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BS5303—2002 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 (对应ASTM B348—2000) 本标准是直接引用ASTM B348—2000 制定的出口产品专用标准,本标准对产品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等质量要求与ASTM B348—2000等效。本标准对外(如合同、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记等)使用ASTM B348—2000 编号,厂内生产组织和检验使用本标准的编号。 本标准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的规定与 ASTM B348—2000 的热轧棒材相同。用户对产品尺寸另
2、有要求时,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按照 ASTM B348—2000 的规定,本标准中规定的室温力学性能指针只适用于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当用户订购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并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指针或报实测数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钛及钛合金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记、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国外出口的钛及钛合金棒材(简称棒材)。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内订货的钛和钛合金棒材。 2 要求 2.1 牌号、状态、规格 N/BS5303—2002 棒材的牌号、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
3、定。 表1 牌 号 供货状态 直径,mm 长度,mm GR.1、GR.2、GR.3、GR.4、GR.5、GR.6、 GR.7、GR.9、GR.12 退火状态(M) 6.35~<12.70 1000~2000 12.70~<25.00 1000~1800 25.00~200 1000~2700 2.2 化学成分 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2.3.1 棒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没规定时,棒材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 单位:mm 直 径 直径允许偏差 椭圆度,不大于 6.35~7.94 ±0.12 0.20 >7.94~11.11 ±0.15 0.23 >11.11~15.88 ±0.17 0.25 >15.88~22.23 ±0.20 0.30 >22.23~25.40 ±0.22 0.33 >25.40~28.58 ±0.25 0.38 >28.58~31.75 ±0.27 0.40 >31.75~34.93 ±0.30 0.45 >34.93~38.10 ±0.35 0.53 >38.10~50.
5、80 ±0.39 0.58 >50.80~63.50 +0.79,0 0.58 >63.50~88.90 +1.19,0 0.88 >88.90~114.30 +1.58,0 1.16 >114.30~139.70 +1.98,0 1.47 >139.70~165.10 +3.17,0 1.77 >165.10~200 +3.96,0 2.16 a.椭圆度是在棒材同一横截面上测定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差值。
6、 N/BS5303-2002 表2 牌 号 主 成 分, % 杂 质 含 量,不 大 于,% Ti Al V Mo Ni Pd Fe C N H O 残余元素 单个 总和 GR.1 余量 — — — — — 0.20 0.08 0.03 0.010 0.18 0.10 0.40 GR.2 余量 — — — — —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GR.3 余量 — — — —
7、 — 0.30 0.08 0.05 0.010 0.35 0.10 0.40 GR.4 余量 — — — — — 0.50 0.08 0.05 0.010 0.40 0.10 0.40 GR.5 余量 5.50~6.75 3.5~4.5 — — — 0.40 0.08 0.05 0.010 0.20 0.10 0.40 GR.7 余量 — — — — 0.12~0.25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GR.9 余量 2.5~3.5 2.0~3.0
8、 — — — 0.25 0.08 0.03 0.010 0.15 0.10 0.40 GR.12 余量 — — 0.2~0.4 0.6~0.9 —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a.残余元素应包括:Al、V、Sn、Mo、Cr、Mn、Zr、Ni、Cu、Si、Y、Nb、Hf、Bi、Ru、Pd、Co、Ta、B、W(该牌号中含有的合金元素应除去);合同中未注明时,残余元素不做分析,对外按标准值报出。 ~、 N/BS5303-2002 2.3.2 棒材的定尺或倍尺在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
9、为+10mm(直径大于120mm 时为+15mm,0mm);倍尺长度还应计入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2.3.3 棒材两端应锯切平整,切斜应不大于5mm。 2.3.4 棒材应平直,在任意1524mm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3.18mm,总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2.08X总长度(米数)mm。 2.3.5 任一种规格棒材的交货重量均应不超出其理论重量的10%。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2.4力学性能 名义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名义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用户要求时,其指标应经
10、双方协商确定或报实测数据,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用户不要求或在合同中未注明时,则不测定室温力学性能。 表4 牌号 状态 室温力学性能不小于 σb MPa(Ksi) σ0.2 MPa(Ksi) δ4D % ψ % GR.1 退火(M) 241(35) 172(25) 24 30 GR.2 345(50) 276(40) 20 30 GR.3 448(65) 379(55) 18 30 GR.4 552(80) 483(70) 15 25 GR.5 896(130) 827(120) 10 25 GR.7 3
11、45(50) 276(40) 20 30 GR.9 621(90) 483(70) 15 25 GR.12 483(70) 345(50) 18 25 N/BS5303-2002 .2.5 超声波探伤 2.5.1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经双方协商)又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2.5.2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探伤没有要求时,直径不小于12.70mm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级别应符合表5的规定;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要求符合Q/BS 0504的规定。 表
12、 5 棒 材 直 径,mm 验 收 级 别,不 低 于 12.70 - 38.10 A1 . >38.10 - 150 A >150 - 200 B 2.6 低倍组织 棒材横向低倍组织上不允许有裂纹、折叠、气孔、偏析、缩尾、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及其它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2.7 表面质量 2.7.1 棒材经无芯磨或机加工后供货。其表面粗糙度以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为准。 2.7.2 棒材表面应干净,无外来物,应没有回妨碍其预期使用的本质上的缺陷。允许
13、通过研磨的方法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清理处要圆滑过渡,清理宽度与深度之比应大于6,清理后必须保证棒材的最小允许尺寸。 3 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应按GB/4698的规定进行。仲裁时间,N/BS5303-2002 3.1 氧和氢的分析方法分别按ASTM E1409和ASTM E1447 的规定进行,其他成分的分析方法按ASTM E120的规定进行。 3.2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应按 ASTM E8 的规定进行。实验时应保证在0.003-0.007 mm/mm/min 的应变速率下通过屈服点,然后加快速率,使试样在约1min 内拉断。 3.3 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对于直径小于12.
14、70mm的棒材,应按GB/T5193的规定进行;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Q/BS0504的规定进行。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3.4 低倍组织的检验应按GB/T 5168的规定进行。 3.5 尺寸、外形用相应进度的测量具进行测量。 3.6 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锭号、同一规定、同一制造方法、同一生产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组成。 4.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
15、性能、超声波探伤、低倍组¢ 4.4 取样 棒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N/BS5303-2002 表 6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实验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H含量,每批取2个 2.2 3.1 尺寸、外形 逐支检查 2.3 3.5 重 量 每批进行超重检查 2.3.5 - 力学性能 每批取2支,每支取一个纵向(>=¢75mm取横向) 2.4 3.2 超声波探伤 逐支检验 2.5 3.3 低倍组织 每批取一个横向 2.6 3.4 表面质量
16、逐支检验 2.7 3.6 a. 其他成分的含量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当所使用的铸锭没有分析过残余元素(合同中注明要求分析残余元素),还应从同一锭号的成品棒材中任取一个试样,进行残余元素的分析。 b. 力学性能的试样按ASTM E8图中8规定的名义直径为6.35mm试样的尺寸和形状进行加工;对于直径小于10mm的棒材,应采用全截面拉伸试样。 4.5 重复试验 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实验的实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棒材中(包括原受检的棒材)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经复验合格者允许交货(仅报出复验结果)。若复验仍有一个试验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该
17、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将该批棒材重新热处 N/BS5303-2002 理一次,重新组批再次交付检验。 5 标志、包装 5.1. 标志 5.1.1 每件(捆)棒材应牢固的扎上一个金属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对外合同号、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名义尺寸、牌号、锭号(按本厂编制的锭号,例如9802001或20020400)、生产厂标识(BAOJI)。 5.1.2 直径不小于25.4mm的棒材,还应距棒材一端50mm以内刻上或印(写)上锭号。 5.1.3 合同中对产品的标记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规定执行。 5.2 包装
18、 合同中对产品的包装、包装材料或包装箱的结构、技术要求有规定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当合同中对包装没有要求时,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5.2.1 棒材应以木箱包装。每根应平放于木箱内,每层棒材中间再衬以防潮湿,衬纸应当搭接。不同规格(或不同批次)的产品装入同一箱内,应分别捆、包,不得想混。 5.2.2 产品装箱时,箱壁均应衬以聚乙烯塑料膜或中性防潮纸,箱底和箱内各件之间用泡沫塑料等物来填实固定,防止窜动。装好后,四边的包装材料应该向上折叠好,上面再盖1-2层中性防潮纸,并用泡沫塑料等物填实后方可加盖、封箱。 5.2.3 木箱的结构和技术要求按本厂相应标准的规定执行。 5.3 质量
19、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化学成分 N/BS5303-2002 温力学性能的试验结果,尺寸、外形、超重及表面质量的检验结果,以证明所交付的棒材符合 ASTM B348-2000 的要求。当合同中没有要求时,残余元素的分析结果、低倍组织及超声波探伤的检验结果不必报出。室温力学性能的实验结果,应取2个试样合格结果的平均值报出。质量证明书中还应包括产品的牌号、锭号、批号、尺寸规格、状态、数量(根数、毛重、净重)、对外合同号(外贸处下厂内合同时应注明)、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生产厂标识(BAOJI)、检察员印鉴和检查日期。合同注明时,应按英制出
20、证。 5.4 产品标签 每批产品应附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牌号、锭号、批号、尺寸规格、状态、对外合同号(外贸处下厂内合同时应注明)、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生产厂标识(BAIJI)、检查员印鉴和检查日期,以及该批产品的净重。 6 订单说明 按ASTM B348-2000出口棒材的订单应符合下述规定。 a) 技术标准编号:ASTM B348-2000; b) 棒材的牌号、规格、状态(见2.1); c) 对残余元素是否有要求(见表2注); d) 对尺寸允许偏差及重量偏差的要求(见2.3、2.3.5); e) 对力学性能的要求(见2.4); f) 对超声波探伤的要求及检验方法(见2.5.1、3.3); g) 产品标记(见5.1.3); N/BS5303-2002 h) 产品包装(见5.2); i)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技术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