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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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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07-25 1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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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汉 市 东 西 湖 区 卫 生 局
行 政 许 可 办 事 流 程
医疗机构校验办理程序
制定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局 制定日期:2004年6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二、条件: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三、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3、其他材料(人员名录及新增人员执业证复印件等)。
四、工作程序
1、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2、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所有材料,并交纳校验费用。
3、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和校验费后,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交申请方,并在30日内完成校验工作。
五、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六、规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50号规定,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150元/次。
七、时效:诊所类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八、地址:东西湖区政务中心
注:本程序适用于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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