三采, 特幼地里砍牧柴, 不得擅毁标志牌。 国保风母防护林, 只准抚育与更新。 禁伐自然名胜纪, 科学试验无规定, 环评工程师 监督管理 过期证书手中拿, 私自涂租转让他, 使用原证业务抓, 个人名义把活拉。 泄露秘密质量差, 超出领域作评价, 法律法规不理差, 暂停业务受处罚。 工业节能减排 电力煤炭炼钢铁, 化工金属造建材。 造纸纺织和印染, 石油石化食加工。 优化开发区域 国家层面七优化, 城镇人口占空间, 产业结构靠发展, 基础设施保生态。 海岸工程条例 滨海机场有航道, 滨海港码两船厂。 滨海风火核电站, 滨海物资储固废。 滨海矿冶轻化工, 滨海养殖排污水。 滨海防砂修水利, 滨海石油探开发。 海洋国务两主管。 重点开发区域 统筹规划国土间, 城市规模人口聚, 产业体系质量高, 完善设施生态保, 时序开发把握好。 生态脆弱区 保护原则 预防保护类区分, 适度监管统筹分。 环保工作原则 协调互惠法治理, 综合新旧账两本, 科技创新分重点。 水污染防治法 制革印染小造纸, 炼焦炼油硫砷汞, 石棉水泥玻璃钢, 火电农药和染料, 电镀严重污染水。 五、关于数字环评历年真题 的记忆 (1)验收调查,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能覆盖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80%以上。 (2)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及港口项目,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的75%以上。 (3)《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COD、SO2相比2010年下降8%,氨氮和氮氧化物下降10%;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15%,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60%,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80%(有等于)。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负荷提高到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5)《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6)《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新型干法水泥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新建水泥生产线要安装效率不低于60%的脱硝设施。 (7)《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稳定在15%。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保护。 (8)《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9)《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 (10)《十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比2010年下降16%,比2015年下降32%。 (11)《十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和2%,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十二五期间,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12)《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到2015年,生态脆弱区战略环评执行率达到100%,新增治理面积达到30%以上,到2020年生态脆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的治理。 六、法规时间汇总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一般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有效期内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三年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登记期内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五、登记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再次登记。办理再次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和《登记证》中的“再次登记记录”栏目内进行记录并加盖印章。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注意:专项规划是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请参考《考点要点分析》的补充。)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登记有效期为3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设定的类别(附件1)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第九条 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按统一格式编号(附件3)。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第十一条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再次登记或变更登记。办理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重新换发《登记证》。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三至十二个月: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五)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 (六)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七)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八)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三)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七)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八)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因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六至九款情形予以注销登记者,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对不予登记或注销登记持有异议者,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没有时间要求)。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与座谈会和论证会的7日要求),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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