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N/BS5303—2002
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
(对应ASTM B348—2000)
本标准是直接引用ASTM B348—2000 制定的出口产品专用标准,本标准对产品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等质量要求与ASTM B348—2000等效。本标准对外(如合同、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记等)使用ASTM B348—2000 编号,厂内生产组织和检验使用本标准的编号。
本标准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的规定与 ASTM B348—2000 的热轧棒材相同。用户对产品尺寸另有要求时,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按照 ASTM B348—2000 的规定,本标准中规定的室温力学性能指针只适用于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当用户订购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并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指针或报实测数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钛及钛合金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记、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国外出口的钛及钛合金棒材(简称棒材)。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内订货的钛和钛合金棒材。
2 要求
2.1 牌号、状态、规格
N/BS5303—2002
棒材的牌号、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 号
供货状态
直径,mm
长度,mm
GR.1、GR.2、GR.3、GR.4、GR.5、GR.6、
GR.7、GR.9、GR.12
退火状态(M)
6.35~<12.70
1000~2000
12.70~<25.00
1000~1800
25.00~200
1000~2700
2.2 化学成分
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2.3.1 棒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没规定时,棒材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mm
直 径
直径允许偏差
椭圆度,不大于
6.35~7.94
±0.12
0.20
>7.94~11.11
±0.15
0.23
>11.11~15.88
±0.17
0.25
>15.88~22.23
±0.20
0.30
>22.23~25.40
±0.22
0.33
>25.40~28.58
±0.25
0.38
>28.58~31.75
±0.27
0.40
>31.75~34.93
±0.30
0.45
>34.93~38.10
±0.35
0.53
>38.10~50.80
±0.39
0.58
>50.80~63.50
+0.79,0
0.58
>63.50~88.90
+1.19,0
0.88
>88.90~114.30
+1.58,0
1.16
>114.30~139.70
+1.98,0
1.47
>139.70~165.10
+3.17,0
1.77
>165.10~200
+3.96,0
2.16
a.椭圆度是在棒材同一横截面上测定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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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牌
号
主 成 分, %
杂 质 含 量,不 大 于,%
Ti
Al
V
Mo
Ni
Pd
Fe
C
N
H
O
残余元素
单个
总和
GR.1
余量
—
—
—
—
—
0.20
0.08
0.03
0.010
0.18
0.10
0.40
GR.2
余量
—
—
—
—
—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GR.3
余量
—
—
—
—
—
0.30
0.08
0.05
0.010
0.35
0.10
0.40
GR.4
余量
—
—
—
—
—
0.50
0.08
0.05
0.010
0.40
0.10
0.40
GR.5
余量
5.50~6.75
3.5~4.5
—
—
—
0.40
0.08
0.05
0.010
0.20
0.10
0.40
GR.7
余量
—
—
—
—
0.12~0.25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GR.9
余量
2.5~3.5
2.0~3.0
—
—
—
0.25
0.08
0.03
0.010
0.15
0.10
0.40
GR.12
余量
—
—
0.2~0.4
0.6~0.9
—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a.残余元素应包括:Al、V、Sn、Mo、Cr、Mn、Zr、Ni、Cu、Si、Y、Nb、Hf、Bi、Ru、Pd、Co、Ta、B、W(该牌号中含有的合金元素应除去);合同中未注明时,残余元素不做分析,对外按标准值报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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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棒材的定尺或倍尺在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直径大于120mm 时为+15mm,0mm);倍尺长度还应计入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2.3.3 棒材两端应锯切平整,切斜应不大于5mm。
2.3.4 棒材应平直,在任意1524mm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3.18mm,总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2.08X总长度(米数)mm。
2.3.5 任一种规格棒材的交货重量均应不超出其理论重量的10%。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2.4力学性能
名义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名义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用户要求时,其指标应经双方协商确定或报实测数据,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用户不要求或在合同中未注明时,则不测定室温力学性能。
表4
牌号
状态
室温力学性能不小于
σb
MPa(Ksi)
σ0.2
MPa(Ksi)
δ4D
%
ψ
%
GR.1
退火(M)
241(35)
172(25)
24
30
GR.2
345(50)
276(40)
20
30
GR.3
448(65)
379(55)
18
30
GR.4
552(80)
483(70)
15
25
GR.5
896(130)
827(120)
10
25
GR.7
345(50)
276(40)
20
30
GR.9
621(90)
483(70)
15
25
GR.12
483(70)
345(50)
1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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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超声波探伤
2.5.1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经双方协商)又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2.5.2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探伤没有要求时,直径不小于12.70mm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级别应符合表5的规定;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要求符合Q/BS 0504的规定。
表 5
棒 材 直 径,mm
验 收 级 别,不 低 于
12.70 - 38.10
A1
. >38.10 - 150
A
>150 - 200
B
2.6 低倍组织
棒材横向低倍组织上不允许有裂纹、折叠、气孔、偏析、缩尾、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及其它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2.7 表面质量
2.7.1 棒材经无芯磨或机加工后供货。其表面粗糙度以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为准。
2.7.2 棒材表面应干净,无外来物,应没有回妨碍其预期使用的本质上的缺陷。允许通过研磨的方法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清理处要圆滑过渡,清理宽度与深度之比应大于6,清理后必须保证棒材的最小允许尺寸。
3 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应按GB/4698的规定进行。仲裁时间,N/BS5303-2002
3.1 氧和氢的分析方法分别按ASTM E1409和ASTM E1447 的规定进行,其他成分的分析方法按ASTM E120的规定进行。
3.2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应按 ASTM E8 的规定进行。实验时应保证在0.003-0.007 mm/mm/min 的应变速率下通过屈服点,然后加快速率,使试样在约1min 内拉断。
3.3 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GB/T5193的规定进行;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Q/BS0504的规定进行。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3.4 低倍组织的检验应按GB/T 5168的规定进行。
3.5 尺寸、外形用相应进度的测量具进行测量。
3.6 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锭号、同一规定、同一制造方法、同一生产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组成。
4.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低倍组¢
4.4 取样
棒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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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实验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H含量,每批取2个
2.2
3.1
尺寸、外形
逐支检查
2.3
3.5
重 量
每批进行超重检查
2.3.5
-
力学性能
每批取2支,每支取一个纵向(>=¢75mm取横向)
2.4
3.2
超声波探伤
逐支检验
2.5
3.3
低倍组织
每批取一个横向
2.6
3.4
表面质量
逐支检验
2.7
3.6
a. 其他成分的含量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当所使用的铸锭没有分析过残余元素(合同中注明要求分析残余元素),还应从同一锭号的成品棒材中任取一个试样,进行残余元素的分析。
b. 力学性能的试样按ASTM E8图中8规定的名义直径为6.35mm试样的尺寸和形状进行加工;对于直径小于10mm的棒材,应采用全截面拉伸试样。
4.5 重复试验
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实验的实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棒材中(包括原受检的棒材)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经复验合格者允许交货(仅报出复验结果)。若复验仍有一个试验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将该批棒材重新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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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次,重新组批再次交付检验。
5 标志、包装
5.1. 标志
5.1.1 每件(捆)棒材应牢固的扎上一个金属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对外合同号、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名义尺寸、牌号、锭号(按本厂编制的锭号,例如9802001或20020400)、生产厂标识(BAOJI)。
5.1.2 直径不小于25.4mm的棒材,还应距棒材一端50mm以内刻上或印(写)上锭号。
5.1.3 合同中对产品的标记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规定执行。
5.2 包装
合同中对产品的包装、包装材料或包装箱的结构、技术要求有规定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当合同中对包装没有要求时,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5.2.1 棒材应以木箱包装。每根应平放于木箱内,每层棒材中间再衬以防潮湿,衬纸应当搭接。不同规格(或不同批次)的产品装入同一箱内,应分别捆、包,不得想混。
5.2.2 产品装箱时,箱壁均应衬以聚乙烯塑料膜或中性防潮纸,箱底和箱内各件之间用泡沫塑料等物来填实固定,防止窜动。装好后,四边的包装材料应该向上折叠好,上面再盖1-2层中性防潮纸,并用泡沫塑料等物填实后方可加盖、封箱。
5.2.3 木箱的结构和技术要求按本厂相应标准的规定执行。
5.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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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力学性能的试验结果,尺寸、外形、超重及表面质量的检验结果,以证明所交付的棒材符合 ASTM B348-2000 的要求。当合同中没有要求时,残余元素的分析结果、低倍组织及超声波探伤的检验结果不必报出。室温力学性能的实验结果,应取2个试样合格结果的平均值报出。质量证明书中还应包括产品的牌号、锭号、批号、尺寸规格、状态、数量(根数、毛重、净重)、对外合同号(外贸处下厂内合同时应注明)、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生产厂标识(BAOJI)、检察员印鉴和检查日期。合同注明时,应按英制出证。
5.4 产品标签
每批产品应附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牌号、锭号、批号、尺寸规格、状态、对外合同号(外贸处下厂内合同时应注明)、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生产厂标识(BAIJI)、检查员印鉴和检查日期,以及该批产品的净重。
6 订单说明
按ASTM B348-2000出口棒材的订单应符合下述规定。
a) 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
b) 棒材的牌号、规格、状态(见2.1);
c) 对残余元素是否有要求(见表2注);
d) 对尺寸允许偏差及重量偏差的要求(见2.3、2.3.5);
e) 对力学性能的要求(见2.4);
f) 对超声波探伤的要求及检验方法(见2.5.1、3.3);
g) 产品标记(见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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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产品包装(见5.2);
i)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技术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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