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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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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滕政发[2010]74号 发表时间:2010-8-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确保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滕州市户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易衔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等筹资方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民政、农业、统计、人口与计生、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配合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具体业务由镇(街)劳动保障所承担。   各镇(街)要配备3名以上素质高、能力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同时确保办公场所、办公经费、配套设施及时到位。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奖励性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8个档次,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缴费档次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九条 参保人应当在同一自然缴费年度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补缴标准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档次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补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条件的可自愿一次性补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市政府每年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此项缴费补贴不冲抵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对补缴年限,不给予该项补贴。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上述补贴外,由市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资金进行专项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独女、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40元;独生子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20元。该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冲抵个人缴费,对补缴年限,不给予专项奖励补贴。   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将给予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家庭在参保缴费等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性补贴全部扣回,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参保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给予适当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保人给予资助。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十四条 市农保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参保人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补助、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专项奖励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职业、户籍等原因丧失参保资格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符合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转移,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性补贴,一次性退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七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同时,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按时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三个月时,由市财政及时给予补充。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农保处定期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时,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应当在其死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性补贴,一次性退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应当在行政村(居)范围内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等情况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已按《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滕政发[2009]95号)正常参保的城乡居民,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档次执行,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年满60周岁,已按《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原政府养老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文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病故死亡后政府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滕政发[2009]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滕州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宣传提纲 发表时间:2010-8-3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答: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政府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居民缴费实行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相比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有:(1)老农保没有明确的财政补贴标准,只有集体经济适当补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集体经济补助也没有了。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明确规定,政府财政直接支付基础养老金,枣庄、滕州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2)老农保是参照商业保险模式设计的,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出资,今后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步递增。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滕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保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照片四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本人必须签字、签章及留指纹确认。申请参保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年龄不一致的,以身份证所反映的年龄为准,没有身份证或户口簿的,需到当地派出所补办。   六、怎样选择缴费档次?   答:依据《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8个档次, 其中,100元、200元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七、参保居民一次可以缴纳多长时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开办时,年满60周岁,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条件的可补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参保居民每年什么时候开始缴费?   答:参保居民每年1月份至3月份缴费,如不能按时缴费,将停发其父母55元基础养老金。   九、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居民怎样缴费?   答: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居民,只能从参保的当年度向后延续缴费,不允许向前补缴。   十、已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怎样缴费?   答: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从参保之日起按年逐年缴费,也可以选择向前补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   十一、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居民怎样缴费?什么时间开始领取养老待遇?   答: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选择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条件的可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缴费档次和标准一次性补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参保手续完成后,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次月起,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十二、中断缴费了怎么办?   答:已经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如果出现了缴费中断的现象,可以补缴。因中断缴费需要跨越缴费年度补缴的,本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选择补缴年度和标准,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如果中断缴费后没有补缴,那么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补缴部分政府不予补贴。   十三、参保居民今年选定缴费档次后,以后是否可以变动?   答:参保居民可以根据每年收入情况,在《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档次中,选择自己能承受的缴费档次。   十四、女同志结婚后户口未迁移的,应如何参保缴费?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村(居)为单位参保缴费。因此女同志结婚后户口未迁移的,应在户籍地参保,或者将户口迁到丈夫家所在村(居)后参保。   十五、城乡居民参保时享受的“养老保险补贴”是怎么回事?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政府每年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此项缴费补贴不冲抵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补缴年限,不给予该项补贴。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是否享受专项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外,由市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资金进行专项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独女、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40元;独生子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20元。该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冲抵个人缴费。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缴费等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何处理?   答:计划生育家庭在参保缴费等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其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性补贴全部扣回,记入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十八、残疾人是否也可享受专项补贴?   答: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   十九、在填写《基础养老金申请表》时,领取人所有子女情况都要填写吗?   答:领取人子女包括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以及入赘的女婿、女儿,所有子女情况都应如实填写。   二十、父母与子女的户口簿不在一起,填写《基础养老金申请表》时还需要填写子女情况吗?   答:尽管户口簿不在一起,但领取人与子女的直系亲属关系仍然存在,填写《基础养老金申请表》时必须填写子女情况。   二十一、今年已年满60周岁,个人账户没有积累,不存在继承问题,那么填写《基础养老金申请表》时,继承人一栏不填可以吗?   答:填写继承人不仅是为了将来继承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也是为了监督其符合条件的子女承担缴费义务,因此应该提供未提供的,参保人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十二、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居民的子女必须都参保缴费吗?   答:《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若子女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则不需要缴费,但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十三、领取人有多个子女符合参保条件,但是只有其中的几个子女参保缴费可以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居民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都应参保缴费。   二十四、子女不符合参保条件也要在直系亲属一栏中填写吗?   答:子女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也要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其父母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五、已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子女中有人中断缴费了怎么办?   答:已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子女中有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予以停发。待其子女恢复缴费后,其基础养老金继续发放,但补缴年限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   二十六、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除个人缴费外,还包括政府补贴的养老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补助的养老金及其它们产生的利息。   二十七、个人账户养老金怎么计算?   答: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的总和除以139,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领取的金额。   二十八、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领取完后,个人账户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毕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政府继续支付,直至领取人死亡。   二十九、参保居民达到什么条件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不论男女,不分城市和农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开办时,只要达到以下条件,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直至终生。(1)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且符合条件的子女全部参保(2)参保时46-59周岁只要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后即可享受养老待遇(3)参保时45周岁以下需按年缴费且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达到60周岁后即可享受养老待遇。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居民,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下个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月、人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其中,“月基础养老金”随国家政策调整。   三十一、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如何办理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和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持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及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初次参保时的劳动保障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注销登记表》,由劳动保障所将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农保处审核后,其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性补贴,一次性退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十二、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怎样申请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的证明、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的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保障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 ,打印《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本人确认签字,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复审合格后,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滕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咨询电话:0632-550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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