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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新清史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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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新清史研究》 在解释帝制中国国家的作用方面,当时的主流是“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和“有限国家论,(limited state)。前者源于孟德斯鸿关于绝对主义压制了中国发展的宣称,经过马克思关于中国的落后性(backwardness)论断和魏复古(Karl: A Wittfogel)的治水理论的发展,亚洲国家的专治性成为定论。后者始于奎因(Quesnay),但它并非指责帝制中国国家严格控制农业增长或商业扩张,而是认定这是一个无助于经济增长的静态国家,儒家管理者们置身于地方经济事务之外,对经济变化无所作为。濮德培(Peter C. Perdue) 出版的《尽用地力:湖南的国家与农民,1500-1850》(Exhausting the Earth: State and Peasant in Hunan1500-1850)一书中,国家对地方经济的作用则是另一番景象:国家在经济上力图有所作为。同时,与黄宗智的著作相似,濮德培也暗示了国家权力在地方(经济利益)面前的边界。认为这是对传统中国绝对的或静态的解释,它忽视了经济的发展,错误地描述了国家在地方社会中的角色,这种看法即使整体上可能并非错误的,也是需要修正的,我们“必须研究数世纪以来长时段的经济趋势,而18世纪在评估帝国主导经济的全面潜力方面又最为重要,因为传统中国国家形态在这个时期实现了它最大经济潜能”。(Exhausting the Earth: State and Peasant in Hunan1500-1850,p17)《尽用地力》即试图通过考察18世纪湖南官员在经济领域的努力,对西方冲击前的传统中国政府在经济上的历史作用问题进行探讨。在考察中,蹼德培提出了两个解释模式:“国家主导下的经济恢复导致国家控制的减弱’泪模式和水利周期与王朝周期的平行模式。 濮德培证明,在过去的数世纪里,至少在湖南的经济事务中,帝国没有缺位。明清之际,战乱导致湖南的人口锐减,国家在这里鼓励移民、土地开肯和水利建设。18世纪,国家的努力有了回报,税收恢复了,人口增加了,甚至粮食也能向外省输出了。在那些有作为的省级官员的主导下,1685至1724年间湖南的耕地增加了两倍。(Exhausting the Earth: State and Peasant in Hunan1500-1850,p86)但是,国家与地方的一致很快就破裂了。人口的增长和土地的过度使用,使得国家试图通过引进新作物、推广双作制和小心翼翼的水利管理实现增产的目标被打乱了。蹼德培指出,尽管儒家官员们提前一个世纪就清醒地意识到了即将到来的危机,但不幸的是,地方利益阻碍了省级官员和国家的努力。从18世纪晚期到19世纪初,人口过度增长、洪水、水土流失、饥饿和农民动荡等等交织而来,自利的地方战胜了有远见的官员,帝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危机的到来。 该著在国内似乎没有引起注意,因此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其主要内容。在论述过程中,濮德培总是不忘进行明清政策的对比,也与同时代的欧洲进行比较,从而凸显了清代国家在经济上的努力,同时也将湖南与同时期的长江下游地区进行比较以彰显湖南特殊的经济环境以及官员的对策。在第一章导论中,濮德培指出,18世纪末的时候,中国有最高的税收盈余,没有较大的内部叛乱或外敌入侵,晚明以来的庙堂党争也得到了抑制,清代国家有比前人更多的资源来实施其政策,积极介入地方管理和经济规范,但是乾隆盛世的表象掩盖了深层次的社会紧张和经济紧张。“这些紧张揭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利益分歧”。 (Exhausting the Earth: State and Peasant in Hunan1500-1850,p18)在18世纪早期的时候,地方官员已经认识到增长有限的土地资源需要积极鼓励农业生产和应对人口问题,濮德培认为,对这一时期帝国官员在主导农业经济变迁中的成功和失败进行考察,可以很好地揭示传统中国国家所能做到的最好状态。 曾小萍1984年出版的《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The Magistrate ‘s Tael: Rationalizing Fiscal Reform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g China)。依据论述逻辑,著作可分做三部分。前两章论述18世纪地方财政改革的必要性,中间三章论述火耗归公改革的形成、实施和基本原则,最后两章论述火耗归公改革的主要障碍和失败原因,基本上对应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该著的突破之处在于打破了中国财政体系中官僚腐败的道德操守底下说,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对新制度运行逻辑的分析,实现了对中国财政困境的真正解释。②所谓“火耗”,即政府允许征收的弥补碎银熔化成国库银过程中的自然损耗,事实上是“正税”外的附加税或加派。由于帝国财政中,“正税”都是递解京城国库的,因此留在本地不需要递解国库的火耗实际上成为地方公共事业和办公支出及官吏傣禄外进项的准合法来源。火耗也用于各种各样的“陋规”,比如给上级官员送礼,成为官场腐败的一个源头。这种前代继承下来的做法,发展到雍正时期已经成为惯例。 火耗归公最大的意义是相当于首次建立了有别于中央的地方财政系统,将原本以田赋为主的中央财政系统之外的以加派、盘剥、捐献为主的隐性非正式经费体系中的主要部分“正式化”,成为一个可以进行预算管理的地方财政体系。这既限制了地方官员的聚敛,又因为火耗是按照一定的田赋比率计算的,所以激励地方官员去组织正税收入,也增加了国库收入。改革在雍正朝取得了显著成果,许多地方省份的藩库由雍正初年的亏空变成了盈余,州县的公共服务也得到了加强。甚至,在前言中,她断定“清朝盛世的和平与繁荣,部分要归功于火耗归公改革”。 曾小萍指出,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雍正皇帝自始至终坚持的一个原则,即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持地方财政支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中央政府除了划分养廉银和公费的初级预算之外,不再对地方支出做任何明细干预。也就是说,这项旨在加强管理的改革,其成功正在于其管理的“不彻底性”。用今天的话来说,这项财政集权改革成功的原因恰恰在于分权,在于权力下放。改革在乾隆朝的失败从反面印证了这个观点。原本,乾隆朝就是要通过建立横向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即将那些丰裕省份的盈余补助贫痔省份的支出)、详细规定和监督地方政府的支出细目(收回原来下放的地方财政权),以及将“火耗处置”妥当与否与官员晋升相联系等方式,规范和加强对火耗银的管理和使用。但是,由于地方上有许多中央政府不可能清楚了解或预见到的特殊情况和‘不可预见”性支出,所以当中央政府试图对地方预算加以干预时,只能将地方官员驱赶到原来的非正式经费体系中去,改革也就失败了。 1991年,由魏丕信与王国斌署名合著的《哺民:1650—1850年中国的粮仓制度》(Nourish the People:The State Civilian Granary System in China,1650-1850,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university of Michigan,1991)。尽管是从大量的档案文件、司法记录、地方志和行政文献等资料中加以爬梳研究,《哺民》一书仍然做到了既有清晰的历史叙述主线和精确的制度描述,又有小心谨慎的统计演算,也充分注意到了地区间的差异。第一部分,勾画粮仓制度的发展过程,讲述了清代初期至中期粮仓制度的成长、创新与扩张。这一部分还特别分析了19世纪中期以后,粮仓制度被严重破坏的原因,指出,首先是由于国家层面上的政治和军事的衰落以及财政上的匾乏,其次是因为地方官员不断增长的对国家调控食品供应影响力的怀疑。第二部分,考察了粮仓制度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以及运转过程,也论述了相关的技术问题,比如粮仓的建筑形制与防潮防蛀等等。他们指出,尽管也有内部紊乱和腐败现象,但整个制度在18世纪的绝大部分时期中都运转良好,一直到太平叛乱,它的成效都是可见的。这一部分,着重分析了管理官员所面对的各种问题,讲述了地方和省级官员如何为防止粮仓内谷物腐败和维持地方粮食价格与谷物供应而费尽心机。持续不断的更新是这套体系运转的中心,理想状况是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库存通过借贷、出售和发放得到更替,三年一次总补充。腐烂是相关官员最害怕的,因此不但腐败的粮食会部分贱卖给绝望的饥饿者、被骗或被迫者,而且通过勒籴(ledi,compulsory purchas)强制地方生产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售粮来补充国家储备。(p169)由于贮备谷物的复杂与费力,多数官员在其储备上做了手脚,因为他们发现紧急需要时,储存等值的银两用来购买粮食更安全。结果,这导致了一种精密的审计和会计制度。国家尽力地想掌握审计之年时的谷价、质量、脱壳谷物和带壳谷物的比例、贮备地点等数据。尽管制度内部有疏漏的趋势,18世纪的国家和官员依然有效地维持了粮仓制度的高效运行,但这种高效并非一以贯之的,正如前述,与中央政府的审查力度有关,往往要依靠不属于地方权力结构的北京官员来执行监管之职。(p225)但它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出于养活人口的目的而采取的国家控制经济的手段。尽管官员们对商业活动在地区粮食流动中的看法不一,但在粮仓制度中,一以贯之的是主要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其意图,将粮仓制度当作市场力量的补充,而不是用以侵蚀或替代市场。而且,它还逐渐有意识地利用不断扩大的谷物市场,区间贸易为粮仓提供了持续不断的新鲜谷物和高得多的效率。著作甚至认为,市场对边远地区的成功渗透辐射,在19世纪粮仓制度的衰落中,起到了与国家控制粮食供应能力的下降一样的作用。“管理传统”上的“陋习”也表明了官员对地方实践的尊重。(p380) 接下来,通过山东、湖南和西南(云贵)三个经过精心选择的案例,分别考察了粮仓制度在谷物不足、谷物输出与军事前沿等不同地域的差异与变化,分析其粮价变动和控制的地方动力机制,以及不同区域的不同的谷物采买策略,展现了一副副多样和特别的广阔画面。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因地制宜与官员们对地方特点充分掌握和应对,表明了帝国的力量部分缘自其灵活处理不同地区需求和机会的能力。 这里面涉及到非常敏感的中国经济研究中的数据可信度问题。作者们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小心翼翼地处理这些看上去一目了然,事实上最后却大多模糊不清和不可信的数字。例如,常常被用来论证这个体系的腐败和制度的失效的,粮仓配额与实际储备量之间的巨大差异现象。为此,他们考察了国家介入统计的程度和效力,关注了地方精英的逃避或合作的策略。史景迁对该著的数字应用方面给予高度评价,他说,“该著为那些研究当代中国的学者如何处理中国的统计数字树立了榜样”。(Jonathan D. SPence,Review,The China Quarterly,No.133(Mar.,1993)无论如何,著作令人信服地证明,清代公共粮仓制度是前近代官僚组织的一大辉煌成果,在贩济饥荒、减缓食品短缺、调控地方粮食供应及物价平稳上的成就,不仅达到了中国历史上,也是整个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的顶点。1790年前后的顶峰时期,它贮备有4千5百万蒲式耳的谷物,其中小米、小麦和稻米为大宗。为维持该系统,政府要花费年支出的一成,大约1百万两白银。按照指定配额和人口成丁儿童统计表,在统计数字上,能够供应全国5%的农村人口大约2个月之久。这远远超过了罗马帝国或中东与欧洲国家的能力。而且,该著证明,在其他国家为了防止城市人口出现叛乱而储备粮食的时候,中国是唯一为农村人口建立粮仓制度的国家,是唯一力图在商业化经济条件下保障城乡居民生存的国家。因此,粮仓制度绝不仅仅是出于帝国统治的需要而从事的儒家原则的场面活,尽管实际上有地域上的差异,这个官僚主义中心的体系,依然促进了清代中期的人口、领土和经济的扩张。这些看法,打破了认为清代国家无益于中国经济的旧有观点。(参,Hsiao Kung chuan,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在这本影响深远的开创性著作中,萧公权认为,清代的粮制度就如同其他佼蚀地方白治的国家制度一样,儿乎在创建的同时就失去了其积极作用。对王朝的大多数人来说,粮仓制度不过是个场面事罢了,表面上官民一致为储粮备荒服务,实际上却没有使任何人获益。)罗威廉说,著作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于帝国晚期国家,既不是绝对的专制也不是令人悲哀的屏弱的力量的新观点”(William T. Rowe,Review,The Journal of Asia Studies,Vol.51,No.4(Nov.,1992). 较早从事清代原始档案的发掘与利用,向美国国内研究生教授有关应用课程,并据以重建18世纪帝国政治史的学者是后来任职于耶鲁大学的白彬菊(Beatriee5.Bartlett)教授。1991年,她出版了《皇帝和大臣:清代中期的军机处,1723-1820》(Monarch and Ministers: The Grand Council in Mid-Ch’ing China,1723-1820, Berk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该著使用台北和北京的大量清代宫廷原始档案,详细考察了军机处的设立与发展成制,及其与皇权的互动,作者认为军机处的设立在其初期的确加强了皇权,但随着军机处的制度化官僚化,最终却又限制了皇权。在结语中,白彬菊相对集中地讨论了军机处与皇权之间的关系。(pp270-279)白彬菊指出,军机处并非皇帝个人意志的偶然产物,而是雍正时期官僚权力发展和雍乾二朝更替导致权力结构变化的结果。从外表上看,军机处处于皇帝的主导之下,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但实际上军机大臣参与政务处理、拟旨奏对,不再是启从皇帝左右的单纯的秘书顾问班子,己经能够对政策决策过程施加直接有力的影响。尽管皇帝可以通过任免、召对、否决等方式避开军机大臣的反对意见,强行贯彻个人意愿,但实际上,皇帝为了不影响大臣的主观能动性以防止降低工作效率的情况,很少运用个人专制权力。白彬菊指出,在她查阅的数千份奏折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乾隆对军机大臣的提议都采取支持的态度,很少使用否决权。因此,皇帝的专制实际上是建立在君权与官僚权力的相互作用之上的。这与人们对传统中国君主体制的想象大相径庭。白彬菊的研究已经足够促使人们打破关于帝国的皇权专制神话了,可惜这种上百年来的“谎话”至今依然是“共识”甚至是“依据”。 纽约大学卫周安(Joanna Waley-Cohen)教授的《清中期的流放:发配新疆,1755-1820》(Exile in Mid-Qing China: Banishment to Xinjiang,1758-1820,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该著通过追溯清朝衰落前乾隆嘉庆时代的充军制度,探讨了西方入侵以前清朝政府的运转机制,并在帝国扩张、政治冲突和刑事司法体系的语境中分析了发配制度的社会意义。该著的特点也是大量使用了北京和台湾未曾使用过的档案,发掘了很多新鲜资料,而且其揭示的进一步的研究课题也很多,被认为这“会启发更多学者仿效她的研究进入该领域,是关于清代刑事制度最好的著作之一,将成为这一领域重要的参考书。”Fu-mei Chang Chen,Review,The Journal of Asia Studies,Vol.50,No.4(Nov.,1991).她的研究在当时既补充了中国历史研究中一直被忽视的帝国外围区域的研究空白,也通过对清代流放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观察18世纪中国的新鲜视角”。(pp10) 在导论部分,她提出了清王朝衰落内在因素的新解释。她说,“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的新疆流放者大多是因为反对腐败和满族朝廷的政治独断而被流放的,另外一部分则是因为异端的宗教信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腐败与镇压导致了清王朝在1911年的覆灭”。(pp.v)著作的前四章是对流放制度的清代历史背景的叙述,介绍了清代中国的边疆地区和自那时起至今仍存的中国国家在此所面临的问题、满族统治之前帝国的流放和扩张、清代关于流放的法律和政策。在著作的主体部分,即五至九章,基于大量宫廷档案等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卫周安以时间顺序上被流放者的经历为主线展开对清代流放实践的细节考察,一章一个主题,分别论述了流放的确认与适用范围、流放者之路和流放地、流放者的日常生活、流放制度的终结等。其中,第七章对流放官员和第八章对普通流放者日常生活的论述获得了好评,被认为“通过流放者生活方方面面的细节拼贴,为我们复活了流放者的生命”。 Tahirih V.Lee,Review,Law and History Review,Vol.10,No.2(Autumn,1992)透过大量原本枯燥无味的官员工作汇报,卫周安为我们描述了流放者的悲惨境遇:他们在边疆从事艰苦的体力劳动,政府却没有足够的衣食住供应。然而,尽管困苦不堪,流放者的生活并没有停止。家庭生活仍然继续进行,连坐的或自愿陪伴的家族成员,跟随着被流放官员来到这里并生活在一起。(pp221-222)心虽然只能举行认可的仪式,也不会从大赦或特赦中获益,被流放的异端人士的宗教生活也依然得到了延续。(pp194) 事实上,流放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制度,它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体现着中原王朝独特的中国观念。几千年来,中国统治者一直试图将西北那片广裹的领土融进帝国,特别是近代早期以来新疆对中国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pp1)通过流放制度,卫周安在这部著作中为我们展示了西方入侵前夜帝国法律制定者看待中国的方式的新角度。对他们而言,都城是帝国的核心,随着离开核心的距离的增大,各个地区在地理和社会意义上的“中国性”(Chineseness)也越来越弱。流放正是这种观念在政治和法律上的体现。将新疆用作流放地表明清政府无意新疆的中国化,而只是将新疆视作帝国政治和文化的外围,并通过流放的律条将这种地位固定下来。卫周安指出,流放制度在清朝的的长期存在似乎暗示着帝国归化新疆的失败,因此清末、民国以至当下,新疆都成为中国的问题。(pp219)有评论认为,卫周安的著作实际上是施坚雅关于中国地理政治和经济组织层面的核心一边缘模式,在法律制度领域的应有。Tahirih V.Lee,Review,Law and History Review,Vol.10,No.2(Autumn,1992)笔者以为,此论甚是。这种挪用的启发性不言而喻,但同样也有将模式强加给中国历史实际的嫌疑。与京都距离的远近,并不一定意味着文教的亲疏。而高级官员的新疆流放,或许恰恰意味着对此地的重视,正如将那些江南士人流放宁古塔一样。作为仅次于死刑的流放,它也不仅仅是一种刑罚,还是一种劳力供应,也反映着背后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人口的增长可能导致了犯罪活动的上升,“扩散的宗教异端群体和政治党争与官僚腐败都成为流放人口的来源”。Pp217人口的快速增长,需要开发更多的可耕地。伴随着人口的激增,犯罪率也激增,为了维持合法性,清朝廷必须寻找新的刑罚措施以替代死刑,以仁慈的形象来证明自己具备统治中国的华夏品质。而流放显然“提供了比死刑更广阔的社会控制和政治控制的可能性”。Pp77同时,流放的连坐模式或许还暗示着18世纪的政治反对者更多地是存在于家族层面而不是个体,因此流放的判决基于儒家正统观点下的家族观念,导致了对政治罪犯整个家族的惩罚。Pp221又就此,有评论认为,对流放刑罚制度背后社会意义的探寻,不仅展示了清朝统治者体现于流放制度上惊人的政治艺术手段,也证明了中国法律传统的混杂性,确证了关于中国统治者的法律工具主义,即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工具和手段的看法。因此,该著在英语世界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中也是一部开创性著作。笔者以为,如果在对连坐制度背后意义的探寻上的层面,评论该著具有开创性,是没有问题的,但若由此认定清代法律的落后性则有些傲慢。 2006年卫周安又出版了《战争之文化:清王朝的帝国与军事》(The Culture of war in China: Empire and the Military under the Qing Dynasty, I. B. Tauris,2006.),从清代中期文化的军事化风格,探讨了西方入侵前中国政府的运作对国家的建构。在这本书中,她颠覆了关于17、18世纪中国战争的传统看法,展示了皇帝如何通过广泛的文化事业来支持其军事扩张,以实现将军事成功和系于其上的战争价值注入文化生活主流的目的。卫周安提出,为了强化自身统治,彰显满人的优越,也为了在整个帝国内部营造一种向心力和凝聚力,满族统治者特别致力于文化的“军事化”,通过建筑、诗文、石刻、图卷等属于“文”的工具来表现“武”的一面,以标榜满族的能征善战,夸耀帝国的武功。P3 这里“文化”是指广义的文化环境,包括思维方式和理解模式,当然也指纯艺术、建筑、文字作品、宗教和仪式等等。“军事化”指的是军事和帝国主题几乎注入文化生活的每一个方方面面。所以,“所谓‘文化的军事化’不是一种绝对的转变,而是将更多的军事精神或氛围引入文化而重铸之”。P.xii. 卫周安认为这个建构帝国的工程基本上是成功的,其结果是不论是支持满清帝国或反对它的人,都落入了这个文化格局之中,在争论之时离不开这一套帝国的“话语”。与此同时,尚武风气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影响,还可能导致了民国时代的军阀混战。作者进而提出,康乾二帝营造的军事化文化,对近代中国的国族观念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近现代中国版图和观念即由此而孕育。P108笔者以为,卫周安对18世纪中国的武风和文化的军事化倾向的提法是极具启发性的,这使我们对整个清代的政治和文化都有了全新的理解方式和角度。在她的提示下,如果钻研下去(该为她未能深入分析和阐发而庆幸?),我们或许不仅可以理解乾隆帝的所谓好大喜功和每战功成必立方略馆以纪之的执拗,也很可能对清末以来军阀攻伐不己和悍不畏死的民风有全新的解释。 2000年,艾尔曼探讨科举制的厚著《明清科举文化史》(Benjamin A. Elman,A Culture History of Civil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出版,将其关于盛清时期的社会与思想的研究往前作了推进。人致说来,他将经过厘定而具备固定的考试内容及应答模式的所谓“现代”科举制的起源认定为明初,指出科举制促进并维系了教育与社会的巧妙平衡和持续竞争。沙培德评价说,他成功地反驳了“五四”时期对科举制度的攻击(见,沙培德:《西方学界研究中国近代史的最新动向》,台湾《汉学研究通讯》22卷4期,2003年11月)。该著材料丰富,分析缜密,但或许出于美国学者力举一点不及其余的一贯文风,他强调了科举制对帝国政治稳定、君主与士人之间联盟的意义等成功的一面,却似乎有意忽略了士人集团内部的斗争以及后来“五四”时期所抨击的其事实上的思想禁锢弊端。就笔者个人感兴趣的地方来说,他指出清廷并非有意禁锢思想,因为他们在定鼎之初即有意改革科举,但是却遭到了汉人十子的极力反对。这一让人不由地联想到清前期禁止缠足法令的不了了之。 艾尔曼对自己的研究路数和原因做了具体说明:“我研究思想史,主张‘语境化’(contextualization),也就是把思想史同经济、政治、社会的背景相关联。……这一方面是针对费正清学派用社会经济史的方法研究中国的取向,因为这种‘社会科学’方法过度地把思想史化约为简单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从而忽略了在文化的创造和再生产里所包含的‘个人选择’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针对这些年来在中国思想研究中流行的内在论、观念史取向,即认为儒家伦理能决定现代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变迁。”(《谁的思想史?——汪晖和艾尔曼的学术对话》,《读书》1994年第2期)。 华盛顿大学(西雅图)盖博坚(R. Kent Guy)教授于1987年出版的《四库全书:乾隆晚期的学者与国家》(The Emperor’s Four Treasuries: Scholars and the State in the Late Ch’ien-lung Er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则以时间为经,(从大量原始档案或文字作品中复原的)不同学者的经历为纬,通过考察乾隆时期四库全书编纂的历史,直接重构了18世纪中国学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盖博坚认为,学者们的动机多种多样,但大多是出于政治上进阶的期望,另一部分则是出于为了在儒家学说发展变化中确立自己的位置的学术野心。P79在结论章,作者指出四库事业是当时学术思潮的总体反映,并非操控在某一个人的手里p201,书籍检查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四库事业保存了大量图书古籍,还整合了学者与国家、满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是清代统治的转折点”。P202-203在编纂四库过程中,一方面皇家和满族在参与这项文化事业中认识到并有意地强化了自己少数族的身份(通过编制自己的民族历史),另一方面又构建了汉人对作为文化赞助者的满族统治者的认同(书籍检查中,汉人官员也能熟练地使用满语思维来解决问题)。P203-204 盖博坚的研究表明,清代学术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绝非原来那样认为的是满族压制汉人反抗意识的这样简单而单向的过程,而是一个尽管存在紧张,但却是合作的互动关系。将清末以来民族主义的种族(ethic)视角用在对18世纪的观察上,是一种很值得怀疑的做法。因此,作者坚决反对将四库期间的书籍检查视作满族的污点的说法,并进而将四库全书的编纂视作清国家成功整合汉人学者的顶峰时代。正是在此意义上,盖博坚实现了艾尔曼那样的思想史研究主张,将四库全书的编纂看作是以汉学获胜的儒家学问内部宋学汉学相争过程的结束,而不是原来一直流行的认为是汉人抗清意识的最终消亡。因此,正如评论者所认为的,该著是一本值得细读的深入而广泛的原创性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18世纪中国的国家与学者的关系,也有助于我们对四库之前或以后,直至当代的中国国家与学者关系充满问题意识。Tom Fisher ,Review Pacific Affairs Vol.62No.1(Spring 1989). 遗憾的是,这本出版如此之早的著作似乎在国内也没有引起注意,因此,关于清代国家的文字狱罪名,至少乾隆帝的文字狱恶名没有得到重估。依笔者看来,对文字的检视是权者的不二法门,自齐太史以来即未闻绝于世,何苦仅责清帝哉?况清代文字狱,顺康之世的科场、明史、南山诸案,帝王舞剑,意实在政治上弥明以来南北党争及黔巨室,至雍正前期仍如是。曾静案后,方可仅谓文字获罪,然而藉此认定清代文字狱之烈则未可。其诛杀少之又少,获罪则多为乡曲低阶文人,且几乎一股脑儿都发配宁古塔开发边疆去了,简直可以笑谓皇帝老儿找借口往老家移民高素质劳动力了。(参,谢国祯:《清初流人开发东北史》,上海:开明书店,1948年)盖博坚所谓藉四库整合汉人学者,笔者也以为他的眼光是极具洞察力的,因为四库是一个典型的帝国意识形态文化工程,它确立了清帝国因身为异族而一直未能安心的合法性问题。自此,以反满举事者鲜见,闹闹哄哄的也多是些没有政治追求只有财货之欲的土匪海盗了。至少,该著和前面卫周安关于清代文化军事化的论断,都应该促使我们重新观察清代国家的文化事业,因为它无可争议地影响到了当代中国国家的版图和政治,只要我们敢于承认这一点。 黄宗智说,美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着关于中国法文化的一种基本“误识”,即“中国法律传统中政治自由权利不发达,而此种自由,乃是英美现代民法的根本,缺乏这种传统,便不可能具备现代型的民法,因此“清代并无‘真正的’民法可言”。但实际上,“清代具有民法”,只是“中国法制传统中,一直都没有把民法等同于政治权利”。(《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文版序,第12页)正如其后所总结的,“我从诉讼档案中得出的一个主要结论是: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清代政府的官方表述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并将其“称之为‘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第2页) 关于清代法律的“实践”与“表达,正是其为解决关于中国法文化的旧观点与新材料之间的矛盾所提出来的概念。“表达”指清政府在法律中表述的理想的国家仁政意识形态,具体说来就是“保护弱者的儒家仁慈的一面”和“法家严肃的一面”相结合的“父母官”形象(《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第5页),以身作则,感化子民,使大家和睦相处,无争无讼。实际上,清代官方话语不完全是道德说词,也有比较实际的一面。比如《大清律例》就是一个多层面的混合体。一般说来,四百三十六条律比较道德化和理想化,而至清末近达两千条的例则比较实际。这样,律例在表明儒家理想状态的同时,实际地容纳了社会习俗。总的来讲,关于民事诉讼,清代官方表达的是:民事诉讼不应当有,有也不多,有也不过是细事,中央政府不多关心,由州县自理;良民不涉讼,如果涉讼,多半是受唆使;县官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要像父母处理孩子的争执一样,用调处的方法,以道德教诲子民,使其明白道理,不都依据法律判案。然而,其所引用的包括四川巴县、顺天宝纸县以及台湾淡水分府和新竹县的档案在内的地方诉讼档案显示的“实践”,即“法律制度运作的实际”却是:民事诉讼案件占了县衙门处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诉讼当事人多数是普通人民,上法庭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不得己;衙门处理纠纷时,要么让社区和亲族调解解决,要么就是听讼断案,依法律办事,极少在庭上调解。“不要以为清代法律只是一个刑法,没有民事内容。它与民事有关的规定,总共有八十多条律,三百多条例。其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就有一千一百多字,相当详细”。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第7页)“清代县官堂讯办案,一般都依法断案,是非分明。他们极少像官方一般的表达那样,以情来调解,使双方和睦解决纠纷。这是儒家的理想和官方的描述,不是实际运作之中的情况”。(《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第8页)总之,尽管清代法律制度在表达上是具有高度道德化的理想和话语,然而其在操作之中却比较实际,能够适应社会实际和民间习俗。 西北大学(伊利诺伊州)麦考莱(Melissa Macauley)1998年出版的《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晚期中华帝国的讼师》(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麦考莱首先从结构层面上论述了中国刑罚制度的演进和国家的法律观点及其管理目标。基于黄宗智教授所论述的中国国家的儒家标榜那样的理由,或者就如本书所说的基于各地方官降低成本的理由,明清的官员都不遗余力地教导平民要有畏法心理,不要将田产继承等细事诉诸公堂,因此常常不愿意受理诉讼,而是主张依靠乡族士绅的调解来解决问题。但对社会中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而言,这常常意味着要受制于有权有势的地方实力阶层,因此当平民百姓认为自己在这种非正式的解决渠道中难以获得公平后就会积极诉诸公堂,这就需要能写诉状的人的帮助。在这个过程当中,讼师出现了,麦考莱指出,不管出于何种考虑,讼师的首要任务是让县令受理讼状,因此很多时侯他们会危言耸听,捏词构讼。这就导致官方和士绅阶层谴责他们出于私利将单纯诚实的平民诱入官司之中,造成大量诉讼。但,麦考莱强调尽管受到这些谴责,讼师事实上己经成为正式解决争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P100.然而,并非所有的讼师都是值得信赖的,有些讼师专门以寻词构讼为生,官方谓之“恶绪”,经常唆使一方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参与诉讼,特别在人身伤害类案件中。正是他们使整个讼师群体被儒家士大夫指斥为破坏社会安定妄涉公堂的刁徒。同时,麦考莱通过福建的研究证明,商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讼师越常见。P56. 在结论中,麦考莱将中国讼师文化与西方律师制度演进进行了对比。这里,麦考莱认为这是一个正在逐渐职业化的群体,但是与欧洲近代国家历史发展的不同,中国国家从未绞尽脑汁跟社会争夺控制权,因此便没有理由将讼师引向政府法庭以作为自身权力合法化的重要途径。P248所以,尽管当时中国和欧洲的经济背景近似,但因政治背景的大不相同,讼师并没有发展成为西方那样的律师行业。有学者也指出,很遗憾白德瑞对讼师如何学习传承法律知识几乎没有着墨,使得我们对如何成为一名讼师知之甚少。邱澎生:《评Melissa Macauley,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台湾《新史学》11卷3期,2000年9月。 2000年,弗吉尼亚大学白德瑞(Bradly W. Reed)出版的《爪牙:清朝县衙的书吏和差役》(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Qing Dynas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则从半官方的县衙青吏这一群体,说明了基层政府在法律层面上的运作。白德瑞主要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也结合了文学小说材料,质疑韦伯国家机构理性化趋势对中国的否定,从社会学角度重新审视一直以来作为负面形象的基层青吏对社会与国家的影响,是第一次从衙门内的实际执行者的角度对清代基层行政实践的考察。该著首先叙述了书吏的法律地位及其薪棒制度等整套精密复杂的系统;其次讨论了他们的关系网和内部竞争;然后描述的是差役;接下来分析了二者与县官的同盟关系;然后从经济成本上来分析当时的司法程序;最后指出青吏在清代存在的“必要正当性”。P246 18、19世纪人口大大增加了,可是朝廷又不愿意扩大政府机构,白德瑞指出,地方官不得不雇佣更多的编外青吏应付增多的工作量。P246但是这些人的雇佣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此给中央的报告上不会提到他们,也不会给官方的薪俸。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提取规费。这样,加之没有正式的官级,他们就被政治精英视为从卷入冲突的人身上获利的寄生虫。白瑞德认为清代青吏并非传统上所认为的那样腐败和欺诈,否则一个人员不足和因经费匾乏而无法运转的清的基层政府机构怎么能够,甚至在动荡的19世纪也能像过去一样那么稳定呢?白德瑞指出,肯役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庞杂、具有一定职业化特征、遵循一定惯例的理性化办事模式。P70这些规则决定了工作如何在人员之间划分,如何瓜分规费,如何产生首领等。尽管指责他们是腐败受贿的,白德瑞指出,县官又离不开他们,实际上是一种同盟关系。他们也构成了处理案件程序的一部分,纠纷一般先在资深书吏那里调解,通常会被提交到县官那里,而县官一般也采取书吏的意见,尽管继任县官有可能会推翻前任的决定。从当时的司法成本上来讲,青吏抽取的种种非法税费,在解决肯役本人养家户口之外,对县衙的日常运作更是至为重要的。但是,这也是造成他们贪庚形象的主要原因。白瑞德认为,对青吏的指摘已经成为被社会各阶层,甚至包括他们自己所反复利用的一种文化功用。知县借口肯吏不法来解释百姓逃税,百姓借口青役鱼肉乡里而欠税不纳,青吏内部则借以相互攻击消除异己争夺职位。特别的是,地方乡绅以青役问题为借口,扩展自己在基层社会的权威,最终到了清末,乡绅势力己经严重侵蚀了地方政府统治机构,在巴县,白瑞德发现19世纪末己经组建了取代青吏的由地方精英领导的独立的税费征收机构。P228-234由于清代国家与社会并非韦伯式的理性两分关系,因此这种半官方半社会的青吏其实并未背离常规,本身就成为了规范。P258而且,白德瑞指出,由于他们是相对自我运作的,所以他们能够保证官方程序“几乎不受上边的影响”。P247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理解清代国家与社会,以及清后期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有学者指出,该著由于显而易见的材料的局限性(仅仅是光绪年间的一个县的材料),这对描述清代基层政府的运作的整体形象来说是不够的。Kristin Stapleton,Re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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