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昭山示范区畜禽防疫检疫站
2010年动物检疫员聘任合同书
甲方:昭山示范区畜禽防疫检疫站
乙方:动物检疫员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劳动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任合同书。
一、甲方根据全区动物甲乙工作的需要,觉定聘任 同志为昭山示范区畜禽防疫检疫站驻 屠场动物检疫员,负责该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工作。
二、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遵守《湘潭市动物防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湘潭市动物检疫员管理章程》。
三、乙方报酬:乙方工资按年初区防检站所定方案领取;聘任期内养老保险由防检站负责,医疗保险由乙方负责,乙方重病住院期间,可按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报销30%。
四、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执法,如有弄虚作假、大头小尾,或买卖检疫票证、检疫行为不到位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一切责任自负,同时甲方将按照《湘潭市动物防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湘潭市动物检疫员管理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出现下列情况,可解除此合同:
1. 如乙方出现调动、身体患病等特殊情况,不愿从事或不能从事动物检疫工作,应及时报告甲方,结清往来账目、交清票证后,可提前解除合同。
2. 甲方认为乙方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或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情况,可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并及时结清账目,交还票证。
六、本合同一年一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合同实施期为二O一O年五月一日至二O一一年五月一日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