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合同纠纷案 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二中民终字第20XX2号上诉人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8号楼2103号。法定代表人郭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法定代表人白宝龙,校长。委托代理人范永莉,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合同纠纷
2、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仁、种仁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在原审中诉称:20XX年11月13日,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与世纪奥威公司签订协议书,就合作开展“中华奥运小记者”选拔活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中明确世纪奥威公司是“中华奥运小记者”选拔活动的主办单位,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为该活动的广东省的总承办单位。世纪奥威公司负责为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提供相关文件,为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协议签订后,爱心天
3、歌培训学校依约向世纪奥威公司交付了10万元的保证金,并积极进行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但由于世纪奥威公司无法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相关重要文件,爱心天歌培训学校虽然多次催要,但世纪奥威公司始终无法提供,造成此项活动至今无法开展,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前期投入的费用也无法收回。故爱心天歌培训学校起诉,要求世纪奥威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世纪奥威公司辩称,爱心天歌培训学校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世纪奥威公司没有违约,世纪奥威公司已将相关文件给予了爱心天歌培训学校,而且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也开展了活动。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在这个活动过程中既有
4、盈利的机会也有亏损的风险。现在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可能亏损了,指责世纪奥威公司是没有道理的。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5月16日,全国小记者培训指导中心发出关于开展中华奥运小记者系列活动的批复,批复决定:由世纪奥威公司代理开展中华奥运小记者系列活动,负责人郭磊。20XX年6月25日,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全国小记者培训指导中心、中华奥运小记者系列活动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少年儿童中选拔中华奥运小记者的通知。20XX年10月10日,办公室作出批复,同意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会同深圳市力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开展中华奥运小记者系列活动。负责人白宝龙;授权区域:广东省;授权期限:20XX年11月13日起至2
5、0XX年8月31日止。20XX年11月13日,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与世纪奥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是“中华奥运小记者”选拔活动的主办单位,乙方为该项活动在广东省的总承办单位;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文件,为乙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乙方指定并向甲方提供在管辖区域内该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该辖区小记者的选拔和相关活动的组织机构,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在本协议签署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用以约束乙方努力保证中华奥运小记者选拔活动在本赛区的成功开展,逾期不交,本协议作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次活动在广东省不能进行,甲方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撤
6、销授权;后果严重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当日,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将10万元保证金交给世纪奥威公司。20XX年12月3日,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白宝龙飞赴深圳与信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承办广东赛区的“中华奥运小记者系列活动”,同时授权张健新负责该活动在广东赛区的选拔工作。当日,广东省赛区召开会议并制作出总体工作方案。20XX年12月16日,中华奥运小记者系列活动办公室发出重要通知,通知要求:不得使用“全国少工委和中国记协主办或发起”、“北京奥组委支持”等字样,以及擅用北京奥运会标志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收回有关授权,不退还保证金。后因世纪奥威公司未能提供出相关批准文件,中
7、华奥运小记者系列活动在广东赛区未能举办。为承办该活动,培训学校支付白宝龙、张健新差旅费9770元,支付印刷各种票据、表格以及打印、复印等费用共计元。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中华奥运小记者活动北京赛区承办机构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证明,证明“因活动主办方中华奥运小记者活动办公室郭磊同志一直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奥组委批件,致使该活动在北京赛区乃至全国其他省份未能正常开展”。上述事实,有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提供的协议书、收据、通知、批复、合作协议书、授权书、证明、机票、印刷费发票、打印费发票、复印费发票,世纪奥威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批复、请示、通知、便条、广东省赛区总体工作方案、工
8、作会议纪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与世纪奥威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的协议书约定,世纪奥威公司负责提供相关文件,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虽然双方未明确“相关文件”的具体名称、内容,但能够“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是前提,而正是由于世纪奥威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文件”的这一违约行为,造成了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在广东省赛区的活动虽然做了准备,但没有举办成功,这一点北京赛区的承办机构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也已证明。另一方面,世纪奥威公司在庭审中曾表示,其他赛区的
9、活动没有“相关文件”都已举办成功,但在原审法院的要求下,世纪奥威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出其他赛区成功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据。以上正反两方面都说明,世纪奥威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文件”,更未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据此要求世纪奥威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请求,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爱心天歌培训学校要求世纪奥威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对于白宝龙、张健新的往返交通费以及为承办活动花费的打印、印刷票据、表格等费用,属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加油、餐费、维修费等其他费用,未能证明其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
10、规定,判决:一、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保证金十万元;二、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各项损失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二元四角;三、驳回北京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世纪奥威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世纪奥威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提供了相关文件,不存在违约行为;2、原审法院要求世纪奥威公司提供在其他省市已成功举办的证据,违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爱心天歌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11、一、二审诉讼费由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承担。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服从原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世纪奥威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这项活动冠以“奥运小记者活动”,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应当通过奥组委的批准。世纪奥威公司拿不出奥组委的批准文件,使得这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另外,世纪奥威公司说活动在其他地方都举办成功了,原审法院要求其举证证明正是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世纪奥威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与世纪奥威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
12、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的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世纪奥威公司负责提供“相关文件”,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虽然双方未明确“相关文件”的具体名称、内容,但由于该项活动涉及冠以中华奥运小记者选拔活动,其名称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世纪奥威公司未能提供奥组委的批准文件,即可认定其违约。原审法院要求世纪奥威公司提供出其他赛区成功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据,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据此要求世纪奥威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请求,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世纪奥威公司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零二元,由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负担三百七十四元,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二十八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五十元,由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红建审判员李仁审判员种仁辉二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