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SB /T 1 0 0 4 3 - 9 2 山羊原肠、半成晶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羊原肠、半成品的加工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储藏包装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山羊原肠、半成品加工、购销交接。2 术语2.1 品质:新鲜、无粪污、气味正常、无异味。2.2 破洞:3mm以上(含3mm)的洞(不含软洞)。2.3 软洞:肠衣灌水后拢水继续扩大者。2.4 沙眼:lmm以下(含1mm)的硬孔。2.5 气味正常:肠衣的自然气味。2.6 能点:肠衣出现的黑灰色斑点。2. 7 盐蚀:肠壁上出现斑疤,手感粗糙,失去韧力。2.8 并条:脯肠时盐少所致,肠衣相互粘连。2.9
2、 干皮:肠壁上出现白色或浅白色的片状斑。2. 10 杂质:肠衣上沾的泥沙、毛发、粪污等。2. 11 锈蚀:肠衣接触铁器出现的铁锈色斑。2. 12 粪蚀:原肠倒粪不净而引起的腐蚀。2.13 毛头:肠衣两端不齐头。2. 14 软皮:肠衣灌水后拢水扩大或变形。2. 15 次色:不符合色泽要求的肠衣。2. 16 口径:肠衣的直径。2. 17 两端完整:由十二指肠到盲肠止,俗称大小头齐全。3 原肠3. 1 加工要求3.1. 1 原肠须取自经兽医宰前宰后检验合格之山羊的小肠,要及时去油倒粪,保持品质新鲜,两端完整无破损。3. 1. 2 刮肠台必须洁净平滑。3.2 质量要求3.2.1 品质:色泽、气味正常,
3、新鲜。保持洁净,不得接触金属物品或沾染杂质。腐败变质、失去拉力或有腐败气味及异味不收购。3.2.2 等级规格一等:两端完整,不带破伤,以自然长度为一根;或两端不完整,但长度在18m以上(南方14m以上)不带破伤,亦做一根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08-14批准1992-12-01实施SB /T 1 0 0 4 3 - 9 2 二等z两端不完整,长度在18m以上(南方14m以上),可带一个洞或两节,短节不短于4m(南方3m)。三等:长度在18m以上南方14m以上),可带两个洞或三节,最短节不短于4m(南方3m)。3.2.3 等级比差一等为100%,二等为80%,三等为60%。4 半成晶
4、除用肠衣专用盐脑渍外,不得使用含有损坏肠质或妨碍食用卫生的化学物质,无粪蚀、杂质、锈蚀、破洞割齐,不带毛头。干皮、盐蚀、次色、软皮根据使用价值酌情收购。4. 1 气味正常t无腐败及其他异味。4.2 色泽:白色、青白色、黄白色、灰白色。4.3 规格:打成折叠把,每把长度100m、14节;最短节不短于3m。4.4 短码:每把长度100m,最短节不短于1mo4. 5 日径:12mm以上(含12m)。5 检验方法5. 1 色泽、洁净、气味的检验:采取感官检验。应在自然光线下查看色泽及外观的洁净,同时用鼻嗅其气味。5.2 伤残程度的检验:采取逐根灌水检验,使肠衣胀满,检查肠壁的刮制、伤痕、筋络及韧力。5
5、. 3 长度的检验:5.3.1 用具及设备:米尺、操作台。5.3.2 原肠长度的测量:原肠自然平直地置于操作台,用米尺准确测量。5.3.3 半成品长度的测量:半成品自然平直地置于操作台,用米尺接头衔接地测量长度。5.4 口径的检验:5.4.1 用具和设备:卡尺、操作台。5.4.2 肠衣冲水后,拢水用卡尺准确测量口径的大小。6 检验规则6. 1 清点数量。6.2 取样,比例10%。6. 3 感官检验。6.4 冲水检验。6. 5 检验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半成品,由交接双方协商处理。6.6 抽样检验结果发生争议,交接双方共同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最终结果。7 储属、包装、运输7.1 肠衣下缸桶、池)前
6、,先于缸(桶、池底铺少许肠衣专用盐,将己盐渍之肠衣逐把拧紧层层排紧于缸(桶、池内,中心留有空隙,肠衣上覆盖清洁白布,并灌入波美24度以上浓度的澄清饱和盐卤。盐卤应超过肠把6cm,务使肠把浸没于盐卤内,以免变质。7.2 肠衣下缸(桶、池)时,发现缺盐、并条的半成品,应剔出加盐重脯,库存半成品应经常检查,必要时应翻缸(桶、池)换卤,防止变质。7.3 半成品入缸(桶、池)后,应做好标记(品名、日期、数量、产地)。7.4 冷库E生条件要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卫生要求,严禁污染及存放其他物品,冷库温度为0.-.,10C。SB/T 10043-92 7.5 包装7.5.1 容器须坚固、清洁,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7.5.2 包装完毕后,应做好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产地等标记。7.6 运输:及时调运,防日晒,防雨淋,防污染。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畜产进出口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淑惠、李国庆、尹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