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温州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注:以下人员数据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仅作参考
为实现建设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办学目标,规范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设置,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温州大学岗位设置方案》〔20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
(二)通过科学设岗与聘用,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技能队伍,营造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加快学校的转型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三)科学设岗,统筹兼顾。从学校 “十二五”规划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在控制总量的同时,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的结构现状,按照省、市职能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按需设置各类各级岗位。
(四)稳定骨干,优化结构。有计划调整队伍结构,为优秀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储备适量的岗位;突出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合理配制人力资源队伍,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队伍。
(五)按岗聘用,分类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学校按岗位聘用的工作权限,做好各类岗位设置、工作目标、聘用与考核管理工作。
(六)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效率与公正、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本办法与学校内部岗位聘任办法双轨运行,本办法综合考虑个人资历和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业绩进行岗位分级,适用于国发工资的分配,学校内部岗位聘任办法主要依据聘期内的教学科研业绩进行岗位分级,适用于校内津贴的分配。凡根据本办法聘任为二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以后不再对其进行聘期考核,校内津贴享受校内一级岗待遇。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七)本办法适用实施范围与2006年“工改”的范围相一致(包括2006年以后进校目前按2006年工改政策套用的正式在册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依据
(八)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
(九)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十)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十一)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
(十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
(十三)浙江省人社厅等《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165号);
(十四)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
(十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
(十六)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0〕39号)。
五、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和拟设置岗位情况
(十七)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岗位。
(十八)学校设置的岗位中,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1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学校岗位总量、内设机构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和中层职数确定。核定的学校岗位总量为2100人,其中管理岗位380人,占总岗位的18.1%,专业技术岗位1600人,占总岗位的76.2%,工勤技能岗位120人,占总岗位的5.7%。内设党政管理机构20个,群团组织3个,教学科研辅助部门6个,党政管理部门领导职数56人。
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总量原则上以现有在编人员为基数,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十九)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分别对应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三至六级职员岗位及岗位数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管理岗位总数的35%以内。
2、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量为380人。首轮拟设置管理岗位为357人,其中包括54人“双肩挑”岗位,具体设置如下:
名称
三级
职员
四级
职员
五级
职员
六级
职员
七级
职员
八级
职员
九级
职员
十级职员
合计
拟设置岗位数
2
7
49
52
58
137
52
357
(二十)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或科学研究(不包括高教管理)系列职称,专职辅导员一般应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
非教师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相应系列的职称。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根据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具有硕士授予权的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分别为12:30:50:8;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岗位倾斜。教师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及以下的结构比例按13:33:54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及以下的结构比例按2:18:80设置。正高级岗位中,教师二、三、四级的结构比例为1:3: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三、四级的结构比例为3:7。副高级岗位中,教师岗位五、六、七级的比例为2:4:4;其他专业技术五、六、七级的结构比例为1:4:5。中级岗位中的八、九、十级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的十一、十二级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为技术员级。
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首次设置岗位时,不设特设岗位。
3、核定岗位总量为1600人。首轮拟设置岗位1493人,其中包括“双肩挑”岗位54人(正高级21人,副高级33人),具体设置如下:
职级
专技二级
专技三级
专技四级
专技五级
专
技
六
级
专技七级
专技八级
专技九级
专技十级
专技十一级
专技十二级
专技十三级
合计
拟设置岗位数
160+21
442+33
769
58
1493
18
53
110
89
191
195
222
294
253
29
29
10
4、首轮设置教师岗位为1230人,其中教学科研岗位为1161人(含双肩挑29人),专职辅导员岗位为69人(含双肩挑3人),具体设置如下: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合计
教学科研岗位
175
80
161
160
169
225
168
11
11
1
1161
专职辅导员岗位
1
2
4
3
17
22
16
2
2
69
5、首轮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263人,其中实验技术岗位为100人,辅助岗位为163人(含双肩挑22人),具体设置如下: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合计
实验技术岗位
0
1
2
7
9
15
20
31
7
7
0
100
其他专技岗位
0
4
5
19
23
21
27
38
9
9
8
163
(二十一)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指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学校暂不设置。
2、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数为120人,首轮拟设置岗位数为138人。具体设置如下:
职级
工勤
一级
工勤
二级
工勤
三级
工勤
四级
工勤
五级
普通工
合计
拟设置
岗位数
0
8
22
16
19
73
138
六、岗位任职条件
(二十二)岗位任职基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相应岗位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十三)根据国家、省、市对各类岗位基本条件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的任职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业绩、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校现有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学校按照不低于上级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其中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制定和聘用;副高级及以下教学科研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和聘用;副高级及以下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生处制定和聘用;副高级及以下实验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和聘用;副高级及以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由人事处制定和聘用。
七、岗位聘用与管理
(二十四)管理岗位的聘用
1、管理岗位的聘用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组织。除 “双肩挑”人员外,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首次聘用时,三、四级职员的聘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聘用;五级、六级职员按学校现有的正、副处级管理岗位人员对应聘用,其中学院兼职书记、兼职院长、兼职副院长、兼职副书记原则上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七级、八级职员按学校现有的正、副科级管理岗位人员对应聘用。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其他管理岗位人员,遵循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待其晋升的管理岗位的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时,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实施后,暂时按下列原则执行工资待遇,其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对应的管理岗位等级执行,具体见附件《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如上级部门颁布职员管理制度后,则按新规定执行。
2、根据学校管理需要,设置“双肩挑”岗位,“双肩挑”人员指评聘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任职在学校及内设机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岗位,满足“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条件,仍继续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双肩挑”人员同时占管理岗位数和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其专业技术岗位定级工作,一般由本人所属学科的所在学院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占学院的结构比例。其国家基本工资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按就高原则执行。考核按照两类岗位职责进行双重考核,对额定教学工作量可减半考核,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二十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1、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的聘用。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推荐。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由学校制订聘用条件和程序予以聘用,具体见附件《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副高级及以下教学科研岗位的聘用由各学院负责制订聘用条件和聘用,国际合作学院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并入外国语学院聘用,就业处、创业学院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并入思政教研部聘用;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核。各学院根据《温州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学院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指导意见:应按有利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开展,有利于学院平稳发展的要求制定聘用条件,其中副高级教学科研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将人选的任职资历和业绩水平并重考虑,初级教学科研岗位的聘用条件可以按任职资历划分。《细则》需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备案。
学校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岗位上的具有副高级职务的实际人数,按2:4:4分配五至七级的岗位数,并根据拥有省级重点学科、硕士点的情况适当调整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的数量(具体名额分配见下表)。
附表:教学科研岗位五至七级名额分配表
学院
总数
调整前
调整后
备注
五级
六
级
七
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商学院
21+2
4.6
9.2
9.2
5
9
9
双肩挑2人
法政学院
5+2
1.4
2.8
2.8
2
2
3
双肩挑2人,硕士点
思政教研部
12+1
2.6
5.2
5.2
3
5
5
就业1人,硕士点
教师教育学院
53+1
10.8
21.6
21.6
11
22
21
双肩挑1人,硕士点
体育学院
15+2
3.4
6.8
6.8
4
7
6
双肩挑1人,成教1人,硕士点
人文学院
29
5.8
11.6
11.6
7
11
11
硕士点, 省重点学科
外国语学院
20+2
4.4
8.8
8.8
5
8
9
国合2人,硕士点
音乐学院
17
3.4
6.8
6.8
4
6
7
硕士点
美术艺术学院
20
4
8
8
4
8
8
数学信息学院
17
3.4
6.8
6.8
4
7
6
硕士点
物理电子学院
27
5.4
10.8
10.8
6
11
10
硕士点, 省重点学科
化学材料学院
16
3.2
6.4
6.4
4
6
6
硕士点, 省重点学科
生命环境学院
21+1
4.4
8.8
8.8
4
9
9
组织部1人
机电工程学院
10+1
2.2
4.4
4.4
2
4
5
双肩挑1人
建工学院
11+1
2.4
4.8
4.8
3
5
4
双肩挑1人,省重点学科
瓯江学院
61
12.2
24.4
24.4
12
25
24
城市学院
25
5
10
10
5
10
10
其他
8
8
8
合计
401
78.4
156.8
163.8
85
155
161
3、副高级及以下专职辅导员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由学生处负责制订聘用条件和聘用,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核。学生处根据《温州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的文件精神制订《副高级及以下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备案。指导意见:副高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将人选的任职资历和业绩水平并重考虑,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可以按任职资历划分。
4、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本轮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政和其他高校教师职称的专职辅导员,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政系列教师职称;已经有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先转评同级学生思政教师职称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
5、实验技术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订聘用条件和聘用,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核。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温州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的文件精神制订《实验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备案。指导意见:副高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将人选的任职资历和业绩水平并重考虑,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可以按任职资历划分。
6、副高级及以下其他专业技术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由人事处负责制订聘用条件和聘用,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核。人事处根据《温州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的文件精神制订《副高级及以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备案。指导意见:副高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将人选的任职资历和业绩水平并重考虑,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可以按任职资历划分。
7、首轮聘用结束后,聘期内因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必须在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分别聘为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
8、首轮聘用时,不具有受聘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纳入受聘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到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基础岗位等级;在没有取得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的岗位。
(二十六)工勤技能岗位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组织。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聘用初步意见,学校推荐,市人事局审批。其他岗位根据申报人员具有的工人技术等级聘用,即具有高级技师或技师资格的人员可申报二级岗位,高级工可申报三级岗位,中级工可申报四级岗位,初级工可申报五级岗位。
原工人身份、长期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执行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再执行工人技术等级的工资;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不再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
首次岗位聘用,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浙人薪〔2002〕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直接纳入相应的岗位等级,不重新进行聘任工作。
(二十七)岗位基本职责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订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说明书,其他岗位说明书由相关学院、部门制订。
(二十八)岗位聘用的基本工作程序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聘用程序,实行回避制度。基本工作程序为:公布岗位;个人申请;学院初审拟聘;学校审核聘用;公示;签订聘用合同。
(二十九)聘用合同及考核
所有应聘人员上岗前须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在已签定的服务期合同期限内的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十)聘用期限、续聘及解聘
1.聘期一般为三年。
2.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一)投诉与申诉
1.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2.学校由岗位聘任申诉受理工作小组受理申诉,负责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报告。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工作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八、聘用管理和组织机构
(三十二)学校成立在校党政领导下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岗位聘任的领导工作,下设岗位设置聘用工作组和岗位设置聘用申诉受理工作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审查并决定正高各级岗位的聘用。
2、负责审核并决定特设岗位人选的聘用。
3、负责审核并决定聘用工作组提出的聘用人选;
4、负责决策岗位聘用工作的其他问题。
(三十三)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聘用具体实施工作。院系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院长(系主任)任组长,成员有党政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双代会代表,其中教授或正高职称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二。
机关部处和其他单位的工作小组由3-5人组成,由部(处)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和工会负责人参加。
九、附则
(三十四)本办法包括二项实施细则(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十五)聘期内新进校人员的岗位等级由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能力、学历等因素比照学校及部门、单位首轮聘岗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聘用,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提名,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十六)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岗位设置完成岗位工资调整时间一致。
(三十七)内退人员、长期病假、离岗休养、待聘人员按办理手续时所在岗位对应岗位的基础等级处理,但重新核定后低于原工资水平的,保持原水平不降低。
(三十八)建筑设计院、宏德幼儿园自行制订设置方案;已经进入独立学院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分别由瓯江学院、城市学院单独设置,报市人事局审批,其他院聘人员及校计划内代理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十九)经批准赴国内外访学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可申请相应的岗位职级,未经批准或逾期未归者不予受理申请。
(四十)聘期内新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达到同岗位更高等级聘用的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相应高一级岗位出现空缺时,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方可参加高一级岗位竞聘。聘期内达到同岗位更高等级聘用的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不进行直接认定工作,统一按参加竞聘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评议。其他岗位在有空缺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所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到相应岗位,在没有空缺时不予批准。
(四十二)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被学校或相关部门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教学业绩考核为D的,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视其情节轻重,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下一轮聘用只能聘到低一级的岗位。
(四十三)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十四)本办法及附件所涉及的材料和任职时间,一律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不是以“温州大学(温州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的各类成果要区别对待,在调入我校前已提交审定的各类成果可以计算,调入后以外单位为作者单位署名的,本次评审一律不统计在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可以计算2项)。发表的文章如为并列通讯作者,则认可排位最后者。
(四十五)本办法经学校职工代表主席团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十六)本办法及附件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2、管理岗位设置与实施细则
3、各类申报表格
附件一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人选应为两院院士或与之相当水平者,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制定,原则上设在教师岗位,作为反映学校人才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杆,重点考虑人选的学术成就、学术贡献和学术声誉。其它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将充分考虑人选的任职资历和学术水平。
一、岗位职责
(一)基本岗位职责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荣誉,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二)具体岗位职责
1.二级岗位职责
⑴讲授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指导硕士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根据需要指导访问学者或留学生。
⑵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⑶组织本学科力量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⑷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⑸负责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2.三级岗位职责
⑴讲授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指导硕士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根据需要指导访问学者或留学生。
⑵正确把握学术或专业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⑶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
⑷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⑸积极带领或参与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3.四级岗位职责
⑴讲授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指导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指导访问学者或留学生。
⑵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
⑶在本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
⑷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⑸积极开展团队建设。
二、聘用条件
(一)二级岗位
二级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设在教学科研岗位。
1、基本聘用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科学研究)职务;
(2)学术造诣高深,教学科研成绩突出,在学术界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3)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风范;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具有较长的学术经历。
2、学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正高二级岗位。
(1)已成为国家级、部分省级人才或入选国家级、部分省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业人员:如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者;国家教学名师;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四个一批”人才等;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且考核合格;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特聘教授;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且考核合格;浙江省委“五个一批”人才。
(2)国家四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主持人;人文社科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三等奖及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等主持人;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获得者的主持人。
(3)国家级教学、科研平台负责人:如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和基础教学基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国家级教学团体、国家级创新团体、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4)国家和教育部教学、科研及学术评价组织成员:如国务院学科评审组成员;教育部科技委员会成员、社科委员会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973项目”首席科学家;“863计划”重大项目主持人。
(5)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取得公认学术成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如国家千人计划、浙江省百人计划获得者等。
(6)在学科专业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如国家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负责人;国家精品课程;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浙江省重中之重学科负责人;浙江省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人);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且考核合格;浙江省中青年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国家一级学会正、副理事长。
(二)三级岗位
1、基本聘用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科学研究)职务;
(2)学术造诣高深,教学科研成绩突出,在学术界有较高一定知名度,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3)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风范;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具有一定的学术经历。
2、学术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A、符合二级岗位条件之一者;
B、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
C、温州市中青年突出贡献科技人才;
D、受聘教授岗位期间,主持过二项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下同);
E、国家级成果奖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2)。
(2)受聘教授岗位满12年及以上,受聘教授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完成学校和所在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业绩考核均为B级以上,在课程、专业、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可以推荐教授三级岗位。
(3)受聘教授岗位满9年及以上,受聘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条;或受聘教授岗位满6年以上,受聘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二条;或受聘教授岗位满3年以上,受聘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可以推荐教授三级岗位。推荐名额超过学校控制指标的,从申报者中择优(按任职年限、满足条件顺序)推荐。
A.国家级荣誉称号;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省级教学名师;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且考核合格;入选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重点资助人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研究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委员;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研究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B. 任现职以来,国家级成果奖前7名;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为前3名、前2名和负责人;国家图书奖(国家优秀出版物奖)、中国美协、音协、舞协等主办的全国性艺术、体育比赛一等、二等奖分别为前3和第1名;省级体育比赛一等奖第1获奖人;指导学生竞赛获国家二等奖及以上的第1指导师。
C. 任现职以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SCI-TOP期刊(浙江大学)或人文社科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发表5篇以上一级期刊或列入SCI等重要索引收录(含AHCI、EI、ISTP、ISSHP、CSSCI等)的学术论文。
D.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不含建设期,下同)、重点(特色、品牌)专业负责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教学团队负责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各类基地)负责人。
E. 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且主持单项横向经费理工科为100万元,文史艺术为40万元及以上。
(四)四级岗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三、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公布二、三、四级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
(二)个人申请。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填写《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认定表》,申报三、四级岗位填写《温州大学2010年岗位设置应聘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评议和推荐。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和资格审查,形成推荐意见,报学校岗位设置委员会。
(四)岗位审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三、四级岗位人员;推荐二级岗位拟聘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五)公示。在全校公示拟聘人员。
(六)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附件二
管理岗位设置与实施细则
一、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设置总量为380人,首轮设置岗位357人,其中六级及以上的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35%左右。
二、岗位基本职责
1、三、四级岗位: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工作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工作。
2、五级、六级岗位:主持或分管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3、七级、八级岗位:主持二级单位内设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4、九级、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参与业务工作的研究。
三、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现已在管理岗位上,并享受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放宽要求。
(二)具体任职条件
1、三级、四级职员:根据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副厅级干部(正副厅级领导干部、享受正副厅级待遇干部)分别对应三、四级职员。
2、五级职员:学校聘任的正处级干部(包括正处级领导干部、享受正处级待遇干部)。
3、六级职员:学校聘任的副处级干部(包括副处级领导干部、享受副处级待遇干部);具有副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4、七级职员:学校聘任的正科级干部(主任科员)。
5、八级职员:学校聘任的副科级干部(副主任科员);具有中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6、九级职员:科员对应九级科员;硕士毕业生初期、大学本科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
7、十级职员:办事员对应十级职员。
四、聘用组织与程序
(一)聘用组织
管理岗位五至八级岗位聘用工作由组织部组织实施;九级、十级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各级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
2、个人申请。申报人员填写《温州大学2010年岗位设置应聘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资格审查、评议和推荐。部门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和资格审查,形成推荐意见,五至八级报组织部,九级、十级报人事处。
4、审核。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学院推荐意见,提出拟聘意见,报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委员会。
5、岗位审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拟聘人员。
6、公示。在全校公示拟聘人员。
7、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任合同。各学院根据聘用文件,与受聘人员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有关规定
(一)组织调研员、巡视员干部,聘用为五级职员或申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副组织调研员、副巡视员干部,聘用为六级职员或申报相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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