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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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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云南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学生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三条 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信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检查教学效果、反馈信息、促进教学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管理机构 (一)健全学校和学院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学校教学督导室、学校学生督导组和各学院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等工作。 考试期间,学校设立总主考办公室,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期末考试的总主考和副总主考,负责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 2.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院长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学院自行决定。主要是负责本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1)各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办法、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各学院应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宣传教育,指导各系、教研室做好命题工作,把好试题质量关;组织好考试期间的监考、巡考或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考核质量检查和分析总结。 (3)各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①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②任课教师、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和试卷分析等; ③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4)考试期间,各院设立主考办公室,由学院有关领导担任考试的主考和副主考,负责处理本学院考试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将发生的异常情况上报总主考办公室。 (二)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综合科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综合科主要负责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库建设和各类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成立学校和学院两级考试工作检查小组 1.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各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学校教学督导室为主,组长由学校教学督导室主任兼任。 2.学院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双重领导下,负责对本院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学院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学院教学督导组(员)为主,组长由学院教学督导组(员)组长兼任。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 (一)专业培养计划中所有的必修课、选修课应取得成绩、学分的其它有关环节,均要组织考核。 (二)凡课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应实行统一考试;凡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都要坚持教考分离制度。 (三)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9~10周进行。考试科目和具体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19~20周进行。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的承受能力,把教学计划中的考试课分为两类:一是校级考试课,一般每学期各专业确定3—4门校级考试课;二是院级考试课,即未被确定为校级考试的课程。校级考试课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统一安排;院级考试由各学院负责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学校组织检查。 (五)学校所有在聘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守则》。监考人员的指派分为两种方式: 1、院级考试课由学院安排监考人员。 2、校级考试课由教务处综合科统一编排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开课学院派一名监考员,学生所在学院派一名监考员,开课学院不足部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补充,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六条 命题工作和试卷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对命题工作、试卷的规范、保密、存档等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以及对试卷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学院具体负责命题、制卷、阅卷、评卷以及试卷的交接保管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命题应严格执行任务落实和审批程序。学院负责分配命题任务、落实命题教师;命题教师须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将所命A、B两套试题送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填写《云南农业大学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成为正式试题。由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存留备用,两套试卷及审批材料在考试结束后一并存档。 第八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命题时应严格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一)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三个方面,本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命题。既要检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等基本教学要求的掌握情况,又要检查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灵活运用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试题要有适当的广度,题量不能过轻或过重,要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难易度、区分度(难易梯度)。考试时间一般按期中考试90分钟、期末考试120分钟设置。考试时间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并在试卷上注明。 (三)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改错题、制图题、阅读理解题等。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判断改错、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阅读分析题、证明题、计算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详见附件)。 (四)试卷的题型、题量、分值分配应符合以下规范: 1.试题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其中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一定难度的试题占20%以上。 2.试卷满分100分。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分值比例一般为4:6。 3.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不少于五种。《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应参照国家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 4.每套试卷中的试题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两套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设置等方面要求基本相当,试题不能简单重复,对于同一个考查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题型命制试题。 5.正确标明分值。如果某大题有多个小题,且分值相等,在指导语后标明每小题分值和总分值,若各小题分值不等,每小题分值标在小题后。 (五)在同一试卷中,同一类型试题的编写格式不应有异,要统一规格,以免学生因格式不一而误解。 (六)试题须用词恰当,文字简明,表意确切,有关答题方法和要求的指导语,要言简意明,不致学生费解。 (七)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在性质上应有近似之处,但要避免类同或暗示;正确答案不应排列在相同位置,应随机编排。 (八)开卷考试试题应避免与教材、参考资料中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 (九)所编试题要便于作答、阅卷和评分,抗干扰性强。 第九条 科学、合理地制定A、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必须确定、唯一,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力求准确、全面;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标明得分点,主观性试题采取采意赋分或据要点赋分方式,容纳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 第十条 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应尽可能做到教学与考试分离。 (一)凡同一教材,同一教学大纲,同一学期开设的课程,一律采取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办法。开课的学院和系(教研室)应指定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有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来拟定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均由系(教研室)和教学院长审核把关。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由各学院负责统一保存。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命题精神及考试内容,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有关的辅导活动,不得为考生编制模拟试题或划定复习范围。 (二)各门课程须建立试题库。 1.凡有试题(卷)库的课程,必须使用试题(卷)库,由课程所在学院指定保密员随机抽取,印刷后封存。 2.无试题库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就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对于暂时不能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试题一旦确定,教师则不应再进行辅导。对尚未建立题库的课程,要提前两周准备同一水平的A、B两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由课程所在学院统一保存并抽取其中一份为考试用卷印刷。所有试卷均应在考前2—3天准备完毕。 第十一条 试卷格式须使用教务管理网站提供的模板格式打印,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报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印刷、考试。 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对命题课程的试卷质量负责,系、教研室对本系、教研室课程试卷质量负责,主管教学院长对全院试卷质量负责。未经审批的试卷,不能印制。教务处将对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复核检查,若发现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制试卷的工作原则上由教学秘书负责。印刷厂必须严格按保密要求印制试卷,尤其是印刷后的废页,要当场销毁。印制好的试卷必须及时装袋密封,教学秘书应按时到印刷厂提取试卷,存放在试卷保密室内并指定专人保管。完善有关人员和场所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保管场所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工作。试卷在使用启封前属机密文件,凡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试卷在印制、交接、保管、传递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严格试卷交接环节的相关手续。教学秘书与任课教师之间、教学秘书与印刷厂之间、各学院教学秘书之间、教学秘书与监考教师之间交接试卷等环节,都必须认真填写《云南农业大学试卷交接单》和《云南农业大学试卷附属材料交接单》并履行清点及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建立专用的试卷保密室,主要用于存放考试前的试卷和考试后的相关档案。存放于学院试卷保密室的试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履行保密手续及程序。存放于学院试卷保密室的教务档案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履行严格的档案管理手续及程序。 第十五条 对试卷泄密、损毁、遗失、缺页、漏印、卷面不清、份数不足等影响考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十六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撰写论文、上机操作等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 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要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并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全校性选修课由教务处批准,在开课申请中注明)。 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的管理按下列要求进行: 1.所有改革考试方式的课程应在每学期开课前填写《课程考试改革申请表》,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考核办法提前向学生公布。 2.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应按改革方案进行,增加的教学工作量可区别不同情况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10%计算。增加工作量的具体比例,由教务处和开课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课程的考试改革方案评审后确定。 3.课程考试改革进行后,必须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评价连续两次达到良好及以上者,以后不必再提交考试改革申请。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纳入教学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均作为一门课程对待,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必须补作。各实践环节总的考核原则和考核要求如下: (一)各实践环节总的考核原则 1.劳动课每学期考核—次,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2.随课程进行的时间短而分散的教学实习在学期末结束时一次考核,成绩纳入该课程的30%;与开课学期不同步的教学实习,单独核定成绩。 3.专业实践课(生产实践课)每学期考核—次,按一门课计。 4.对未完成作业、实习规定内容和不参加实验、实习或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考核,应重新学习(必须补作)。 (二)各实践环节考核要求 1.军训课成绩考核 对军事训练的认识以及在训练中组织纪律性、出缺勤的表现情况占总成绩的30%;对军事训练内容的掌握及实际操作程度占总成绩的70%。 2.劳动课成绩考核 对劳动课的认识,劳动态度、出缺勤的表现情况占总成绩的30%;完成劳动课的数量、质量占总成绩的70%。 3.教学实习的考核 实习时间较短的课程实习,按实习内容的数量、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的情况,动手操作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实习中的表现,由指导教师评分,学期课程结束后作为该门课程总成绩的一部分(一般占30%)记入该门课程。 实习时间较长,内容比较多的阶段性的教学实习,按一门课程计,以实习大纲为依据实习中思想表现,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出勤情况占总成绩的30%,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实习报告的形式体现,由指导教师根据实习的内容、质量综合评分,占总成绩的70%。 4.实验课考核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参加实验课出勤情况、态度、动手操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报告结果、对设备仪器的使用情况等综合评定成绩。 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上述标准评分,实验课成绩占该课总成绩30%左右。 5.生产实践课的考核 凡列人教学计划的生产实践课均按一门课计。实习中表现,出勤情况等占总成绩20%,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考核占20%,实际操作的熟练程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情况占总成绩的60%。 6.生产实习的考核 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中思想表现、实习态度、出勤情况、实习日记占总成绩的30%,实习中动手操作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及实习结束后撰写的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由实习指导教师综合评分,占总成绩的70%。 7.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作为—门课程进行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的能力,管理工作和调查研究能力。具体要求详见《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8.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 根据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认识、态度、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成实践任务的情况及其写调查报告、总结、专题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分,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按时提交报告,每次可获得0.5学分。 第五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与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册选课的学生或经各学院批准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学院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审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证明),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综合科备案,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一条 考试纪律 (一)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证(或准考证),否则监考人员有权禁止其参加考核。 (二)学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入座。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按缺考处理。 (三)考试中一律使用统一发给的草稿纸。闭卷考试时,考生在考试前必须把携带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四)学生不得将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及商务通等电子辞典类工具带入考场。 (五)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随意走动、交头接耳。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并有人陪同。 (六)学生对印刷不清楚等不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可以举手询问。 (七)凡参加考试者,因身体原因中止考试时,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计。 (八)考试开始信号未发出前,学生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笔,不得继续答题,并按要求交卷退出考场,不准与他人交谈。 (九)学生必须事先备齐考试所需文具,考试中不得相互借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准许方可借用。 (十)口试抽签以1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开卷考试时,考生所带书籍、笔记等不得相互传看。 (十一)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对作弊、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者,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除辅修、全校性选修及体育课程可提前一周考试外,其余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教研室)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综合科备案。 (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至多30分钟。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 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学院和系(教研室)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三)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综合科统一安排,各学院专业课程考试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场安排 (一)课程考试安排应间隔合理或两门不同课程交叉错开,对号入座。学生不得随意调换位置,不得将考试必备用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试区域,未经主考教师许可,不得自带稿纸。 (二)公共必修课考场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统一安排。 (三)专业课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和时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含平行班)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生为3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学院学生合上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外,有考生的学院应安排监考人员。各学院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学院教学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考守则》。监考守则如下: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考场,在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严格按《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组织考生入场,逐个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宣布考试纪律及有关要求。要求学生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集中放在指定的地方,不得私带入座。 (三)监考人员应按学号指定学生座位,按何种顺序方式由监考人员临场确定,并写在黑板上。考前,监考人员应要求本考场的全部学生在《期末考试学生签到表》上签到并清点实考人数。试卷发下后,要求学生先将姓名、班号、学号填在试卷卷首,然后立即逐个认真复查一遍考生是否带有无关物品,是否按规定位置就座,对未达到要求者,应中止其答卷,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对拒不服从指挥的学生,以考试违纪论处。 考试开始后,检查考生考试证照片是否一致,凡不带考试证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如遇人、证不符的考生,当即扣留考试证,报教务处处理。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应立即收缴试卷,责令其退出考场并注意收集证据,考试结束后填写违纪报告单,送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综合科。监考人员不得私自随意处置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严禁隐瞒不报。 (五)监考人员可对印刷不清或有错误的试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做提示或解释,其他问题不得做任何解释。 (六)考试时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七)监考人员不得任意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做好交卷准备。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卷,不得拖延,对拒不交卷者应强行收缴或宣布试卷作废。收完试卷后,应先清点,若发现试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符时,须及时查明原因。 (八)监考人员不许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更不准擅离职守。若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学生得以作弊,要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仔细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尤其是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的考场,应详细记录违纪或作弊的具体事实。 第二十六条 试卷的整理和装订 (一)每一门课程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必须负责清点和整理试卷。统考课程由监考教师以教学班为单位,使用统一的密封装订纸,沿着“密封线”进行装订(教学班人数小于100人的装订为一册,教学班人数大于100人的分册装订),并将装订好的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期末考试学生签到表》一并交给课程所属学院的教学秘书。 (二)非统考课程由监考教师以教学班为单位清点、整理试卷后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期末考试学生签到表》一并交给课程所属学院的教学秘书。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巡视 (一)考试前一周设立总主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总主考,教务处处长担任副总主考,下设巡考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其他机关干部。 (二)巡考主要职责 1、督促主考单位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检查考场秩序和各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如发现主、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总主考; 3、对学生考试作弊情况及时处理(扣留作弊证据及试卷)。如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有权会同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当场对该学生作出处理。 4、检查考场的清理情况(桌子、附近,试卷下面有无与考试有关的纸张、书本,桌面上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等); 5、检查学生缺考、旷考情况; 6、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7、巡考人员应配戴巡考徽章。要熟悉学生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守则,作好考试巡查工作; 8、每次考试结束后巡视员应认真填写《巡考登记表》,作出书面总结。巡考小组在巡考期间,应将巡考情况向总主考办公室汇报。总主考办公室将考试情况汇总整理后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八条 组织管理 1.评卷工作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实施,考试结束后,学院应及时组织教师开展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 2.学院具体负责本院评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评卷过程中,学院应对试卷的评阅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操作及时予以纠正。评卷结束后,重点复核有无漏评试卷,漏评、错评试题,记分、总分是否正确、规范等。 3.院系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试卷评阅自查工作,并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对试卷评阅质量进行总结,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评卷纪律 1.评卷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评卷教师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参与该项工作,并保证评卷过程的公平、公正。 2.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试卷以及给考生试卷加分、减分或更改分数。 3.评卷应在规定的场所集中进行,各学院要严格做好试卷交接、保密、保管以及整理归档工作,防止试卷的遗失和损毁。 4.对违反评卷纪律的教师与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卷规范 1.试卷必须配有参考(或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问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类型的试题要列出答案要点及评分标准;属计算、证明题的,如要求按步骤给分,应列出分步评分标准。每门课程应在评卷前组织评卷教师研究和讨论试卷,对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试评,统一标准后方可实施评卷。统考试卷密封后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中进行评阅。 2.评卷一律使用红笔,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分栏、分数登记和总分栏统一使用正分方式记分,各小题分数应合计在大题题号前评分档及答题纸封面记分栏相应位置;各小题目或知识点评阅时要有评阅标记(指“√”、“╳”等标记),各小题的得分之和必须与大题得分相符;各大题得分之和必须与总分相符。 3.在评卷过程中,评判分数和总分的修改需阅卷教师签字确认,并简要注明修改原因。 4.对姓名、学号等考生信息写在答题纸密封线以外或有明显标记,或用非兰、黑墨水笔答题的试卷,或书写在非答题纸上的试题答案一律不予评分。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绩评定 1.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2.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 3.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由指导教师结合实习单位的意见,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专题报告、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给予评定成绩。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按照《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5.专业综合技能考核由学科组组织有关教研组及教师根据技能考核方案进行考核,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 6.教师评定学生成绩必须客观、公正、全面。卷面成绩应严格按命题时拟定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进行阅卷评分,不能凭主观要求偏宽偏严,对有创造性的答题应给予鼓励;平时成绩应严格按学生实际的课堂表现、考勤及完成作业等情况进行评分,不能凭印象随意打分。 7.任课教师在提交总评成绩前应填写《云南农业大学课程考试总评成绩评分表》,注明评分标准,并根据学生的各项实际得分情况,评定出学生的课程考试总评成绩。 8.《总评成绩评分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能正式提交成绩。系(教研室)主要负责审核期末考试试卷成绩与《总评成绩评分表》卷面成绩是否一致,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公正,每门课程要求至少抽查50%的试卷。 9.《总评成绩评分表》一式二份,须附在成绩单后交学院教学办存档。 第三十二条 成绩记载 1.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某门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60分记为及格(合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试、考查以及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参加重新学习者,其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3.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中止考核的学生,考核成绩按其卷面实际得分记载。 4.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考核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课程考核卷面成绩及总评成绩均记为零分,并相应注明“旷考、取消、违纪、作弊”字样。 5.缓考学生的成绩需注明“缓考”字样。 6.申请免听的学生,可根据其免听课程的实验实习成绩、作业成绩等测评出平时成绩后,再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评定出总评成绩。 7.申请免修的学生,免修课程的卷面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免修”字样,其总评成绩可参照该生相关科目等级考试或资格考试的成绩及难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 成绩填报 1.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一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报送。提交成绩时需按照《成绩评分表》实事求是地填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总评成绩。 2.缓考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缓考结束后三日内,与补考学生一起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报送。 3.教师在网络上提交成绩后,打印出一式二份成绩单,经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院长审核签字后交回课程所属学院教学办公室。系(教研室)主要负责审核《总评成绩评分表》中的卷面成绩与教师提交的卷面成绩是否一致。试卷及成绩单交到教学办公室时,教学秘书还需抽查30%的试卷和卷面成绩。 第三十四条 成绩分析 1.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必须通过试卷分析系统对试卷及学生成绩进行全面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成绩统计的常态分布或偏态分布,考试的信度、难度和区分度的分析,自我评价及总结。其中,自我评价部分,应针对考试的信度、难度、区分度,对试卷的命题、内容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对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部分,应结合考试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巩固、运用情况,找到到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2.任课教师完成试卷分析后,应打印出《试卷分析表》一式二份,与试卷、成绩单、评分表一起交课程所属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成绩管理 1.各学院教学秘书须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将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成绩按学生所在自然班打印成册,由学院保存备查。 2.成绩一经评定、提交后,不得随意更改。对确因成绩评定有误或漏登、误登成绩需对报送成绩进行修改的,由任课教师或成绩录入人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成绩变更审批单》,附原始试卷及相关成绩报表,经教研室(系)、学院逐级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及主管副校长同意后,由教师本人到教务处进行修改。 3.各学院教学秘书应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本学院教师上一学期所开课程的成绩单、评分表、试卷分析等收齐后加盖学院公章,一份由学院保存,一份交教务科。 4.教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对考试试卷的命题、阅卷、登分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试卷及考试附属材料的装订和建档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课程试卷均应归档。各门考试课程的试卷在批阅、成绩登记完毕之后,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保存,以备查阅,不得随意处理和销毁。 2.各门课程试卷评阅及登分完毕后,由任课教师按成绩单顺序进行整理,并将《考场情况记录表》、《期末考试学生签到表》、《学生成绩登记表》、《总评成绩评分表》、《试卷分析表》交由课程所属系或教研室负责人进行复核。 3.试卷册的装订:统考课程及非统考课程的试卷均按课程和教学班分别装订成册(必须使用统一的“云南农业大学试卷归档封面”,沿着“装订线”进行装订)。 4.附属材料册的装订: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总评成绩评分表》、《试卷分析表》、《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考场情况记录表》、《期末考试学生签到表》、《试卷审批表》及一份空白试卷单独装订成册(必须使用统一的“云南农业大学试卷归档封面[附属材料册]”,沿着“装订线”进行装订)。 5.评卷教师应完整填写封面纸上的信息,不得缺项,要求字迹清晰、易辨,并把装订好的试卷册与附属材料册同时装入一个档案盒内。 6.档案编号:每盒试卷及附属材料编一个档案号,盒内外的信息要一致,并认真填写档案盒封面信息。该项工作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完成。 7.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的课程,例如采用口试、开卷考试、开卷和闭卷相结合的考试等形式进行的考试,应将考试的具体做法、要求和评分标准,写成书面材料和试卷册同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 试卷及考试附属材料的归档和保管 1.试卷及附属材料的保管以“谁开考、谁保管、谁归档”为原则,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试卷均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保管和归档。 2.本科学生试卷册、附属材料册的保管期限为六年,专科学生试卷册、附属材料册的保管期限为五年。到期后须由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统一组织销毁。 3.每学期试卷归档后必须将每盒档案的清单输入计算机管理,以便查阅。试卷档案管理清单模式详见附表。 第十章 补考、重新学习和重考 第三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需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新学习重考。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重)考课程按补(重)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重考”字样。须重新学习重考的学生原则上应与教学班学生一起参加考试,不得提前。 第三十九条 凡属正常补考的,原则上依据校历安排进行。补考的具体时间和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 第四十条 为做好补考的准备工作,各学院必须在开学前将《不及格通知》发至学生个人,并把不及格学生名单和科目送教务处。 非正常缺考的课程(指旷考、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的课程)应重新学习重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须按规定到学院、开课部门和教务处办理手续,并按开课学院的补考或重考安排,凭考试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在指定考场参加补考或重考。 第四十二条 所有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章 对参加等级考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或《计算机语言》课程(以学生在校内考点参加的四、六级考试或计算机语言考试成绩为依据 ,不认可学生在校外社会考点的考试成绩)。 第四十四条 四、六级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有报名资格的学生可通过我校教务管理网站四、六级报名系统报名。 第十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认定 (一)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情节特别严重,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或在校学习期间,又再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行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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