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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电气设备与电力运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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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电气设备与电力运行管理制度 26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直罗采油厂 电气设备及电力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厂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电力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依据油田公司及我厂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生产、生活的供、用电设备。 第三条 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节能降耗; (四)坚持把技术改进、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四条 油田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电、供电、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进和提高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动力装备科是我厂电气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厂领导的领导下,依据<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动力装备科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电气管理的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油田公司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各类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我厂电力的规划、运行、安全、技术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油田公司工程建设中主要电气设备选型和公司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四)组织编制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35KV变电站主要电气设备的大修及预防性试验工作,审核大修及预防性试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电力协调、节电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抓好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鉴定工作。 (八)参与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推广新技术,做好电力系统自动化综合建设,结合自身条件,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十)对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 机电车间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细则,组织编制电力运行管理制度。 (二)负责供、配网的建设、运行、安全、技术电气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电气设备的”三定”(定人、定机、定岗)方案,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各类建设工程供、用电方案的审查,电气设备的选型及验收。 (五)负责对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电气故障应急预案。 (六)组织开展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评比活动,负责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鉴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八条 前期管理包括电气设备的计划、购置、安装、调试及竣工验收,执行<设备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电站地址的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按照国家执行标准、规范执行,并由动力装备科组织技术审查,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条 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建等重大项目的电气设计审查,负责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场验收、竣工验收、试运行等。 第十一条 对设备的购置,坚持质量第一、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质量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落实设备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执行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四条 电气主管部门和生产运行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移交时,应将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等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 第十六条 电气主管部门参与组织电气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使用前,运行单位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为提高电气设备及运行水平,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第二十条 电气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时,其档案随之移交。 第二十二条 依据生产模式和设备特点进行分级管理,确定各自的权利范围。原则上,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由使用部门进行维护检修维护。 第二十三条 依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一套适应自身发展的管理运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检修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电气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对事故的抢修负责组织实施,并将结果上报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 。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试验,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台账、档案,做到完整、切合实际。 第二节 变(配)电站(室) 第二十六条 电站应具有的图纸:系统模拟图、高低压系统图、讯检修线路图、二次接线图、变电站平面图、主要设备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电站应具备的记录:继电保护动作记录、事故记录、运行记录、设备隐患记录、巡查记录、安全学习记录、来站人员登记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变电站健全制度,并悬挂在指定的位置上其中包括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倒闸操作规章制度、检修工作票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工器具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工器具应将配备齐全,摆放整齐,试验合格。 第三十条 设备完好,各种器具及附件完好,各种指示灯齐全,指示状态与设备运行情况相符。 第三十一条 重要的高低压配电柜运行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二条 变配电的卫生状况良好,通风设备完好,采取防水、防火、防小动物、有毒气体窜入等措施。 第三节 电力线路 第三十三条 电力线路指架孔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三十四条 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维护空白。 第三十五条 架空线路运行所用绝缘子,应符合当地的运行环境,并应逐步更新,逐步采用新型绝缘子。 第三十六条 在专用供电网内,新建、扩建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验收合格。另外不得未经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线路上私自接线。 第三十七条 线路必须依据相关规定,认真搞好对线路的维护及检修。另外要依据相关法律,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期巡视:每月对线路定期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天气原因导致跳闸,需对线路进行巡查。 (三)对于重污染地区及地段跨越大的地区,应根据沿线地区的线路进行巡视和检修,做好预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及发生的线路出现典型故障,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第四十条 对于重大突发性事故,要及时制定正确可行的检修方案,及时处理解决。 第四节 变 压 器 第四十一条 变压器设备主要包括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第四十二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配)电站(室)中必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一级符合的需求。 第四十三条 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器的变压器室,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四十四条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负荷能力应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结合设备的实际情况,对设备安排检修、清扫及预防性试验。 第四十六条 对引进的设备,按厂家的技术要求或技术进行技术维护、试验等。 第五节 电动机 第四十七条 包括异步、同步及直流电动机。一般由使用单位进行检修、维护,电气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的范围内,调频、调压运行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的运行时,其三相电压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九条 在运行时,不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只差不超过平均值的5%。 第五十条 在运行时,应全方位对声音、电流、电压、温升、震动和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进行全方位的检测,并做好运行记录。 第五十一条 电动机运行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无出厂规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 (1)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2)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 (3)电动机所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二条 电动机允许升温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A E B F H C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105 120 130 155 180 180以上 电机允许温升℃ 60 75 80 100 125 125 第五十三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情况,定期注油,而且建立润滑台账。 第五十四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第五十五条 电动机修理后,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六条 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七条 应根据开关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及短路器开端短路电流的核对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设备存在的一般缺陷,要纳入检修计划,对设备存在的严重缺陷,要进行列入重点监护对象,制定监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用前必须进行交替试验,运行的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的设备,应按照厂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维护、试验等。 第六十条 动力装备科应及时掌握厂内35KV变电站开关设备的大修计划及执行情况,重点抽查,验收的重大检修 。 第五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十一条 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发、供电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应根据我厂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建设35KV公用配电网,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各类生产、生活用电。 第六十二条 配电网应满足的要求: (一) 应满足电网架设结构和系统的联系性。 (二) 系统应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三) 向生产装置提供合格的供电质量。 (四) 逐步改进供电电力系统装置的现代化。 第二节 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六十三条 供电部门应依据自身的管理体制,设置电力调度及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第六十四条 调度的主要职责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管理、远动通讯及事故处理。 第六十五条 依据电力系统的特点、产权维护及运行人员状况等条件,科学划分调度管理许可设备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电力系统调度通讯管理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主要通讯工具,因此必须保障调度电话畅通,而且必须配备语音录音电话。 第六十七条 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令执行;外系统管辖设备,必须与外系统调度负责联系。 第六十八条 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而且要使用调度专业术语。 第六十九条 应做好接地、接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七十条 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工作。 第三节 供电质量管理 第七十一条 制定改进,提高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试工作。 第七十二条 依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的控制点合理采取措施,确保供电质量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三条 依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统管理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量值。 第四节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七十四条 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操作,以及由此而引起运行方式的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迅速撤离对人员安全有威胁的设备,消除事故根源。 (二) 尽量采取一切办法,设法使事故区域以外正常供电。 (三) 对已停电的区域,设法使停电区域迅速恢复供电。 (四) 调整电力设备,尽快恢复供电。 第七十六条 事故处理程序有: (一) 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二) 调度应依据事故,正确判断,采取措施,汇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运行部门。 (三) 重大系统事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预案。 第七十七条 制定电网事故处理规程,具有针对性的做好事故预案,事故处理应准确、迅速。 第五节 系统运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依据电力系统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正确制定电力运行方式。 第七十九条 按照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灵活、保障供电质量的要求,制定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第八十条 依据厂子的实际情况,切合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系统的接地方式。 第六节 继电保护装置 第八十一条 继电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通讯等功能和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安频率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与原件。 第八十二条 要加强对该设备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十三条 对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担任,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十四条 依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投停装置。对装置的投停必须按照调度命令执行。 第八十五条 对装置整定的计算,必须符合现行<3-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对装置的整定执行,要依据”继电保护整定通知单,要严格按照定值通知单执行。 第八十七条 对装置的运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验。对保护装置的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及事故后均要进行补充检验、 第八十八条 对装置的操作、检修必须拥有操作工作票和检修工作票。 第八十九条 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开展继电保护装置继电保护动作评价分析工作。 第六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及缺陷管理 第九十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应围绕 我厂安全、可靠的供电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 第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应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第九十二条 设备的缺陷分类:①紧急缺陷:性质严重,需立即处理,否则将带来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会造成设备的损坏;②重大缺陷:性质重要、情况严重,设备虽可运行,但以影响设备的运行,短期内发生事故,威胁安全运行;③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轻微,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不需要立即处理。 第九十三条 缺陷的处理时限:①一般缺陷: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条件允许时,一个月内应处理结束; ②重大缺陷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具备的,要求一星期处理;③紧急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处理,涉及主要设备或主要线路的,应该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十四条 对设备缺陷的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的设备缺陷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缺陷内容、处理方法、发现人、发现及消除日期,做到及时填写,缺陷消除后,必须及时消除。 第九十五条 对应条件不具备的,一时不能消除的,检修部门应提出检修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过审批后,协调安排消除缺陷,同时使用单位应做好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措施。 第六章 电气安全与节电管理 第一节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全管理 第九十六条 电气安全全过程管理是指在电气管理各个阶段都必须从人员、规程、设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九十七条 在设备制造阶段要求: (1)规划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满足电气运行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存在不同的意见,应报上级主管部门; (2) 设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设计,确保人身安全、防爆、防腐蚀、环境保护等措施; (3) 设计部门应该吸取相关的事故教训,改进设计技术; (4)重要的设备一经制造,运行维护部门应派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督促制造。 第九十八条 施工阶段的要求: (1)相关设备应按设计图纸和安装说明书进行; (2)工程中有关的施工不应随意消减; (3)在施工过程中,应派设备运行部门相关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4)新、改、扩建工程贯彻设计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原则; (5)该工程影响系统和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完善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九十九条 设备投运阶段的要求: (1)各部门初步审核后,应按照有关部门提前对配备运行维护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2)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在新设备在投运前,编制各种安全和环保文件,经审批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学习考核。 (3)新设备运行前应完善各种安全环保措施。 第一百条 设备运行维护阶段: (1)对设备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对设备的安全技术、劳动和环境保护设施状态完好,保证准确无误。 (2)运行维护单位在设备检修前,应填写详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对此方案必须要有有效的粉线评估和完善的预防措施。 (3)对设备的缺陷,应编制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电气事故管理应按照厂<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电气安全用具是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器具及专用工具。 第一百零三条 在使用工具前,应检查外观是否存在裂纹、划痕、毛刺、孔洞,表面是否光滑和清洁,使用后,应妥善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 高压验电笔在用完以后,应该保存在防潮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第一百零五条 接地线的存放应以此对此编号,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还应建立使用登记本。 第一百零六条 标识牌应保持表面干净、完整,并摆放在橱柜内。 第一百零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安全帽等。 第一百零八条 对安全用具除了使用外,还应妥善保管,还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节 接地装置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对带电设备的接地是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不同的设备,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接地: (1)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它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 (2)室内、外配线装置的金属支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3)电气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 (4)配电柜与操作台的框架; (5)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7)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第一百一十条 对易产生产生静电的设备,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接地装置的检查周期: (1) 变电站的见帝王一年检查一次; (2) 生产装置的接地线及零线依据情况,一年检查一至两次; (3) 各类防雷装置的接地线一年检修一次; (4) 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依据运行情况一般一年五至十年检修一次。 第四节 接地消防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必须依据相关制度执行,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人员的培训。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凡新建的工程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变电站内、外的通道、道路应 保持畅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设备或场所必须配置相关的消防设施,消防现场不得移作她用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弃她无物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工作间断或结束应清理工作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变电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在门口醒目的地方挂上火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值班负责人和调度报告,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电源切断。 第一百二十条 在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人体触电。在灭火的同时,严禁用可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直接灭火。 第五节 防过电压、防污闪 第一百二十一条 雷电对设备和人员伤害较大,设计运行中应重视各种雷电过电压对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该有综合防范措施,如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等,防止遭感应雷雷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供重要负荷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宜用全线架设避雷线。 第一百二十四条 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预防户外电力设备闪络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污秽较严重地区要提高防污闪能力。应采取防污闪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正确选用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加强对避雷器的试验,积极开展在线监测技术工作。 第六节 变配电室小动物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新建的变配电再投用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孔、洞进行封口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门窗的设计,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口应设有防有小动物进入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电气设备的间隔、护网、门应保持完好。 第一百三十条 高低压开关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员出入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要依据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电气设备及管理运行制度及相关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提到的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机电车间所有,从发布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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