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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 《世纪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 关于文字、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作者权、 著作权, 版权)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 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邻接权、 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3、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创造的权利( 专利创造、 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创造权) 4、 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 关于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的权利 7、 关于罅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 其它一切来自工业、 科学及文学、 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 版权与邻接权2、 商标权3、 地理标志权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 末公开的住处专有权。狭义的知识产权, 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和著作权。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2、 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财富和知识商品的理论依据。3、 知识财富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成了知识产权, 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五`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
1、 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2、 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六`为什么说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正确而是相正确
1、 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确认或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享有知识产权独占其知识产权, 只是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人排斥她人对其智力成果的非法侵犯、 仿制、 假冒或剽窃。 2、 许多国家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学艺术繁荣, 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还规定了对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等制度, 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知识产权作适当限制。
七`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原因
1、 科学技术方面的创造创造日新月异文学艺术伤口的创作推陈出新法律规定对这些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旨在体现科学发展的规律鼓励创新的淘汰落后2、 为了合理高速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八`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内容) 制度
1、 著作权法律制度2、 商标权法律制度3、 专利权法律制度4、 商号权法律制度5、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6、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7、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9、 其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十`知识产权法高速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1、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2、 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3、 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4、 因侵害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十一` 知识产权法的功能
1、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极性和创造性。2、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 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 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 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4、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交流合作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机制。
十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渊源
1、 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2、 各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区域性条约和双边协定。
十三`中国国内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规等。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
十四`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1、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的协调机, 同时又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实施专利法的执法机关。2、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中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3、 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中国的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版权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五` 中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
1、 专利代理机构2、 专利文献服务机构3、 商标代理机构4、 版权代理机构5、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十六`商标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 制造、 加工、 拣选、 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1、 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2、 是一种识别性标志3、 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4、 是由显著之文字、 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使用者是经营者。
十七`商标的构成要素
应当由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法》承认的商标仅限于由文字、 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平面视觉商标。
十八`商标的主要功能:
有以下几种功能: 1区别功能2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3表明质量的功能4广告功能5财产功能
十九`商品装潢与商标的区别
1、 商品装潢的作用主要在于美化商品, 激消费者的需求欲望以及提高商品品位; 标的功能则主要在于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品装潢的稳定性较弱, 营者能够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对商品装潢加以变动和改进, 以适应市场需要, 所用之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则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3、 商品装潢使用者不能经过注册而享有该装潢的独占性使用权, 除知名商品的装潢有一定的排她性外, 其它商品装潢的使用者无权禁止她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装潢。商标经核准注册后, 注册人依法对其商标拥有独占性全盘权禁止她人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4、 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 美化和宣传商品, 其往往与商品内容相一致; 商标则强调其识别性, 它不允许与商品内容相同。
二十`商标的区别
1、 商标是用来表彰某一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 须与其表彰的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联; 而商号是用以表彰整个经营者的营业的, 是经营者信誉的象征, 它并不与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发生联系。 2、 在商标上, 成立商标权; 而在商号上, 则成立商号权。商标权在注册国范围内有效, 而商号权的效力往往限于一国的某一区域。3、 商标须由显著之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而商号往往由纯文字构成, 且不要求其具有显著性; 4、 在中国, 商标主要由商标法加以调整, 而商号则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进行规范。
二十一`商标与原产地名称区别
1、 原产地名称指在表明产品来自何地及该产品的特质, 它不能属于某一企业所专有, 而应为该产地企业共同使用, 对原产地名称, 不能进行许可使用或转让。而商标指在表明商品来源于哪一经营者, 故应由特定经营者使用; 标经核准注册后, 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拥有独占性使用权, 而且能够依法将该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她人使用。 2、 原产地名称的功能在于将来自于特定地区的产品与来自于其它地区的产品相区分; 而商标的功能则在于将来自于特定经营者的产品与来自于其它经营者的产品相区分。在某一经营者欲将其已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品与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商品与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其它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分时, 仍需借助于商标。 3、 原产地名称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地理名称, 并不要求其具有显著性, 而商标须由显著之文字、 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以地理名称用作商标时, 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4、 中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与管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对商标的保护与管理主要依据《商标法》。
二十二`商务标语与商标的区别
在于商务标语不具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也不能为特定经营者独占使用。商务标语公能作广告宣传之用它无须注册也不能产生专有性的权利。不过有极少数商务标语符合作品之构成要件可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十三`商标的种类
1、 按照商标使用对象所作分为商品商标( 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和服务商标。2、 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视觉商标( 平面商标(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三种) 和立体商标) 、 听觉商标、 味觉商标。 3、 特别的商标,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等级商标, 联合商标, 防护商标。
二十四`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区别
服务商标使用于服务项目上而商品商标使用于商品上。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与扩展。 中国商标法所承认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二十五`文字商标特点
含义明确, 便于称呼, 易于记忆。且文字的运用, 变化无穷, 若使用得当, 对于宣传商品或服务, 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 有极佳之效果。
二十六`图形商标的特点
不受语言的限制, 且图形商标往往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出现, 易于使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十七`组合商标特点
文图并茂, 形象生动, 便于消费者称呼, 识别性较强, 是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类商标。
二十八`集体商标功能
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组织, 以与来源于其它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等级商标中的某一个商标被注销或撤销, 不影响其它商标的效力, 它具有独立性。
二十九`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
保护正商标, 防止她人仿昌影射, 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消费者的利益。用来标示该商标所有人所经营的若干种相似的商品帮助经营者护展其营业。
三十`商标的起源和发展
商标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出现,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商标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在商品交换发展的过程中, 商品生产者不断增多, 商品品种也逐渐丰富, 为保证交易的安全与迅捷, 在商品上做标记以便区别成为必要, 于是商标应运而生。现代商标是在19世纪以后出现的。
三十一`现代商标与早期商标的主要区别
它已不是一种单纯的商品标记, 不但仅具有区别商品的基本功能。而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能够转让的工业产权, 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形财科。 在欧洲, 对商标的保护源于对中世纪行会的保护。中国清朝, 才能保护商标的记载。 商标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并成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 始于资本主义时期。 法国是对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创始国。 中国以成文法律给予商标专用权以保护, 开始于20世纪初。 19 , 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其细则。 1923年, 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的颁布与施行, 对保护生产力, 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 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推动了中国商标事业的发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经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三十二`《商标法》修改内容
1993年2月22日对《商标法》第一次修订内容: 1、 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2、 增加规定不得以地名作为商标3、 增加了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要求4、 简化了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5、 增加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规定6、 扩大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 加大惩治商标侵权行为力度。
10月27日对《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内容: 明确保护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2扩大商标构成要素3禁止以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4切实保护驰名商标5禁止恶意抢先注册她人商标6完善优先权制度7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8强化商标行政管理9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10增加保护商标权的临时措施。
三十三`标权人条件
依法成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才能成为商标权人。中国不允许本国的自然人注册商标。
三十四`商标权与所有权区别
所有权的客体是体现为动产或不动产的有形物体, 而商标权的客体则为取得。
三十五`商标权的意义
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 消费者、 社会三者之间利益保持平衡, 从而有助于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在任何一个国家均是其商标法所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十六`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1、 专有性: 商标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 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 超过有效期限, 商标权即终止, 不再受法律保护。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这是由商标法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三十七`商标权的专有性
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十八`商标权的专有性主要体现
1、 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在经营商标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 任何人都不得干涉。2、 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她人擅自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十九`商标权的时间
也称法定时间性, 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限期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 超过有效期限, 商标权即终止, 不再受法律保护。
四十`商标权的地域性
这是由商标法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所产生的商标权, 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当然地受法律保护。
四十一`商标权的内容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力的范围。它表明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拥有以下权利: 1、 专用权2、 禁止权3、 转让权4、 许可使用权。
四十二`商标权的取得
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式来获得商标权。商标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商标权开始与特定权利主体相结合。
四十三`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使用原则、 注册原则、 混合原则。
四十四`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有两种情况
1据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由受让人从转让人处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2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四十五`商标权终止的情形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注册, 导致注册商标注销, 商标权因而终止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4因商标注册不当, 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 而导致商标权终止5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导致商标权终止。
四十六`商标注册的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全面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 全面注册原则: 是指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都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未经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中国商标法规定自愿注册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 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1人用药品2烟草制品。
四十七`商标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 1)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 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更难以获准注册( 2)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 图形( 4)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她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四十八`商标的显著性有两种情况
1情况是用作商标的标记本身就是显著的, 因而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2情况是用作商标的标记本身并不显著, 但经过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
四十九`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徵, 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微记, 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4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标志, 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它特点的文字, 图形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图形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图形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文字, 图形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五十`商标相混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商标相同, 另一种是商标相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近假借, 主要从商标的形, 音, 义三方面来加以综合分析。 商标近假似与否的判断方法很多, 常见的是隔离观察法, 即将两个商标分别置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察, 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施以普通的注意, 尚易发生误认, 则为近似商标。
五十一`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1.申请商标注册,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 图形的, 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五十二`一表多类
指一个商标申请, 能够用于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 当前中国国内商标注册大多依然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办理。
五十三`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2商标图样3其它文件(1)商标代理委托书 (2营业执照(3)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4申请卷烟, 雪茄烟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 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5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它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6用报刊, 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当提交国家新闻出版署, 局, 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7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 应提交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8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9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 除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 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外, 尚须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五十四`中国国内申请人能够经过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1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 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申请人也能够持本人身份证, 企业介绍信和有关申请书件,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国内申请商标注册实行的是申请人直接办理与委托办理相结合的方法; 而国外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就是说,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不能由申请人直接办理, 而只能由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案例分析
案例1、 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1990年4分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额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创造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新型专利申请。
问: 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 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寄出的邮戳日而不是专利局的收到日因此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 授予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为一、 中国《专利法》第28条对确定专利申请日作了明确的规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在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应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的同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年4月2日。二、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9条关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先申请原则由于申请人王某邮寄”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比申请人李某递交申请文件的日期早1天显然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日在先。因此, 中国专利局将”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王某。
案例2、 12月20日, 亨利·亚当是一位外籍软件工程师, 刚刚购买了一台电脑, 她向电脑商签发了一张 0元的支票, 支付电脑款。电脑商将这张 0元的支票记名背书后, 作为全年的奖金, 转让给她的公司员工冯小林女士。冯小林女士后来又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交给她的丈夫周海涛, 作为丈夫周海涛晋升为正教授的贺礼。周海涛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礼物, 送给了正在筹备结婚的实验室的助手周云莉。周云莉雇佣一家婚庆公司操办婚礼, 用这张支票支付了费用。
参考答案支付了对价的后手, 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也没有付出对价, 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理论分析 电脑商取得票据的时候, 支付了对价, 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 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冯小林女士, 付出了自己的劳动, 取得了支票冯小林女士也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冯小林女士将支票赠与周海涛, 周海涛没有付出对价, 她只能享有受限制的票据权利。她可请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付款, 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却受其前手转让人的权利的限制。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周海涛可请求亨利·亚当、 电脑商付款, 但不得起诉冯小林女士要求其付款。 周云莉, 也没有付出对价, 是受限制的票据权利的对价持票人, 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她可请求付款人付款, 在遭到拒付时, 可向亨利·亚当、 电脑商追索, 但不得向冯小林女士、 周海涛追索。婚庆公司是正当持票人, 可请求付款人付款, 也可向亨利·亚当、 电脑商、 冯小林女士、 周海涛、 周云莉追索。 转账支票被她人冒用
案例3、 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处, 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 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 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同月27日,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入银行, 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同时, 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 并被处罚款, 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她人冒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法院认为, 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 在作出票据并将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 遗失支票, 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 其取得支票有重大过失, 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参考结论 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 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弥补手续, 其责任是明显的。本案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该支票, 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 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 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 存在重大过失, 是造成她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支票能够支取现金, 也能够转账, 用于转账时, 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 能够另行制作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 能够另行制作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不得支取现金。” 可见,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支票金额被更改
案例4、 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实业银行西兴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 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情况下就交付了支票。 4月13日有人持一张大写与小写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棉花。转账支票没有任何背书。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 4月13日下午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背书, 并经过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从BELLY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0万元, 转入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4月25日, 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账时, 发现账上存款少117万元。经核查发现, 有一张转账支票已被改写, 就是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而签发的那一张。随后BELLY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如下1、 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2、 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3、 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 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本案参考结论 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 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 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 票据的签发、 转让、 承兑, 付款、 追索等行为, 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因此票据属于要式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 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能够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就本案来说, 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经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 错误付款, 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5案例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优秀青年教师郭甲, 经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 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 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 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 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 且已正式发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2、 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 为什么?
论文著作权应归教师郭甲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 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 独创性: 著作权的客体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其表现形式具备独创性特点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它要求是作者独立完成, 而非剽窃。2、 可感知性: 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才能被感知。这种表现形式能够是有形的, 如手稿、 图画等, 也能够是无形的, 如发言、 演说等。
本案中教师郭甲经研究所撰写的学术论文, 以手稿的形式表现出来, 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因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师郭甲的论文虽未发表, 可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不以发表为要件中国《著作权法》规定, 作品一旦创作完成, 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李某剽窃、 抄袭她人作品, 虽已发表, 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小结]从此案中, 能够看出中国著作权的取得是采取自动保护原则, 不须经过其它手续, 作品只要完成无论是否出版发行, 作者皆可获得著作权, 受法律保护。
6案例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1) 是否侵犯软件发行权? 不是。
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 不属于。
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经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另外根据原告的陈述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可见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的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
对 Eng文件的破解是否属于对软件本身的破解? 不属于
Eng文件是否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现行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只保护其程序和文档。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是[Page]JDPaint软件, 该软件中的程序和有关文档应受法律保护。Eng文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 故不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是否局限于防范非法复制? 6被告的反向工程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7案例 .协助她人完成某项工作的人,能否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案情]1991年夏天,某市教育局、 文化局决定,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月11日,发起单位派人到美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月25日,在市各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 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 创作过程作了说明,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理处美工李乙 根据有关领导指示 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 4月间,王甲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二稿。随后王甲与李乙根据初稿、 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李乙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王甲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工作。王甲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议,王甲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 199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经分割成400余块由王甲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 , 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1996年底群雕正式落成。在此之前的1994年5月,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首都举行,该市选送了王甲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展。展览结束后,王甲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有著作权。
问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事有著作权?群雕放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
李乙对群雕放大稿不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王甲独立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理由如下: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科学、 文学、 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主体依照著作权取得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即指作者,是指创作完成作品的人。本案中,烈士群雕是有关单位聘请王甲设计创作,并由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初稿和二稿,雕塑的放大稿作为诉争的焦点,是在王甲亲自指导参加下完成的。放大稿与前二稿相比,在主题思想、 整体结构、 基本形态,表现手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没有实质的改变,出现的一些变化也是在王甲的指导参加和认可下完成的,李乙参与了放大制作,经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过一些建议, 但最终采纳与否,还取决于王甲,因此,李乙的工作是辅助性的劳动,不具备原创性。另外,也不存在有关单位聘请李乙参加创作雕塑的事实,李乙和王甲之间也没有合作创作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因此,李乙既不能单独取得对雕塑放大稿的著作权,也不能与王甲分事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甲一人事有。 [小结]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有共同创作的协议,二是各作者应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合作者。
8案例以教学为目的复印地人已发表的作品, 是否侵犯她人的著作权, 为评论她人文章, 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她人作品, 法律是否允许。
[案情]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 颇为欣赏, 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 。 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 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①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 为什么?
胡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 不侵犯钱乙的著作权。理由如下: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 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的行为。合理使用需具备两个条件: 1使用她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她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 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其中第2款”为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她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 6款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案中钱乙的诗歌已公开发表, 胡甲是为教学需要复印了一百本, 非营利为目的, 且复印较少, 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
问②胡甲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钱乙的诗歌, 是否就构成侵权呢?
也不是,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 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极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 胡甲是因评论钱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 而目因为诗歌是一种短小精悍的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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