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估价复核申请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9197090 上传时间:2025-03-1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估价复核申请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估价复核申请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估价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经过为:“2011年8月6日9时50分许,驾驶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龙山往海口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当事人驾驶后载的电动三轮车时,牵引车的右后轮刮碰电动车的左手把,导致俞、段二人及电动车倒地,其中俞当场死亡,段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继而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路段超越同车道前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属于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段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的路段并非人行横道路段。 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早已越过人行横道,事故的地点离人行横道足有20米以上。从本复核申请所附的照片上显示,在事故地点事故车辆的后方根本看不见人行横 道。 2、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车辆不处在超车状态。 根据事故认定书,发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请人牵引车的右后轮,可见发生事故时,不存在超车情况。 3、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从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上无法显示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4、当事人俞、段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载人和搭乘,应相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据此规定,俞载乘段是违法的。如果俞、段遵守了该规定,段就不会受伤,他们对此应承担此事故相应责任。 5、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但本起事故发生时并非在人行横道上,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当时正超车,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认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撤销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第3页 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通知/申请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