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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无负压给水设备供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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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无负压给水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 XX(集团)有限公司 XXXX年十二月 一 合同书 买方: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 XX(集团)有限公司 本合同于 2007 年 12 月 日由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卖方愿以总价格(大写)贰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小写: ¥248600.00 ),向买方提供无负压给水设备并提供服务,买方对卖方的供货过程进行管理,并负责计划、进场、验收及协调等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本合同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并履行各自应负的全部责任。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书 (2)成交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卖方成交的竞争性谈判投标书及相关承诺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竞争性谈判文件 (7)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货物及合同价格 凡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卖方提供合同货物的供货范围如下: (1)奥体中心场馆工程无负压给水设备供货。 (2)合同价格: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ZWL1.5/24-2.6L-3CRQ 水泵 CR32-1 3台 8015 24045 两用一备 变频控制柜 LBPIII-GM-2.2/3 1台 18302 18302 包括配套仪表 防负压模块 1套 16038 16038 稳流罐 WL1200-P 1台 60944 60944 气压罐 Φ600-0.6 1台 20469 20469 管路机组 DN65 1套 9600 9600 2 ZWL2.0/10.8-1.4L-2CRQ 水泵 CR15-2 2台 6831 13662 两用 变频控制柜 LBPIII-GM-2.2/2 1台 15996 15996 包括配套仪表 防负压模块 1套 12415 12415 稳流罐 WL1000-P 1台 43160 43160 气压罐 Φ400-0.6 1台 6336 6336 管路机组 DN50 1套 7633 7633 合同总价:贰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 (小写:¥248600.00 )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变化而变动。以上货物数量为暂定值,最终结算以买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供货数量为准。 4、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货物交付时间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5、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6、本合同一式拾份,买方捌份,卖方贰份。 买方: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XX(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二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工程,意指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1.2 “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3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得到的款项。 1.4 “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硬件和软件、使用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5 “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开发、安装、技术协助、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6 “买方”指通过招标,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单位,本合同指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7 “卖方”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本合同指 XX(集团)有限公司。 1.8 “土建总包单位”指买方招标确定的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卖方承诺接受市政场馆工程总包单位的管理与协调。 1.9 项目管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授权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公司,本合同是指 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0 “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本合同指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工地现场。 2.1“验收”指买方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 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 3. 原产地 原产地指货物所需硬件及软件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本合同货物原产地指 上海。 4. 货物名称及各项要求 4.1 货物名称及性能要求: 4.1.1 名称 品牌 性能参数 质 量 等 级 交货 地点 交货 时间 无负压 给水设备ZWL1.5/24- 2.6L-3CRQ 水泵CR32-1型 格兰富 Q=24L/s,H=15m N=2.2KW 合 格 工地 现场 接到买方书面供货通知后10日内提供基础图,40日内完成全部供货。 变频控制柜 上海 连成 稳流罐: WL1200-P 防负压模块 稳流罐 气压罐 管路机组 无负压增压稳流给水设备ZWL2.0/10.8- 1.4L-2CRQ 水泵CR15-2型 格兰富 Q=39m³/h, H=0.2MPa,N=2.2KW 合 格 工地 现场 变频控制柜 上海 连成 稳流罐: WL1000-P 防负压模块 稳流罐 气压罐 管路机组 4.1.2最终结算总价根据买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清单范围外的产品,以成交时的相似型号产品进行供货与结算,没有相同或类似型号的,由卖方提报价格,买方审核通过后按审核批准的价格供货与结算,货物最终结算总额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金额为准。 4.2 对货物的要求 4.2.1 卖方所供货物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与投标时封存的样品一致。 4.2.2 产品可靠、安全、稳定,使用寿命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货物生产制造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货物检验验收的依据: (1)合同的具体规定; (2)国家标准; (3)产品合格证; (4)投标时提供的样品。 5. 技术规格和标准 5.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与报价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及如下所列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当买方调整供货材料技术规格时,以书面说明为准。 5.2卖方所供货物的使用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应技术先进、性能安全可靠,能够通过各种功能的检测;设备应满足设计要求,其他要求执行国家相应规范及标准。 5.3具体技术要求: 5.3.1机组应是机、电、液、仪一体化的成套设备,具备自来水管网负压、无水报警、水泵故障报警、压力超压报警、无电源缺相报警、预留远程控制接口等功能,要求成套设备为食品级不锈钢制作,具有一定的蓄水能力。 5.3.2配套水泵选用格兰富等品牌不锈钢水泵,所有过流部分(叶轮、导叶、泵轴、外壳)均采用SUS304不锈钢制作。 5.3.3采用静音轴承、机械密封。 5.3.4为杜绝二次污染所有进出水管路、阀门、止回阀、挠性组合件必须采用SUS304不锈钢材质制作,整个系统为密闭装置,不与大气接触。 5.3.5主控制系统采用西门子变频器,PLC可编程控制器要求具有液晶文本显示功能方便用户操作,其余低压元件采用法国施耐德或同等品牌。 5.3.6出水口自动保持恒压供水,不用水时设备自动休眠,用水时自动唤醒,压力液晶显示。 5.3.7为防止水锤现象,设备应采用循环变频控制方式,主泵故障备泵自动投入。 5.3.8控制系统具有各种运行状态指示和远程数据传输能力。 5.3.9水泵应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及系统图; 5.3.10材料必须提供生产厂家及品牌、材料证明书、检测报告、电气设备需具有3C 认证。 5.4其他相应的具体技术规格应与《XX奥体中心场馆无负压给水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列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中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6. 专利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 包装 7.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指定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7.2所供货物应附有详细的技术说明和质量合格证书。 8. 运输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产品的规格和数量。 9. 交货条件 9.1供货期:卖方应按买方提供的相关规格、型号、数量的供货时间表供货,因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损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 9.2交货地点:XX奥体中心场馆工程工地标段范围内买方的指定地点。 9.3卖方发货时,应提前三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和土建总包单位以便配合。 9.4每次交货时,卖方必须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单、质保书(含环保检测证明)、厂家的产品检验报告等有关的证明原件,货到现场后,由卖方自备卸车设备卸于买方指定场地,卸车费和卸车时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卖方承担。 9.5货到现场后,由卖方协同买方和监理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共同查验货物及货物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进场签收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9.6货物质保期: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投入运行后二年,使用寿命为30年;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因卖方的责任必须停止运行,质保期也应相应延长。 保修内容、范围为卖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货物,质保期间,卖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 2 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修理,否则买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卖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买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支付。因卖方之外的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卖方售后服务承诺:负责免费按时将货按承诺运送到买方指定地方;每项工程卖方派专人负责,指导安装及负责调试,现场日常维护的基本常识培训;全程跟踪工程进度不同阶段的服务、积极主动服务;设有专人随时到现场配合施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9.7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费用。在供货过程中,卖方负责交货前的保管等费用,相关责任由卖方承担;土建总包单位负责交货后的保管等责任。 9.8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10. 保险 签订合同后,需要时,由卖方办理相关的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 合同价款与支付 11.1 合同价款 11.1.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该单价为货物的落地价,其中包括材料费、出厂价格、加工费、企业管理费、包装费、运输费、落地前保管费、保险费、装卸费(含工地卸车费)、检验费、指导施工费、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供货期内综合单价保持不变。本合同综合单价不因供货量的增减、供货期的长短等因素而变化。 11.1.2 最终结算总价根据买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货物最终结算总额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金额为准。 11.2 合同价款支付 11.2.1 合同价款支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11.2.2合同签订后,卖方将严格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加工和制作,供货产品送至买方指定现场,经过买方、项目管理人、土建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供货完毕后由卖方向监理、审计单位提出付款申请,买方审核确认定后,付给卖方所供货物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款至供货总价款的95%,留取供货总价款的 5% 的质量保修金(无息)。质保期为二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满后30天内结算。 11.2.3 供货数量是按照买方、项目管理人、土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认可的数量。 11.2.4 买方委托XX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支付本合同款项,付款单位名称为“XX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之一付款。 12. 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采用的是最佳设备、材料和一流的环境、界面,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出现工程事故,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13. 检验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可申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4. 索赔 14.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和验收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1.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4.1.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如因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4.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认可,买方可按上述任何一种处理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应得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5.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现场使用数量及供货时间由总包单位提供。 卖方延期交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因质量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卖方按合同价的千分之四/天×天数(工期延误天数)向买方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限期无偿调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同时买方可以适时调整卖方的供货数量。 16. 不可抗力 16.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8.仲裁 18.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18.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 18.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8.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8.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9.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9.2买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1. 变更指示 21.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21.1.1交货时间,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21.1.2 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1.1.3 由于变更而影响的货物数量。 21.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7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2. 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 转让与分包 23.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3.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4.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5.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7. 其它 27.1 买方已委托授权山东营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项目管理人”)进行全过程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人行使买方授予的权利,卖方应做好与项目管理人的配合工作。但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以及可能给买方增加合同义务的任何合同性质的文件,必须经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具有法律效力。 27.2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买 方:(盖章) 卖 方:(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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