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为确保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本着依法民主、团结互助、勤政务实、公正廉洁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对象
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民。
三、工作内容
1.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时间:选民登记时间定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选举年度在此基础上提前或推迟,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选民登记范围:选民登记范围为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所在区域的常住居民,具体包括: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
②在选民登记期间具有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所在区域的户籍或者在选民登记期间在该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
(3)选民登记方式:选民登记采取实名制登记,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将由选举主管部门予以保管和保密,具体包括:
①选民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材料参加登记;
②选民如无法前往登记地点进行登记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登记,代理人必须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材料以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材料。
2.选民名册的制定
(1)选民名册的制定时间:选民名册的制定时间定于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选举年度在此基础上提前或推迟,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选民名册的制定办法:
选民名册的制定应当依据选民登记的情况,统一由选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示。选民名册应当包括选民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户籍地(或居住地)等基本信息。
(3)选民名册的公示:
选区内的选民名册应当在制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选举主管部门在选民登记地点、公民互动服务中心及县乡政府门口予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1.选民登记工作应当突出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民登记的真实、准确、完整。
2.选民名册的制定和公示,应当充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选民名册的真实、公开、有效。
3.选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册的制定和公示工作,落实好各项工作细节,并提前解决各项问题的可能出现。
五、工作保障
县乡政府应当为选举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财政经费和人员保障;选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力量对选民登记、选民名册的制定和公示进行技术保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县乡政府民政、监察、组织部门共同制定,自离任之日起施行。选址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如有因本实施方案未能解决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并报告上级政府、选举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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