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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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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学》复习题 一、选择题(在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一至四个对的的答案,请将对的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 ABD)。 A. 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 实事证据制度 D.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2.下列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有( BD )。 A. 人证 B.物证 C. 反证 D.书证 3.民警根据交通肇事现场遗弃的一出租车车牌号抓获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某,该出租车车牌属于( CD )。 A. 直接证据 B.物证 C. 间接证据 D. 书证 4.当事人陈说是我国( BC )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 行政诉讼 D.三大诉讼 5.自认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 A )原则的体现。 A.严禁反言 B.严禁撤诉 C. 撤诉有效 D.诉讼中断 6.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 ABC)。 A.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B.量刑情节事实 C. 程序法事实 D.证据事实 7.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 BC )。 A.间接证据 B.直接证据 C. 言词证据 D.实物证据 8.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证明原则是(D )种。 A.四 B.三 C.二 D.一 9.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承担者是( B )。 A. 原告 B. 被告 C. 法官 D.证人 10.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包括( ABCD )。 A. 公众周知的事实 B.裁判上明显的事实 C. 职务上已知的事实 D.生效裁判 11.下列各项中,也许成为传来证据的有(ABD)。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 D.证人证言 12.诉讼证据的基本特性有( ABC )。 A. 客观性 B. 关联性 C. 合法性 D.可靠性 13.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 C )。 A. 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D.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14.下列陈说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 BCD )。 A.被告人揭发非同案犯的犯罪行为 B. 被告人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 C. 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 D.被告人认罪 15.下列人员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B )。 - A.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 B.承接本案的司法人员 C. 年幼的人 D.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16.下列各项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 BC )。 A. 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 C.赃物的复制品 D. 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17.下列各项中,属于程序法事实的有( BD )。 A.情节事实 B.回避的事实 C. 合法防卫的事实 D.管辖的事实 18.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ABC )。 A.杀人凶器 D.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 C盗窃现场留下的撬压痕迹 D.将犯罪过程详细记录下来的录像带 19.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立法表述是(AB )。 A. 内心确信 B.高度的盖然性 C. 盖然性的优势 D. 排除合理怀疑 20.王某对公安机关讲了被告人打伤被害人的通过,并说这是他妻子亲眼目睹后告诉他的。王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说属于( AD )。 A. 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 D.传来证据 21.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张某规定法庭在开庭时传唤与其共同居住的父亲出庭作 证,证明案件发生时他一直在家里看电视。对这一规定,下列表述中对的的是( B )。 A.张某的父亲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能充当证人B.张某的父亲可以充当证人 c.张某的父亲充当证人需要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D.张某的父亲有权拒绝作证 22.英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证据制度有 ( AC )。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客观真实证据制度 23.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被称之为 ( C )。 A.证据措施B.证据力 c.证明力D.证据原因 24.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有 ( BD )。 A.本证 B.物证 c.反证D.书证 25.甲起诉乙偿还借款一万元,乙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写的"收到乙偿还借款一万元"的收条。此收条属于( ACD.)。 A.直接证据B.本证 c.反证D.书证 26.下列选项中,自承认以作为其构成部分的是( B )。 A.证人证言B.当事人陈说C.被害人陈说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7.勘验笔录在证据分类中是( AD )。 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c.言词证据D.实物证据 28.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到达的程度称为(D )。 A.证明对象B.证明责任c.证明措施D.证明原则 29.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重要是 ( B )。 A.原告 B.被告 c .法官 D.证人 30.在民事诉讼中,传来证据可以是( ABCD )。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本证D.反证 3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是( ABCD )。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有罪证据D.无罪证据 32.甲在自家一楼阳台上装修,楼上二楼住户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忽然坠下,将甲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后甲将乙告上法庭,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乙辩称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责任。甲否认花盆坠落是由于其装修振动所致。对"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是(B ) A.甲 B.乙 c.甲和乙 D.法院 33.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通过公诗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通过查实后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原则体现了( A )。 A.直接言词原则B.证据裁判原则 c.自由心证原则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34.下列陈说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BCD)。 A.被告人揭发非同案犯的犯罪行为B.被告人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 c.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D.被告人认罪 35.下列有关证人和证人证言的表述中不对的的是( ABD )。 A.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也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B.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容许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庭 C.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D.在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作为证人 36.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是( BCD )。 A.证人必须出庭 B.转述他人见闻的陈说不能作为证据 c.证人的书面陈说原则上也应排除 D.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身耳闻目睹的状况作证 37.下列有关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原则的说法,对的的是( B )。 A.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各自不一样的证明原则 B.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原则相似 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原则高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D.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原则相似,而高于民事诉讼法 38.如下有关事实推定的论述,对的的是( ABD )。 A.事实推定是与法律推定相对而言B.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c.事实推定只能合用于刑事诉讼D.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 39.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立法表述是( AB )。 A.内心确信B.高度的盖然性c.盖然性的优势D.排除合理怀疑 40.如下属于证据审查判断的措施有(ABCD)。 A.个别审查B.综合审查c.识别D.对质 二、问答题 1.有人说:“原始证据才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成为间接证据”。你认为这句话与否对的?理由是什么? 答:此话不对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在于证据的来源不一样。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根据一种证据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与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不能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 2.甲买东西给乙 100元,乙在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后又说甲的100元是假票。问甲乙谁应当对l00元钱的真伪承担证明责任?理由是什么? 答:乙应对100元钱的真伪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一般现金交易的规则,应当是货款当面两清。本案中乙收到甲100元后,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阐明甲对于乙的100元钱的真伪已经承认;后又说甲的100元钱是假票子,乙应承担举证责任,他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甲所交付的这100元是假币。 3."在民事诉讼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必举证证明,'你认为此句话与否对的?理由是什么?对方当事人假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异议应当怎样办理? 答:此句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用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经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审查确认后,可以将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4分)对方当事人对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异议的,须承担证明责任,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4.谈谈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证明对象是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而产生的。正是在观念上首先设置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责任、证明原则。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亲密联络。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处在真假不明的状态,为了确证其真假,有必要把证据的提供贯彻在特定的诉讼主体身上,这就是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与证明原则之间存在着亲密的联络。证明责任处理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E证明原则处理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证明原则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证明责任,便没有证明原则。同步,证明原则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由于证明原则而详细化和具声可操作性。 5.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答: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措施、体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一样,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与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否认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6.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1)在证据的搜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量地获得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7.简述证明对象的特性? 答: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联络的概念;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亲密联络在一起;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络的概念;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8.简述证人证言的特性? 答: 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状况的人所陈说的内容;是证人陈说的与案件状况有关的内容;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状况向承接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说。 3."在民事诉讼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必举证证明,'你认为此句话与否对的?理由是什么?对方当事人假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异议应当怎样办理? 此句话是对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用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 确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经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审 确认后,可以将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异议的,须承担证明责任,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三、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长期有仇,终于一日晚到李某处用匕首将李的头部刺伤。此时,张某发现其犯罪行为被窗外王某看到,便随手抢了李某的钱包丢下匕首落荒而逃,但其在行凶时与李某的对话均被屋内李某正开着的录音机录下。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现场的所有证据。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和张某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张某供认了所有犯罪事实后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公安机关带张某到指定的精神病院对其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一切正常。王某和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说。 请回答:(1)此案中,公安机关搜集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类列举)? (2)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答:(1)此案中,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有: 物证:李某头部的伤口)匕首、钱包;书证: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证人证言:王某的陈说;被害人陈说:李某的陈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供认所有犯罪事实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说;(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结论;精神病院对张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录下张某在行凶前与李某的对话的录音带。 2.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交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通过凋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不过,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并在王某家中查获巨额现金。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请回答:(1)论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2)本案中证明责任怎样承担? 答:(1)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同步,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重要波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白己无罪的义务,不能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白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波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是公诉方,即县检察院;公诉方首先应当用充足的证据证明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公诉方举证后,证明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人王某身上,王某应举证阐明其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来源;若王某不能阐明或证明其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3.某化工厂附近的农民甲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持染,导致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万元,祈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的排宿管道距离甲某的养鱼池较近,在前几天对排污管道进行清污时有污水外泄,但当时采用了紧急措施,不也许对养鱼池有污染,因此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回答: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与否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导致的"这一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阐明根据和理由。 答: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与否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导致的"这一事实,应由被告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农民甲以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导致鱼大量死亡为由,祈求法院判决被告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的排污管道距离甲某的养鱼池较近,在前几天对排污管道进行清污时有污水外泄,但否认对养鱼池有污染,应就其排污行为与甲承包的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的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假如化工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牛某被杀。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行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企业总经理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0元钱,井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电话交谈的录音,陈某在电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种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有关犯罪的谈话,与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2)诙录音与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回答问题时请阐明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答:(1)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有关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话,并未采使用方法律严禁的措施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另一方面,陈某有关犯罪的谈话不属于隐私 (2)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获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措施搜集证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积极交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措施搜集证据。因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 5.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阵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栽葱被害人后逃跑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通过事故现场处。其中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谊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上午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胜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上午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问询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日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答:(1)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6.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分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1989年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当日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申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办的存款分文未动.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郝大海规定被告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规定被告赔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被告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运用自认规则,认定事实存在,经调解到达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对应的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案情请阐明何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怎样?本案怎样运用自认认定案件事实? 答:(1)所谓自认,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对事实的承认,即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己韵事实,在有关诉讼文书上或言辞辩论中,承认为真实的申明或做出不予争执的表达。自承认以分为诉讼内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4月1日生效的晕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白认的后果和除外状况,对拟制自认,代理人的自认和自认不可撤销原则均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说的案件事实明确表达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波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说的事实,另一方当小人既未表达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足阐明并问询后,其仍不明确表达肯定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尤其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祈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刘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达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止前撤回承认并经刘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状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自认规则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和主张免除举证责任. (2)就本案而言,原告诉称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接到原告的挂失申请电话后来答应为其办理挂失手续而设有办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对于原告的这一事实主张,被告予以承认但辩称原告是个体户,个体户存款不属储蓄范围,不合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有关存款函电挂失的规定,因此,主张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承认对方陈说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根据自认法则,原告就无需对其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的自认导致了原告的免证.又由于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到达了调解协议,了结此案. 7.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如下几种证据: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种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说。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目前找不着了。”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他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有关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答: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说;(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说、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说、张丁的证言;反证:无。 8.4月22日,海口某企业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100张现金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这100张现金中尚有43张是从不一样的每扎100张的现金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种完整的指纹。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似。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深入发现:黄某某过去曾经由于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企业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日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置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现金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恰好在失窃的l00张现金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日黄某某曾经到过企业。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根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根据是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到达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企业20元的犯罪分子。详细而言: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阐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与否盗窃企业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另一方面,黄某某在购置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现金,并不能阐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现金。并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日到过企业,但并不能阐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  最终,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也许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也许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根据本案既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行了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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