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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
第一章 服务守则
第一条:服从
员工应确实服从各级主管指挥并遵守本公司规章。
第二条:尽职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应尽全力依职责处理本公司业务,不得越权、推委或失职。
第三条:工作方法
员工不得擅自更改本公司所要求的工作方法及流程。
第四条:爱惜公司财物
员工应爱惜公物、减少耗损、提高工作品质及产能。
第五条:合作
员工与公司所有同仁应和谐相处、开诚布公、互相支援,不得将个人喜好带进工作中,不得勾心斗角,不得拉帮结派、党同伐异。
第六条:他人物品
员工不得任意翻阅或浏览不属自己掌管的信函、资料、账册、电脑等,并不得将上述物品向他人展示。
第七条:物件归位
员工下班前,应将所有文件、电脑资讯、物品整理妥当、善加保管,不得将客户资料、调查报告等机密文件随意摆放。
第八条:不利言论
员工如对本公司整体或个人有所不满,应先与公司沟通,不得擅自向外发表对本公司不利的言论。
第九条:兼职或敬业
员工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兼职、直接投资经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人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十条:不当利益
员工不得因业务上之行为,接受招待、馈赠、回扣或其他不当利益。
1. 凡对外开展工作不得接受客户的邀请吃饭(工作餐除外),违反此规定者记过一次,并扣发当月工资的20%;
2. 凡对外开展工作不得接受客户的邀请参加沐足、卡拉OK或其他娱乐活动,违反此规定者记过一次,并扣发当月工资的50%;
3. 凡对外开展工作不得接受客户赠送的礼物、礼金,客户于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赠送的礼品、礼金,必须加以推拒,确实难以推辞的,应将收取的礼品、礼金及时上交公司并说明事由,违反此规定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一律作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凡对外开展业务不得向客户索要礼品或礼金,否则一经发现一律作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凡业务过程中刻意隐瞒客户资料,未能真实、客观反映客户情况,造成公司损失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经济责任外,一律作除名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凡因违反以上规定,一年内累计记过达三次者,扣发年终奖金;一年内累计记过达五次者,一律作除名处理;
7. 因工作关系和业务需要,接受和参加外单位、团体的邀请接待活动,必须报公司副总经理或行政部备案,说明事由,征得同意后方可参加,未经得同意擅自参加者,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行为举止
员工上班时间要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尽职尽责、真诚协作,高效、快捷地向客户提供最佳服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有事必报、有错必改,不得文过饰非、阳奉阴违、诬陷他人。
1. 上班时间在办公区内禁止吸烟、禁止吃零食、禁止玩电脑游戏,违反此规定者每次罚款50元,并警告一次,累计违反每满五次或一个月累计违反三次者,记过一次;
2. 员工应该诚实恳切对待上司、同仁、部属以及合作银行、政府部门,不得有虚伪或不正当之行为;
3. 办公室内切勿高声呼叫他人,不得大声喧哗、嬉戏;
4. 热情接待每一位来宾,不以貌取人,不盛气凌人,主动请客户就座,为客户递水,与客人约见要准时;
5. 向客户递送卡片、资料或接受客户卡片、资料时,应用双手,并附加“多多指教”、“谢谢”等礼貌用语;
6. 在与客户交谈或参加会议时不随便打断别人,手机应设置在震动位置;
7. 保持坐姿端正,不得斜靠或躺靠在椅子上,翘脚时不抖脚、不甩脚;
8. 站立时身体要挺直,不将双手抱在胸前或叉腰;
9. 行姿稳重,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办公室内奔跑;
10.不随地吐痰或乱丢杂物。
第十二条:守序自律
员工不论于本公司内外,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加强自律,以维持个人及公司整体的名誉。
第十三条:公司名义
员工不得对外擅用公司名义从事职务范围外的行为。
第十四条:守密
员工应保守本公司之机密,无论是否属于本人主管的事务,均不得对外透露。员工应于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衣着、仪表
1. 员工在上班时间应统一穿公司制服,男同事应戴领带,不得穿拖鞋上班,违反此规定者每次罚款50元,并警告一次,累计违反每满五次或一个月累计违反三次者,记过一次;
2. 员工工装应整洁,穿衬衫时,袖口应扣紧,并将下摆扎在裤内;
3. 不留长指甲,不涂深色指甲油;
4. 男员工不蓄须,不留长发;女员工不得梳奇异发型;头发不得染色;工作时间应将头发梳理整齐。
第十六条:工作岗位
1. 员工非经主管允许,不得于上班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
2. 员工如于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者,除请假或因公外出外,依本规则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3. 员工于上班时间因公外出时,应告知主管。
第十七条:准时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班及参加会议、培训等,不得旷职、迟到或早退。参加会议、培训等迟到或早退的,每次罚款50元,累计违反每满五次或一个月累计违反三次者,警告一次。
第十八条:公司财物
员工未经主管核准,不得擅自将本公司的任何文件、电脑资讯或物品带出公司, 并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危险物品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凶器或任何足以危害本公司整体或个人安全、或影响本公司业务正常运作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设备使用与管理
1. 公司各项公用设备如电脑、照相机、传真机、数码照相机等,由公司统一管理,员工应按正常程序适用,不得任意破坏;
2. 所有计算机均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3. 对于联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网络复制软件;
4. 任何人不得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5. 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6. 各部门需增购公司设备时,提出请购需求,并由公司统一决定是否采购及办理相关事项;
7.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并警告;累计违反每满五次或一个月累计违反三次者,记过一次;对公司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将视情况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电话礼仪
1. 通话时应简洁扼要,以免耗时占线;
2. 注重礼貌,体现公司员工良好的文化素养和精神风貌;
3. 注意电话转接情况,主动接听电话,避免电话无人接听,使人久等;
4. 禁止因私拨打长途电话。
第二十二条:车辆保管及使用
1. 车辆保管人应善尽职责定期保养、维护车况,以策安全;
2. 驾驶车辆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规,不得肇事,凡违反交通规则被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3. 车辆维修应先征得行政部同意,并于指定维修厂维修。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持
1. 办公区内应保持个人周遭环境整洁,避免散乱;
2. 办公区摆设由公司统一策划,以保持环境整齐划一;
3. 个人办公桌位经安置应避免移动或调换,以免破坏整体设计,若有需要应通知公司处理,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业务统计
客户经理应于每月初及时对上月各项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包括上月新增客户数据、上月客户还款情况、上月底担保余额等,由各片区组组长汇总本组统计结果并于每月初的3日内上报担保审核部,未能按时上报统计结果或统计结果有误的,应做出合理说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作总结
1. 员工每周应准时填写工作日志并于每周五下午2:30前提交行政部;
2. 员工应于年度终了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计划,并于1月20日前上交行政部。
第二章 雇用
第二十六条:凡经本公司甄试合格、签发聘书、签署《劳动试用合同》及《保密协议》,并正式办妥报到手续者,才可成为本公司的试用员工。
第二十七条:新员工均应经过3~6个月的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试用期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时间;反之可延长试用时间。
第二十八条:员工于试用期间内若无法胜任其工作或有违反工作规则等情况,公司可以解雇并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赔偿费用;同时,试用人员于试用期间如觉不适合,亦可提前与公司解除雇用关系。试用员工与公司解除试用关系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为本公司员工:
1. 曾于本公司遭解雇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 通缉在案,或曾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者,或被宣告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3. 健康状况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4. 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5. 未满十八足岁且未具中学学历者;
6. 不满足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第三十条:员工到职当日须至行政部办理报到并缴交下列资料:
1.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2.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学位证明原件、复印件;
4. 资格证书(语言等级、计算机等级、职称等)原件、复印件;
5. 填写员工登记表;
6. 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7. 已离职证明;
8. 一寸照片一张;
9. 签订《保密协议书》、《劳动试用合同》;
10.外地应届毕业生需落户的,还应提交《三方就业协议》、户口迁移证、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
11.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外地应届毕业生的落户手续在其转正后由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工资,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员工在进入公司10个工作日内不论因何原因离职,均不享受任何收入待遇。
第三十三条:员工应于试用期满后十日内向行政部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凡不能按时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的,试用期顺延一个月。特殊情况需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方可调整处理方法。
第三十四条:试用期满后,经行政部核准填写员工转正定级表,交试用员工部门主管、行政部主管、主管副总经理进行考评,并由总经理签审意见,以决定是否予以转正,以及是否给予加薪和加薪的幅度。
第三十五条:员工转正后,行政部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团体意外险,如不需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放弃购买声明”,公司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员工离职又复职的,如离、复职间隔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则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年度奖金;如离、复职间隔时间超过三个月,则以重新加入公司之日起计算年度奖金。
第三十七条:对患有传染病和不适合在岗位上留任者,公司有权决定其离职休息或予以辞退。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员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8:30-12:00,下午2:00-5:30。
第三十九条:周六为公司安排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的时间,所有员工均应准时参加。
第四十条:所有员工均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职。在规定上下班时间未到岗或私自离岗不超过三十分钟的视为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不超过一小时的视为旷职半日;超过一小时的计为全日旷职。
第四十一条:员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应请假,未经请假或假期届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均视作旷职。紧急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需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职论处。
第四十二条:员工早晨上班应打卡,任何人不能代替打卡,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迟到论处。
第四十三条:处罚方式
1. 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50元,累计迟到、早退每满五次或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者警告一次;
2. 员工旷职的,每次扣发旷职期内工资的200%并警告一次;连续旷职三日或月累计旷职五日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负责一切善后事宜。
第四章 请假与休假
第四十四条:员工请假原则上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经相应权限领导批准后交行政部。
1. 部门经理以下员工二日以内(含二日)请假由部门经理审批;
2. 部门经理以下员工二日以上的请假须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3. 部门经理请假,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请假员工得到批准并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事假
1.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本人亲身处理的可请事假;
2. 事假期间不发放基本工资;
3. 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二日。
第四十七条:病假
1. 员工因工伤以外之伤病需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
2. 未住院者,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住院者,两年内不得超过一年;
3. 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两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4. 请休二日或以上病假的,须出示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5. 普通伤病假全年不超过三十日部分,计发60%的基础工资,不计发岗位补贴;超过三十日部分不计发工资。
第四十八条:婚假
1. 员工因本人结婚,按照法律规定给与婚假,婚假期间内薪资照给;
2.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五天,晚婚者可请婚假十五天;
3. 婚假在员工结婚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可连续或分开请休;超过三个月不得申请;
4. 员工结婚可申请结婚津贴人民币1,000元。
第四十九条:丧假
1.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丧亡者,给假六日;
2. 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者,给假三日;
3. 兄弟姐妹丧亡者,给假一日;
4.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丧葬津贴人民币1,000元。
5. 丧假期间薪资照发,但员工应缴验丧亡证明。
第五十条:产假
1. 女性员工分娩,可按法律规定请休产假,产假需连续请休;
2. 男性员工配偶分娩,可请假七天;
3.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一个月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一个月至二个月的产假;
4. 为公司服务六个月以上者,产假期间计发基础工资的60%;不足六个月者计发基础工资的50%;产假期间不发放补贴;
5. 员工请休产假,可于产假前15天依据医生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提出申请;
6. 员工或员工配偶分娩的,可申请生育津贴人民币1000元。
第五十一条:工伤假
1. 员工因执行职务受伤,经社保部门鉴定并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审查符合规定者,可申请工伤假;
2. 经社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不得申请工伤假;
3.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给;
4. 员工因公负伤的,公司将酌情给予补贴。
第五十二条:留职停薪:
1. 正式员工遇有下列情形者,可以申请留职停薪:
(1)员工普通伤病假超过本规则所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可凭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申请留职停薪,但需由公司决定是否核准;
(2)平常工作表现优异的员工,事假超过本规则所定期限仍需续假的,可申请留职停薪,但需由公司决定是否核准。
2. 留职停薪期限如下:
(1)因病:不得超过三个月;
(2)因事:不得超过三个月。
3. 留职停薪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一律不发。
4. 留职停薪期间结束后,仍无法复职或未于留职期间结束七日前申请复职者,视为自动辞职,应向公司报备办理离职;否则视为连续旷职三日,予以开除。
5. 员工在留职停薪期间,不得在外兼职,否则一经发现,予以开除。
第五十三条:员工依本规则请假者(产假及留职停薪除外),如遇星期例假或法定假日,均不包括在请假期间内。
第五十四条:请假规则
1. 除突发性的病假与事假外,其他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单并出具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准后始得离开工作岗位;
2. 突发性之病事假应尽快通知公司,并应向公司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 员工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超出天数以旷职论处;
4. 员工向公司出具的请假证明文件不得虚假伪造,否则一经发现,其请假期间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五条:员工所享有休假包括:
1. 元旦一日
2. 春节七日
3. 劳动节三日
4. 国庆节三日
第五十六条:员工参加社会活动,经部门主管、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给予公假,工资照发。
第五章 工资与奖金
第五十七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及年终奖金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岗位补贴;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统称为基础工资;岗位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及误餐补贴;浮动工资根据员工当月绩效计算发放;年终奖金于年度终了时根据员工全年考核成绩计发。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员工工资为基本工资,不包括浮动工资和奖金。
工资总额
年终奖金
浮动工资
基本工资
岗位补贴
基础工资
误餐补贴
交通补贴
住房补贴
工龄工资
岗位工资
第五十八条:基本工资的主要作用在于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员工的职级及工作能力差异;浮动工资与年终奖金则与员工的绩效直接挂钩,主要作用在于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控制风险。
第五十九条:试用工资
1. 试用员工仅发放试用工资,不计发补贴及浮动工资;
2. 无工作经验的试用员工,学历在大专或大专以下的,试用工资
不超过1800元;学历为本科的(包括双学位),试用工资不超过2300元;学历为本科以上的,试用工资不超过3000元;
3. 有工作经验的试用员工,试用工资依其学历在无工作经验员工试用工资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0元;
4. 公司依发展需要特殊聘请的有工作经验及专业特长、担任公司重要岗位的员工,由公司领导根据其能力及担任的岗位决定试用工资。
第六十条:员工转正时,根据考核结果由总经理确定其转正工资。
第六十一条:正式员工的工资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工资职级标准表》中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员工的浮动工资按照本公司《浮动工资方案》进行考核、计算和发放。
第六十三条:员工工作表现出色的,工资可在其职级允许的范围内随时进行调整,调整单位为级,每级为200元,由部门经理提议,行政部及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交总经理审批决定是否加以调整及调整级数。
第六十四条:员工工资的越职级调整或其他特殊调整,需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加以特殊处理。
第六十五条:公司实行月薪制。行政部按月核算工资,核算完成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封闭式发放。当月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逢例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新进人员如于当月26日后(含26日)报到,为了便于薪资的发放,合并于下月发放。
第六十七条:员工未出满勤的,基本工资依其当月在职日数除以22日计算发放;浮动工资依其当月绩效全额发放。
第六十八条:工资发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银行卡发放,包括转正时的基础工资的70%;一部分为现金发放,包括转正时基础工资的30%、岗位补贴、浮动工资及日后薪资的增加。
第六十九条:个人所得税、个人应交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交费用由公司统一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统一代为缴纳。
第七十条:员工如对所发放工资存有异议,可向行政部提出复核,但自工资发放日起七日内未行使复核权,则视为认可。
第七十一条:员工为公司服务每满一年,工龄工资相应增加100元。
第七十二条:员工的工资调整,自审批通过后的次月起适用新的薪资水平。
第七十三条:员工薪资具有秘密性,除与直接主管及人事主管外,员工不得相互讨论,不遵守规定者,公司将酌情给予处分。
第六章 福利
第七十四条:公司福利包括
1. 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集体意外险;
2. 向员工发放节日、生日及婚、丧、育慰问金;
3. 年度健康体检;
4. 定期为员工定做工装;
5. 鼓励员工参加各种资格考试,对于通过考试的员工,报销相应考试费;
6. 组建员工俱乐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集体活动。
第七十五条:公司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购买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倍至三倍。
第七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按照银行发放部分工资计提,员工个人和公司各负担 10%。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重大节日或传统节日酌情发放节日慰问金。
第七十八条:员工生日当日将收到公司赠送的礼品,并获得生日慰问金100元。
第七十九条:员工婚、丧、育慰问金标准如下:
1. 结婚慰问金 1000元;
2. 丧葬慰问金 1000元;
3. 生育慰问金 500元。
第八十条:公司将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八十一条:公司提倡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我增值,鼓励员工参加各种资格考试,并对通过考试的员工给予报销相关考试费用的奖励。
第八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组织员工俱乐部,并提供经费,以丰富员工业余生活。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八十三条:员工报销应提供合法票据,包括发票及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据,除此之外的其他票据均不予报销。
第八十四条:报销单据应具备的要素包括:抬头、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印章等。
第八十五条:一般员工的报销范围限于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汽车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
第八十六条: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
1. 经手人在报销单据背后填写费用简要说明并签字;
2. 部门经理审查并签字确认;
3. 财务部代制公司统一专用“支出证明单”,并审核、签字;
4. 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5. 总经理审批;
6. 出纳支付报销款,经手人签收。
第八十七条:每张“支出证明单”上必须有制单人、收款人、出纳签名,必须由副总经理并总经理签名。只有签名齐全出纳才可支付费用金额。
第八十八条:差旅费报销
1. 员工出差可报销的费用包括餐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不予报销;
2. 员工外地出差的住宿由公司统一安排,不服从公司安排的,费用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3. 员工出差镇区误餐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十九条:业务招待费报销
1. 一般员工没有对外接待的权限,特殊情况应先征得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
2. 凡需进行接待的,应先向副总经理报备,征得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后的凭证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名方可报销。不履行上述手续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3. 业务招待不允许先斩后奏,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示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 业务招待一般应在公司指定的酒店、宾馆进行。
第九十条:车辆费用的报销
1. 车辆费用包括加油费、维修费、保养费、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误餐费;
2. 汽车加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并签名;
3. 车辆维修、保养应在公司指定的维修公司进行,由公司统一结算,驾驶员不得直接付款,特殊情况下应征询行政部同意方可付款;
4. 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5. 车辆保险、年度路桥费、养路费、税费等由行政部统一购买,凡未经行政部同意擅自购买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由行政部统一采购,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十二条:对于日常报销项目,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为简化手续,可由财务部代为向总经理申请批准;但对于非日常报销或超标准报销,则必须严格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销审批手续。
第九十三条:特殊情况需向公司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可向财务部借款,但借款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办理还款或冲账手续,否则从工资中扣还。
第八章 晋升、降职及淘汰
第九十四条:本章所称的晋升、降职及淘汰仅针对公司正式员工,不包括试用员工及见习员工。
第九十五条:公司根据员工工作经验、能力、业绩、工作态度等因素,决定人员职务的升降及工作岗位的转换。
第九十六条:员工职务的升降及淘汰坚持如下原则:
1. 一视同仁的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能者上、庸者下原则。
第九十七条:本公司员工级别分为一般员工、项目组组长、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五级。
第九十八条:员工的晋升
1. 员工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对公司管理、业务发展等有重大贡献的,可获得晋升;
2. 部门副经理以下(不包括部门副经理)级别员工的晋升应由部门经理提名,交副总经理签署意见,交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新岗位试行工作三个月,能够胜任新岗位的方可正式晋升,试行期间工资不予调整;
3. 部门副经理以上(包括部门副经理)级别员工的晋升应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新岗位试行工作三个月,能够胜任新岗位的方可正式晋升,试行期间工资不予调整;
4. 员工晋升一般应逐级晋升,特殊情况越级晋升的,应由总经理提名。
第九十九条: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差错的,可予以调换岗位、降职直至辞退。
第一百条:公司需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重新调配的,员工除有正常之理由可提出复议外,不得借故推诿。
第九章 解雇及离职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正式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经预先告知可终止劳动合同:
1. 歇业或转让;
2.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4.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
5. 员工对于所担任的工作不能胜任的;
6.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不适合在岗位上留任者。
第一百零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予以解雇:
1. 在订立劳动契约时有隐瞒或欺骗的行为,使公司误信而雇用的;
2. 对公司其他员工或员工家属实施暴力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3. 触犯刑法被判刑者;
4.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5.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财产,或故意泄漏公司技术上或营业上的机密,导致公司受损者;
6. 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五日者;
7. 有违法行为(包括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赌博;侵占;偷窃;背信;欺诈;参加非法组织;违法怠工或违法罢工;吸食毒品;重制、改制或以其他方法对公司所享有之智慧财产权主张权利。)经查属实者;
8. 业务过程中刻意隐瞒客户资料,未能真实、客观反映客户情况,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一百零三条:员工因上述第一百零二条之原因终止劳动契约时,公司将提前一个月预先告知。
第一百零四条:员工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可在工作时间内请假外出,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请假期间,薪资照给,公司如未依前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的,将发给被资遣员工预告期间的薪资。
第一百零五条:员工自请离职,应以书信提出辞呈,口头不予受理,并须按如下规定预告公司:
1. 主管级员工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2. 一般员工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员工自请离职,基本工资计算至离职日,不计算浮动工资,于办妥离职手续时发给。
第一百零七条:员工于离职前,须将所有公司文件、账单、手册、工具、钥匙、办公用品、车辆等公司资产交还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提出离职预告或未办妥离职手续者,不发给离职证明。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嘉奖:每次奖金1000元;
2. 晋升工资;
3. 晋升职级。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事项之一者,予以嘉奖:
1.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2.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3. 发现隐患,予以妥善处理防止损失者;
4. 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者;
5. 其他因本职工作外事项经讨论认为有必要予以奖励者。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事项之一者,予以薪资晋升:
1. 业务能力强,表现突出的;
2. 开发新产品,提高公司业绩,使公司利润明显增加者;
3. 拒收巨额贿赂并主动报告公司,或检举收受巨额贿赂者;
4. 一年内获嘉奖三次或以上者。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事项之一者,予以职级晋升:
1. 工作效率、质量、业绩强,在组织能力、决策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2. 对公司管理、业务发展等有重大或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 为公司服务每满五年,业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经考核具备升职条件及能力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1. 警告;
2. 记过:公司范围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20%;
3. 记大过:公司范围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40%;
4. 降级:降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5. 解雇:不经预告并不发放任何资遣费。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1. 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推销物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 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四处串岗者;
3. 在办公室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者;
4. 不服从上级合理指导,导致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5. 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工装或者拖鞋上班者;
6. 上班时间吸烟、吃零食或玩电脑游戏者;
7. 迟到、早退,累计每满五次或一个月累计达到三次者;
8. 参加会议、培训迟到、早退,累计每满五次或一个月累计达三次者;
9. 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10.有旷职行为者。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
1. 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的任务,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权益者;
2.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提供伪证,制造事端者;
4.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5. 未经许可携外人入公司参观或四处游串者;
6. 对外开展工作接受客户的邀请吃饭、沐足、卡拉OK或其他娱乐活动者;
7. 因相同过失被警告累计每满五次或一个月累计三次者。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损毁或擅自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2.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或客户资料借予他人者;
3. 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 一年内累计被记过三次者;
5. 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1. 管理能力、工作能力不足,经评定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者;
2. 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差错;
3. 一年内累计记过超过两次或记大过一次者。
第一百一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雇:
1. 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侮辱、妨害团体秩序者;
2. 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3. 在订立劳动契约时有隐瞒或欺骗的行为,使公司误信而雇用的;
4. 触犯刑法被判刑者;
5.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向客户索要礼品、礼金,或收受客户赠送的礼品、礼金而未向公司如实汇报和上缴的;
6.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受损者;
8.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上或营业上的机密,或泄漏公司重大和约及谈判内容给他人造成公司损失者;
9. 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五日者;
10. 有违法行为(包括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赌博;侵占;偷窃;背信;欺诈;参加非法组织;违法怠工或违法罢工;吸食毒品;重制、改制或以其他方法对公司所享有之智慧财产权主张权利)经查属实者;
11.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导致公司名誉受损者;
12. 业务过程中刻意隐瞒客户资料,未能真实、客观反映客户情况,造成公司损失者;
13. 一年内记大过达两次或因同一过失累计记过达五次者;
14.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规则的制定宗旨在于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相关的处罚条款是手段,不是目的,希望全体同仁能够达成一个共识:对于认真遵守公司规定的员工,处罚条款是不适用的。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则中的规定与公司前期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依本规则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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