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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大学生艺术团合唱团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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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华大学大学生艺术团合唱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 合唱团团员排练时间为两个时段(每周五中午12:30—14:00和每周日晚19:30——22:00)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规定调整或增加排练时间。 第二条 团员须按规定的排练演出时间准时到场进行排练,并保证出勤率。如无法按时出勤须经请假同意,在其他时间自行熟悉排练曲目。 第三条 排练规定时间内未到场,视为当次排练时间迟到;排练开始后30分钟内未到场,视为当次排练缺勤。演出、彩排及走台的考勤拟照日常排练的考勤标准执行。 第四条 演出前的三次排练必须准时到场,无故缺席将取消演出资格。 第五条 有事需请假者须在排练前一天向各声部部长提出。如遇特殊状况需临时请假,经部长批准方可有效。如需连续请假3次以上,须提前一周向声部部长提出申请,由团长审核,若情况属实,予以批准方可有效。声部长如需请假,经团长批准方可有效。(注:请假未获批准,视为请假无效)。 第六条 一学期中两次请假即为一次无故缺席,三次无故缺席将劝其退出合唱团。 第七条 声部长对团员出勤情况如实记录,不得包庇团员,擅自窜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合唱团排练时,手机必须调成震动或关机,禁止接打电话、发短信。(练声时可以对排练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录像或录音,未经团长或指导老师同意不得外传或上传网络)。 第九条 申请退出合唱团的团员,须提前1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经团长和指导老师商议批准签字后,方可有效。 第十条 自觉珍惜和维护合唱团名誉,认真完成团里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合唱团团员在未经合唱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以合唱团或校团委名义参加任何商业活动,不得将合唱团歌谱私自传播及进行商业交易。 第十二条 团内禁止拉帮结派,破坏合唱团的团结。一经发现,全团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合唱团团员资格,并将情况反馈该生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珍惜对待演出服装及饰品,如有毁坏或遗失,将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共青团南华大学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24日起正式实行。 共青团南华大学委员会 南华大学大学生艺术团合唱团 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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