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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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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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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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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避免事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质量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结合石化销售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销售企业及所属相关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物流管理部门、零售管理部门、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以及油库、润滑油调合厂、加油站〈(点、船)下同〉、石油商店等)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油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石油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进、出库(站)油品的质量符合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的要求。
第四条 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当经营需要与质量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质量是企业生命”的原则,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经营,提高企业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联营的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其它形式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两部分组成。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统一归口领导,对省(区、市)石油分公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为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对口管理。
第八条 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质量检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四)定期组织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五)强化和健全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机构,提高省级销售企业对本省区域内油品质量的监控能力。
(六)受理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有关重大油品质量问题。
(七)定期组织汇总<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见附表一),掌握系统内油品质量的基本情况。
(八)承担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职能部门的油品质量职责
(一)业务采购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3、采购和配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二)物流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3、指导大区公司确保运输、贮存环节油品质量合格。
4、大区公司负责一次物流环节的油品质量监控管理工作。
(三)零售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3、负责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在零售环节的具体实施和现场管理,并接受专业指导。
4、为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加强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站,是油品销售事业部的油品质量技术与管理的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油品销售事业部可委派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完成一些必要的任务。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参与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了解国内外油品质量情况,促进国内油品质量升级换代。
(三)承担研究和推广油品应用新技术,收集并下发与销售行业相关的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的及时更新。
(四)承担研究、掌握市场油品分析仪器的技术性能,及时向销售企业通报和推荐适用的油品分析仪器。
(五)承担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六)承担对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工作的检查和考评。
(七)指导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参照<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标准建设。
(八)承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对销售企业系统内重大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九)承担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委派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各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质检机构是油品质量管理的技术执行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油品质量的技术工作。各省级质检机构必须取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而且按统一规划逐步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 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度。
(二)制定并贯彻执行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本省系统内油品质量。
(三)对本省所属各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四)对本省销售企业发出的油品定期组织质量抽检,掌握油品质量及管理情况;对供应辖区内的生产企业的供货质量定期组织抽检,掌握各生产企业油品质量情况。
(五)审核下属企业上报的<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记录报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整装油品储存情况报告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处理,杜绝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以上三个报告或表的具体内容由各省在实施细则内自行确定)。
(六)每年组织一次对实验室检验数据可靠性的检查考评,使质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七)受理下属企业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重大油品质量问题。承担系统内外油品的技术服务。
(八)组织和承担省内初、中级质检员的业务培训。
(九)收集、下发与销售行业相关的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标准的及时更新和贯彻。
(十)承担油品销售事业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的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省级销售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直属于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按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对下属企业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
(三)承担委托油品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并对下属企业油品质量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四)为下属企业质检仪器和设备的购置提供技术性意见。
(五)承担省级质量管理部门委派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省级销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油品质量职责
(一)业务采购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按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业务采购环节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业务采购环节油品质量管理,采购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4、采购协议标准的油品,必须得到接收方的认可, 接收方必须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避免出现油品质量争议和纠纷。
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与质量相关的数据和情况。
6、负责业务环节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宜。
(二)物流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按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物流环节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必须与承运方签订油品质量保证协议,不得使用污染容器装运油品,汽油、柴油的运输要做到专车专用,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
4、负责物流环节的油品质量管理。严把油品进、出库关,对储存期的油品,加强质量监控。严禁不合格的油品出库、进加油站。
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与质量相关的数据和情况。
6、负责物流环节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宜。
(三)零售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按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零售环节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零售环节油品质量的管理。
4、指导加油站,规范受检行为,提高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与质量相关的数据和情况。
6、负责零售环节因管理不善引起的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其它原因的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相关事宜。
(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按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润滑油、燃料油经营环节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的质量管理,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合格。
4、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与质量相关的数据和情况。
5、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经营环节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宜。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的油品经营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油品质量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见附录一。
第三章 质检项目配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油品质检项目配置要求
具有油品收、发、存经营业务的油库,必须按质检项目配备标准的要求配置仪器设备,需要投资的可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
(一)省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备标准见附录二(A级检验)。
(二)地市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备标准见附录三(B级检验)。
(三)需要在配备标准项目的基础上增设项目的,应报上一级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四)其它各企业可按经营油品的种类配备相关项目的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质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
第十九条 质检仪器、设备必须纳入计量管理,质检用计量器具应按周期检定,对实验场所的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质检经费的来源和收费标准
(一)销售企业重大的油品质量科研项目所需经费,由各省级质量管理部门提报立项申请,经油品销售事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初审,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划拨。
(二)由销售事业部确定的质检仪器、设备的购置,其经费由油品销售事业部承担。
(三)省级销售企业统一购置的质检仪器、设备,其经费由省级销售企业承担。
(四)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资格者,可向社会提供油品质检服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油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容器清洁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销售企业必须加强对储存、运输等环节容器清洁度的管理,确保油品无污染。
(一)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须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罐、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处理。泵、管互用的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六规定处理。油罐重复使用的按<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七规定处理。
(二)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及时清罐。清洗干净的油罐须由各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签字后,才能重新储存油品。
(三)向油船、铁路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必须认真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并记录签字后方可灌装油品。
(四)用户自备油桶、油车、油船等容器提油的,经查容器内不清洁,应向用户提出,如用户坚持灌装时,应作记录,由用户签字备查。
(五)自灌桶装油品时所用的空桶应清洁无水杂、无残油、不渗漏,盖垫齐全并盖紧。对不清洁的空桶严禁灌油。对灌装后的桶装油品应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销售企业经营部门的负责人,委托承运油品前,必须将油品防污染的责任落实到承运方或车、船提油的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销售企业运输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所运油品不受污染的责任。
第五章 油品购销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油品的采购管理
(一)各级销售企业采购油品时,需在购销合同内按标准注明对油品的质量要求,并要求供货方提供<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油品质量合格证>,明确责任。
(二) 根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的特殊油品时,应与用户签订油品协议标准合同,并按合同组织进货和验收。
(三)整装油品的采购。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封口、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包装。规范的整装油品标识,其内容包括:油品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质量结论、油品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
(四)各级销售企业将成品油分装灌桶时,必须按规定印制桶面标识。
第二十五条 油品的销售管理
(一)各级销售企业出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各级销售企业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与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的油品名称、牌号。
(三)各级油库、加油站、石油商店的质量管理员,必须在每季度末将不同批号的相同油品进行汇总,根据”发旧存新、优质后用”的原则编制下季度<整装油品发货顺序计划表>(格式自定),并督促按顺序发油,减少库存批次。
(四)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必须严格按批准意见作协议销售,必要时作定向协议销售。
第二十六条 油品的储存管理
(一)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
1、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不同牌号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同的油品要分开存放;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相同但生产厂家不同的润滑油原则上不能混装。
2、储油罐内少量的油品要与同品种、不同牌号的油品混装,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审批,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3、对管线余油的处理。对收发过低质量等级油品的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特别是发油管线较长的油库要防止因混油而影响发出油品的质量。
4、润滑油储罐禁止垫水;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储罐禁止垫水,同时油罐呼吸阀应加装干燥器;其它轻油储罐因底板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度确需垫水时,要抽取底部油样检查其外观质量。
(二)整装油品
1、必须保持生产厂家整装油品标识的清晰、完整。
2、各类整装油品要入库(棚)保管,禁止长期露天雨淋暴晒,特别是桶装汽油,禁止在露天暴晒。
3、对不同品种、牌号的整装油品,要分别堆码、分类、编号、分批立卡。需暂时露天存放的,要拧紧桶盖。油桶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单口向上、大小口平行并加盖蓬布。
4、油品保管负责人,必须经常组织检查露天储存桶装油品底部样的外观质量(原封口除外),发现有水杂要及时处理。
第六章 油品入库检验
第二十七条 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要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它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等,确认无误并作好记录;安排专人逐车(舱)检查表面及底部油品外观质量情况。对桶装油品要抽查,确认是否存在污染,并及时填写<油品质量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二十八条 质检机构必须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取样检验。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检验必须在卸前完成。整装油品的检验应在接收当天取样,四天内完成。油样保存期限,轻质油品45天,其它油样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整装油品除外)入库前必验项目
1、车用无铅汽油: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2、煤油:馏程、闭口闪点、色度。
3、轻柴油: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或凝点)、色度、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4、溶剂油:馏程(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增测油渍,油漆工业用溶剂油增测闭口闪点)。
5、润滑油:粘度、粘度指数、闪点、倾点(或凝点)、水分、水溶性酸或碱、水分离性(汽轮机油、液压油)、硫酸盐灰分(内燃机油)。
6、电器用油:粘度、闭口闪点、倾点(或凝点)、水溶性酸或碱。
7、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水分、pHe值或酸度
8、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馏程、博士试验、实际胶质、硫含量(可边卸边验)。
9、其它油品根据具体要求,确定入库必验项目。
第三十条 整装油、脂按B级检验验收。
第三十一条 进口油品、无质量保证协议的代中转油品及自采油品,按B级检验验收(无辛烷值检验报告的汽油,增测辛烷值)。必要时,省级公司的质检机构作A级检验。
第三十二条 各加油站、石油商店等网点从本省系统内调入的油品,按本办法第九章”加油站油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油品周期检验
第三十三条 油品储存检验周期
(一)汽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和柴油的周检期不动罐为三个月,煤油、溶剂油、各种润滑油、脂周检期为六个月(原封口包装油品首次周检期为六个月,库、棚条件储存的整装油品,第二周检期为两年,第三周检期间隔一年)。
(二)油品周检,散油以罐为单位、整油以批为单位。
(三)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周检应在取样后5天内完成,其它油品周检应在取样后15天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油品周检项目
(一)变性燃料乙醇按入库项目检测,其它油品按B级规定项目检验,并封样留存。
(二)整装油品由各油库质检室负责周检,有质量疑问可送省级质检机构检验。省级质检机构以地市级质量管理机构提供的<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整装油品储存情况报告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记录报表>为参考,以供货厂家为单位组织抽检,按A级规定项目检验。
(三)对进行调合的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应每天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等)。
发现异常,必须增加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调合。
第八章 油品出库检验
第三十五条 出库油品应附合格证或<油品质量检验报告>(零星用户除外)。
第三十六条 油品出库前,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必须按规定通知质检室检验。
第三十七条 出库油品的检验规定
(一)各油库的轻油罐,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首次发油前必须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
1、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
2、其它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的当日。若输出罐与输入罐之间不存在汽、柴油共用管线的,输转后可免检出库。
3、油品储存不动罐二十天以上。
(二)出库油品的检验项目:
1、车用无铅汽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馏程(调合汽油不动罐二十天以上,增测实际胶质)。
2、煤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
3、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等)、闭口闪点。
4、车用乙醇汽油出库分析次数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分析项目应不少于B级项目,如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发生变化应随时进行车用乙醇汽油的分析。
5、凡在周检期内的其它油品,一般不做出库检验。
6、发现质量疑异,必须增加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库。
7、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牌号油品的罐底余油并罐后,在出库前必须作B级检验,合格后出库。
8、以上油样保存期限,轻质油品为一个月,其它油样三个月。
第三十八条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每个发油货位须对当天首发或换罐后首发前几车抽取罐底样进行识别,目测检查油品的外观、水杂等,确认所发油品与应发油品相符、外观质量合格方可继续发油。如果外观质量不合格,有水杂、乳化、色度、气味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发油,并及时汇报处理。
第九章 加油站油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油站、石油门市部售出油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第四十条 加油站、石油门市部应设兼职质量管理员并建立油品质量管理台帐。
第四十一条 加油站进货必须由主管公司统一配置,不得擅自外采代销代储,不得调合油品。
第四十二条 汽油、柴油运输未执行专车专用的,能够拒收。
第四十三条 要认真接卸,严防混油。在接卸油品的作业过程中,卸油员必须集中精力,认真执行质量验收程序:
(一)认真核对随油同行联上的油品名称牌号,抽取底部油样,目测检查颜色、气味、水杂等外观质量,发现异常,禁止接卸。
(二)卸油前必须实行”双确认”制。首先确认收油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认待卸油品与收油罐油品相同,才可下达卸油指令。
(三)卸油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稳油后,方可发油。
第四十四条 油罐接卸油品后的初始加油或在大雨、大雪天加油时,应注意检查发出油品的外观质量。在大雨、大雪后要及时测定罐中水位,油罐水位不得高于50mm,水位超过规定时要及时排除,防止水杂随油发出。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发,逐级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加油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用乙醇汽油油罐混入水分,每天应测定罐中水位,不得有水。
未尽事项,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油品质量处理
第四十六条 油品质量的判定是以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油品质量处理的审批程序。油库在接卸、储存、出库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油品时,必须由质检室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经本库分管质量的领导签字,报上一级质量管理机构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业务部门和油库按批准意见实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不合格油品要认真分析原因,确认质量的责任方及责任人。处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必须有省级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
(一)属发货方或承运方的质量责任,应及时向负责进货的业务部门通报,尽快与责任方联系或索赔。
(二)属本企业的质量责任,要按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三)对进货油品质量有异议或需处理的油品需做B级检验,当本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时,应送样到上一级质检机构检验确认或仲裁。
第四十九条 对不合格油品的处理方法
(一)属于发货方责任、无使用价值或不能处理的油品,应退货、调换或送炼厂再生处理。
(二)对能够使用、并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能够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
(三)对经技术处理能够合格的油品,若本单位工艺条件、检测能力及技术人员素质能够确保油品质量合格时,需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四)处理后的油品必须合格,出库前由质检室负责人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经库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库。
第十一章 油品质量报告
第五十条 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等级报告
对质量不合格的油品要视第四十九条中所列各种情况,由质检机构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员必须及时审核本省系统内的<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记录报表>和<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检查并汇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省级销售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及1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年度油品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站。发生油品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调查表>(见附表二),上报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站。
第五十三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市场油品质量抽查,及时上报抽查情况和自检结果。
(一)抽查信息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质量管理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信息必须在当地抽样结束后24小时内由省级质量管理部门统一上报销售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站。
(二)受检部门应注意抽取样品的代表性。
(三)受检部门应备有洁净干燥的试样瓶(汽柴油应使用棕色磨口玻璃瓶),对被抽检油品同时取三份(销售系统监督抽查取二份样品),一份受检,一份留样,一份自测,留样按规定填写标签、加封保存。
(四)对于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A级质检中心检测;对于地方监督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B级以上质检室检测。
(五)接到检验报告时,油品如合格可及时处理备样,不合格应及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六)若对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有异议,必须在接到检验报告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确认异议存在的应依法提请复检或仲裁,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奖 罚
第五十四条 在油品质量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在年终目标考核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对油品质量工作认真负责,维护油品质量有显著成绩的职工。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合格率100%的单位领导。
(三)质量把关严格,及时发现避免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为国家和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刻苦钻研油品检验技术,技术练兵考核成绩优秀的质检人员。
第五十五条 对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石油库管理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罚、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置油品质量管理与检验机构、配齐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质量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因制度不落实,质量监督检查不力,误收、误发不合格油品,混油、污染造成降低油品质量、对整装油品标识检查维护不严而丧失追偿能力造成经济损失。
(三)对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未明示质量以次充好,影响质量信誉的。
(四)未按规定顺序发油,发生超第二周期储存整装油品的。
(五)对重大油品质量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质量报表的。
(六)未按规定检验油品质量或可靠性考核严重超差的;违反石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发生误判油品质量的;提供虚假油品质量数据的。
(七)拒绝、拖延国家和上级石油公司对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上级石油公司组织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省级公司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考核。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一:
一、油品质量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6、<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7、<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
8、<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
二、必须执行的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1、国家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
2、行业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
3、企业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
4、现行国家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5、现行行业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附录二:
省级石油分公司质检项目配备标准(A级检验65个项目)
项 目
方法标准
项 目
方法标准
项 目
方法标准
*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
抗爆指数
GB/T 5487
GB/T 503
GB/T 5487
*变性燃料乙醇 水分
GB 18350 附录B
倾点
GB/T 3535
*变性燃料乙醇 酸度
GB 18350 附录D
空气释放值
SH/T O308
*变性燃料乙醇pHe值
GB 18350附录F
密封适应性指数
SH/T O305
铅含量
GB/T 8020
*车用乙醇汽油 水分
SH/T 0246
*动力粘度
GB/T 6538
锰含量
SH/T 0711
*车用乙醇汽油
乙醇含量
SH/T 0663
GB 18351附录A
酸值
GB/T 7304
GB/T 4945
铁含量
SH/T 0712
色度
GB/T 6540
残炭
GB/T 268
蒸馏
GB/T 6536
氧化安定性
SH/T 0175
硫酸盐灰分
GB/T 2433
蒸气压
GB/T 8017
酸度
GB/T 258
成沟点
SH/T 0030
实际胶质
GB/T 8019
10%蒸余物残炭
GB/T 268
水分离性
GB/T 7305
诱导期
GB/T 8018
灰分
GB/T 508
*氧化特性
GB/T 12581
硫含量
GB/T 380
* GB/T 17040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粘度指数
GB/T 1995
GB/T 2541
博士试验
SH/T 0174
凝点
GB/T 510
液相锈蚀
GB/T 11143
硫醇硫含量
GB/T 1792
冷滤点
SH/T 0248
四球机试验
GB/T 3142
铜片腐蚀
GB/T 5096
闭口闪点
GB/T 261
平沸点
SH/T 0430
水溶性酸或碱
GB/T 259
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GB/T 11139
SH/T 0694
橡胶相容性
GB 12981
附录K
机械杂质
GB/T 511
运动粘度
GB/T 265
锥入度
GB/T 269
水分
GB/T 260
*润滑性
ISO 12156-1
滴点
GB/T 4929
苯含量
SH/T 0713
油渍
标准注
钢网分油
SH/T 0324
氧含量
SH/T 0663
烟点
GB/T 382
脂腐蚀
GB/T 7326
SH/T 0331
烯烃含量
GB/T 11132
开口闪点
GB/T 3536
芳烃含量
GB/T 11132
泡沫特性
GB/T 12579
游离酸碱
SH/T 0329
注:”*”表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增配的项目,无”*”表示必配项目。
附录三:
地市级石油分公司质检项目配备标准(B级检验39个项目)
项 目
方法标准
项 目
方法标准
项 目
方法标准
密度
GB/T 1884
GB/T 1885
*变性燃料乙醇 水分
GB 18350附录B
粘度指数
GB/T 1995
GB/T 2541
*变性燃料乙醇 酸度
GB 18350附录D
蒸馏
GB/T 6536
*变性燃料乙醇pHe值
GB 18350附录F
开口闪点
GB/T 3536
实际胶质
GB/T 8019
*车用乙醇汽油 水分
SH/T 0246
水分离性
GB/T 7305
硫含量
GB/T 380
*车用乙醇汽油
乙醇含量
GB 18351附录A
酸值
GB/T 7304
GB/T 4945
博士试验
SH/T 0174
*硫醇硫含量
GB/T 1792
色度
GB/T 6540
硫酸盐灰分
GB/T 2433
铜片腐蚀
GB/T 5096
凝点
GB/T 510
倾点
GB/T 3535
水溶性酸或碱
GB/T 259
冷滤点
SH/T 0248
滴点
GB/T 4929
机械杂质
GB/T 511
灰分
GB/T 508
游离酸碱
SH/T 0329
水分
GB/T 260
运动粘度
GB/T 265
锥入度
GB/T 269
酸度
GB/T 258
闭口闪点
GB/T 261
脂腐蚀
GB/T 7326
SH/T 0331
*烯烃含量
GB/T 11132
烟点
GB/T 382
*芳烃含量
GB/T 11132
油渍
标准注
注:”*”表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增配的项目,无”*”表示必配项目。
附录四:
油品质量检验类别的确定:
1、入库——油品在进库前的质量验收检验。
2、出库——油品在进罐后首次发货前的质量检验。
3、周检——油品在储存满周期时的质量检验。
4、抽检——内部质量管理的抽查检验。
5、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场监督抽样的检验。
6、复检——在有效期内对同一油品重复取样的检验或对有效期内同一油样的复核检验。
7、委外——送样出本单位,委托她人的检验。
8、外委——接收外单位来样,接受她人委托的检验。
9、全分析——按油品标准项目全部检验。
10、A级检验——按油品标准省级公司配备项目的检验。
11、B级检验——按油品标准地市级公司配备项目的检验。
附表一 年 季度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1)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抽检类别
抽检油库
抽检加油站
抽检油库合计
全资
控股、参股、联营
不合格油库总数
其中:全资
控股、参股、联营
总合格率%
抽检加油站合计
全资
控股、参股、联营
加盟
不合格加油站总数
其中:全资
控股、参股、联营
加盟
总合格率%
总 计
省级抽检
地市级抽检
序号
地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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