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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到赋权: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拓展与深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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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当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主要内容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司法程序内的社会服务。构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正常社会化需求的社会支持体系,应当将目标从权利保护拓展到赋权。以未成年人的需要和消解其困境为主要内容,增强未成年人的主体性和参与度从而激发其正常社会化的潜能,赋予未成年人识别、获取和主动链接社会资源的能力,从而获得足够的社会支持。以赋权为导向的社会支持体系旨在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陪伴性的、心理和情感等社会支持,修复或重建未成年人与家庭和社会的依恋关系。通过赋权增强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能力,减弱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阻力,提升未成年人正常融入社会的信念、抗逆

2、力和自控力。【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赋权社会支持社会融入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的困境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面临的主要困境是社会资源的支持不足,这导致未成年人在生活条件、精神需求、成长过程中的陪伴以及获取资源的能力等方面都处于相对匮乏状态。这既是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和被侵害的诱因,又是掣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因素。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以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行中的权利保障为基本目标,促进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询问)、非羁押措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观护帮教等程序的社会支持体系化。正如有学者所言,“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

3、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再社会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实施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1。尽管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的过程中,通过引入社会力量为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搭建、社会资源链接等社会支持,但是对于司法场域内的未成年人而言,因诉讼程序结束而不从保护到赋权: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拓展与深化宋志军 毛泽金(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126再持续跟进乃至中断的社会支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问题。有学者已经指出了问题所在,“如果我们把视角转向曾经接受过社会支

4、持但又非因本人原因而失去这些社会支持的涉罪未成年人的话,其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甚至有可能导致那些涉罪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在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的问题主要是由其自身社会资源匮乏、社会支持缺位所引发的,例如家庭陷入困境、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心理和情感支持、知识技能的严重不足及融入社会能力的欠缺,等等。这些问题是以司法程序有效运行、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目标的社会支持无法有效解决的。进一步而言,赋权理论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了使未成年人彻底脱离困境,以赋权理念为指引,重塑或改善未成年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展未

5、成年人的社会资源以及提升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自主能力及信念,为未成年人良好融入社会提供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一、赋权理论的内容及其对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适用性尽管学者们对于赋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的起源问题缺乏共识,但普遍承认20世纪70年代是赋权理论学术史上的一个关键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赋权理论开始“开花结果”3。美国学者索罗门(Barbara Bryant Solomon)最早在学术文献中使用了“赋权”一词。在其 黑人赋权:被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 一书中,索罗门将“赋权”描述为一个过程,是专业社工及其黑人客户协力解决问题的应然目标。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赋权不仅可以解决

6、黑人客户的具体问题,还可以消除压迫遗留下来的无权感4。此后,与赋权有关的学术文献大量涌现。有学者认为,赋权已经从一个新的、具有范式挑战性的(paradigm-challenging)概念发展成为社会学和许多其他领域的主流5。然而,学术界尚未出现一个能够为学者们广泛接受的关于赋权的概念。有研究者回顾了关于赋权的29个常见定义,但这些只是赋权定义迷宫的一角,远非全部6。笔者认为,真正定义赋权理论的并非一段特定的文字,而是其背后的哲学或价值观。赋权理论通过多个视角来解释现实问题,强调社会工作者与需要帮助的人之间的平等与互动,尊重面临困境的公民的主体性。因此,赋权理论不是一种片面的实践方法7。拉帕波特

7、(Julian Rappaport)具体论述了这种哲学或价值观:“我所说的赋权是指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提高人们控制自己生活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认真对待赋权问题,我们将不再把人们仅仅看作是需要帮助的儿童或者面临困境的享有权利的公民,而是把他们看作是既有权利又有需求的完整的人。”8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引下,赋权理论开始将赋权从一个行动延展到一种过程。古铁雷斯(Lorraine M.Guti rrez)认为,赋权是一个增强个人、人际或其他社会关系主体自身能力的过程,这样个人就可以采取行动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9。当前,将赋权理解为一种过程的观点在学界占据主流10。齐默尔曼(Marc A.Zimmerman)详细描述

8、了赋权过程(Empowering Processes),即当专业人员致力于提高他人的赋权结果时,赋权过程意味着:(1)让社区成员参与干预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评估;(2)发展“生态身份”,使专业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区成员;(3)与社区成员作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4)为社区成员创造发展技能的机会,使他们不必依赖专业人员11。由此可以看出,齐默尔曼坚持了正确的赋权观,即赋权的最终目标是一种建立在不依赖外部支持基础上的改善。亚当斯(Robert Ad-ams)完整地描述了赋权在主体间的作用方式:“赋权是指个体、团体和社群掌管其境况并达成其自身目标的能力,能够借此帮助自己和他人将生命的品质提高到最

9、大限度的过程。为 127了赋权,人们需要力量来改变环境的各个重要方面,并且需要了解自己,也需要有动机和意愿以个体与集体的努力来进行改变。”12来自内部的力量和改变是赋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维度,然而,有些观点忽略了赋权理论中的这项指标,将赋权认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度的给予,并在此基础上错误地使用赋权概念。克里森(Brian D.Christens)发现了这一现象,并揭示了赋权理论的本质:“赋权应该被理解为个人和群体都要经历的一个迭代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既依赖于自己的能力,又建立自己的能力。这不是可以由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完成的事情。”13克里森的这种观点强调了赋权理论的哲学基础,在社会工作领域应当

10、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案主在社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采取行动提升自身能力并改变生活现状。赋权的过程由三个阶段构成。其一,赋予个体各种社会能力。这种能力不仅是人们所具有的改变所处环境的力量,而且拥有通过个体和群体的共同努力做出改变的动机和意愿。其二,个体行使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不是单一个体的行动过程,而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互动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赋权是社会主体间通过互动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相互支持、彼此增能的过程。其三,个体通过行使权力所取得的掌握自身的境况、实现自身目标的成果。因此,赋权的重点在于发掘或激发服务对象的潜能14。赋权理论可以在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过程中得以应用。社会

11、力量通过资源链接、增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社会网络的资源供给能力等方式,促使困境未成年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从不稳定的、充满风险的社会角色逐渐达到社会角色的稳定化。这是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主要目的及所要经历的长期过程。通过社会支持过程中的赋权,困境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努力维持和促进自己的独立性,并且习得经营自己生活和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能力。在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对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等活动的过程中,如何评估及界定帮教行动的边界,进而评价帮教的效果,成为非常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赋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自我赋权”或者“自我增能”。自我赋权和增能强调增加行动者尤其是

12、弱势群体的权能,激发其所具有的潜能,促使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意识的觉醒,使之能对所面临的问题做出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实现“助人自助”的目的。就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困境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社会融入的过程中经常遭遇社会排斥,甚至形成社会和自我的双重排斥,导致其在学习、就业、社会交往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难以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并健康成长。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社会力量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赋权的能力。其一,改变低自尊、无价值的认知,促进其更具积极意义的自我效能感的发展。其二,促使其形成正确理解所处的环境和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知识框架和能力结构。其三,具备识别可获取的资源并形成链

13、接资源的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在人际互动中增进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以改变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形成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15。以赋权为导向的社会支持将社会支持视为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的微观社会关系和宏观社会环境的事业,使其变得更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正常融入社会的需要。这是对赋权理论的具体应用,即以符合未成年人需要和增强其能力为内容的社会支持,能够使未成年人在链接社会资源、学习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和自信心、建立和拓展良好社会关系网络、增强抗逆力等方面的能力得以提升。二、赋权理论对拓展与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价值赋权理论是为了改善处于困境之中的社会群体获得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境况的

14、理念和 128方法论。在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保障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只是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之一,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使未成年人彻底摆脱其本人和家庭所处的困境。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实践中,以司法社工和志愿者为主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增强困境未成年人获取社会资源和扩展社会支持网络能力的理念,这一理念与赋权理论高度契合。(一)赋权是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保障权利目标的升级当前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为基本目标,这不足以彻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良好融入社会的任务。以赋权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可以有效弥补上述不足。在社会支持体

15、系建设实践中,赋权的理论及方法要求社会力量协助未成年人通过感受自身的力量和价值等正面经验来激发内在的动力,并且在参与社区和团体活动的过程中学习获取并拓展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的能力,从而提升掌握自己生活主动权的能力。有学者认为,从福利司法的视角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和要求嵌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需要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全面梳理、审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精髓与要求,正确评估、动态把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发展趋势”,实现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化回归这一最大利益16。笔者认为,相对于纯粹的“程序保障”和“权利保护”而言,将赋权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更能触及困境未成年人

16、问题的实质,也更加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2016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 第20号一般性意见: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第 17-18 段中提出的关于“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原则,充分体现了赋权理论的价值导向。该意见将青少年期及其相关特征视为儿童期的一个积极的发展阶段。儿童权利委员会发现,以前大量关于青少年期特征的负面描述导致各国实施一些狭隘的干预措施和服务,而不是致力于建立最佳环境,以保障青少年的权利,支持青少年的身心、精神、社会、情感、认知、文化和经济能力的发展。儿童权利委员会将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定义为对待儿童成熟和学习过程的扶持性原则,儿童在这一过程中逐步获取能力、认识,他们承担责

17、任和行使权利的能动性水平也不断增长。笔者认为,该定义强调了儿童自主性、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的能动性,与赋权增能理论的内核是契合的。对于儿童能力不断演进的预设,实质上反映了一种将“能力理论与权利理念紧密结合”的观点,在承认儿童在自主能力方面暂时有所欠缺而给予福利待遇和保护的基础上,以动态的视角关注儿童的成长过程,根据儿童不同阶段的能力赋予其不同程度的自主决定权,以求最终达成“权利实现”这一目的。有学者认为,“儿童赋权”理论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工作实践表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第5条及其确立的“儿童能力不断发展”原则具有基础性地位,能够从规范和价值两个层面构建并协调儿童、父母和

18、国家的三方关系,能够与第12条一同作用于公约 条文的解释,能够作为一项政策独立适用于儿童权利实践17。(二)赋权理念契合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价值取向赋权是通过专业化的社会支持给予服务接受者掌控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引导,将他人的经验转化为自我的经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主要过程是通过社会力量链接资源,增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社会网络的资源供给能力,促使困境未成年人从不稳定的、充满风险的社会角色逐渐达到社会角色的稳定化,并实现正常的社会化。实现“自我赋权”129或者“自我增能”是赋权的重要目标。自我赋权和增能强调通过激发弱势群体的潜能来增加其权能,促使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乃至丧失自信和自主意识的人重新激

19、活自我意识,使之能对所面临的问题做出理智判断并采取相应的积极行动。就司法程序中的困境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社会融入过程中常常在就业、社会交往等场合面临社会排斥,也可能因为所处的弱势地位和社会排斥而产生自我排斥,甚至叠加形成“双重排斥”,这无疑会使困境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更差、社会融入之路更加艰难。因此,需要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赋权行动,以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赋权。在此基础上,困境未成年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和促进自己的独立性,并且能够经营自己的生活。据此可以发现,赋权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在价值取向上是高度契合的,二者的目的均不是短暂的帮助或者保护,而是旨在长期改善未成年人的境遇,最

20、终达到自我赋权和自我增能的效果。以赋权为价值取向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存在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即当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社会支持时,如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心理疏导以及其他救助活动等,应该如何评估帮教和救助的效果?换言之,对于服务接受者而言,在“感觉到被赋权就够了”还是“赋权的结果是最重要的”之间应当如何选择和平衡?笔者认为,有四个要素影响着向个体赋权的效果。第一,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及其核心需求。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贯彻体现在两个位阶上:发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是什么的问题;听取、评估未成年人意见并将其纳入影响未成年人司法事项的程序保障中,解决如何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问题18。因此

21、,需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考量要素和标准,赋权应当从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和核心需求出发。第二,个体的条件。个人条件既包括心理、信息、物质、精神、社会和经济等层面的有利条件,也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各种资源。第三,个体的机会。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发展、境遇的改善、能力的增强和社会层次的提升需要机遇或者适当的机会,获取各种资源的机会受社会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架构等复杂因素的影响。第四,个体把握机会的意识和能力。个体所具有的把握机会的意识和能力对于赋权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赋权,未成年人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并且可以通过使用选择权获得理想的结果。同时,这四项因素也可以作为赋权成效的衡量标准。在采取赋

22、权行动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现有的父母、家庭、朋友和邻里等社区人际网络中,未成年人存在哪些需要被满足的需求。尽管精神分析、行为主义、认知主义和人本主义等心理学流派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都认为正常需要得到合理满足是一个人的心理健康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的“需要”是机体内部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表现为生存和发展对客观条件的依赖性,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引导行动19。在此意义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要无法得到正常满足,将对其心理、动机和行为产生显著不良影响。在未成年人司法中,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者得到不正常满足的未成年人往往都存在出现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潜在风险。心理学理论的启示在于,对未成年人的赋权行动应当结合未

23、成年人的现实需要来开展,这将大幅度提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深度与效果。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实践中,可以把经过调查和评估确定的未成年人需求列成表格并分类,例如身体健康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心理需要、陪伴的需要,等等;或者从未成年人发展维度的需要进行分类,如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要、行为发展的需要、自我认同的需要、家庭关系与社会交往的需要、自我照管技能的需要,等等。在明确上述各种需要的基础上,还要厘清各种需要之间的逻辑关系,由此确定社会力量的参与顺位、参与时机、相互协作及转介服务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未成年人的需要具有差异性,因而不能对一个案件中的所有未成年人或者某一个程序期间内的未成年人提供

24、内容相同的服务。130(三)赋权理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方法论赋权理论之所以可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是因为赋权将困境未成年人所经历的社会支持缺位和运用社会资源能力欠缺等问题放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体系之中,从宏观和整体的视角来看待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这一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境况的事业。赋权理论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中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以及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例如,在确定帮教方案时,可以基于赋权理念的要求,以未成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实现未成年人的自我赋权。运用赋权的方法论解决不利于未成年人从家庭、社区乃至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之中获取其健康成长和正常

25、融入社会的资源的问题,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需求,使其处境更加符合社会化和社会融入的需要。作为方法论的赋权理论是指以任何可能的方式,例如资源、教育、政策改善、自我意识等,给困境未成年人更大力量的过程。在未成年人司法中,赋权要求尽力维护那些在社会上拥有资源最少、被最不公平对待的困境未成年人的权利,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来评估怎样对待未成年人是符合其良好发展需要的。但是,以赋权为理念的工作人员专业化倾向可能导致的后果值得反思,有时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和选择权可能被弱化了。过度专业化的副作用就是,虽然专业人员的工作能恰到好处地与专业架构相吻合,并且能游刃有余地控制、管理、评估那些接受服

26、务的人,但这将使未成年人一直处于被对待的被动处境。这种将未成年人视为客体的做法可能会弱化未成年人在赋权行动中的参与感,甚至产生“反赋权”的不良影响。上述问题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活动时需要高度警惕的。三、增进困境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依恋关系的社会支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形成与他人富有意义的、积极的依恋关系的重要基础。未成年人获得认知技能、习得道德规范及其他社会化的行为模式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困境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他们需要社会力量为其提供重建“依恋”关系的社会服务。从理论上和经验上了解依恋模式与健康成长之间的关系,可以帮助社会力量在未成年

27、人司法中提供更切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服务。(一)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在正常社会关系层面遇到的困境未成年人在正常社会关系层面上的困境一般源于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这种自然支持系统的不完善通常会导致未成年人的整个社会支持体系出现结构性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了家庭监护功能,使得部分未成年人遭遇监护困境。一旦家庭监护出现缺失或者障碍,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这不仅容易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被侵害的问题,而且监护缺失或不当监护给未成年人心理留下的阴影可能伴随其终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到城市工作。工作地和家乡的距离造成了父

28、母与未成年人在地域上的间隔,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由此产生。对于部分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落后的农村留守儿童而言,天然的生活困境加上缺少父母的陪伴和教育引导,其很容易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出现不良行为甚至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主动或被动辍学进城务工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原有的社会支持系统断裂,而新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网络难以建立,容易导致其身体和心理出现严重的不协调、不平衡甚至冲突,在无法获 131得有效支持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困境未成年人的原生家庭往往也需要社会支持或者扶助。许多困境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或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管教,或是管教的方式存在问题。

29、面对此种情形,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赋权,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亲职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旨在提升父母的沟通能力、教育能力、监护能力,形成健康的亲子关系。有学者认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而言,使其摆脱犯罪深渊的根本途径在于修复或者重建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包括其与家庭、学校、邻里、社区、单位等之间的依恋关系、奉献关系、卷入关系以及信念关系,而这些关系的修复或重建只有依靠社会支持才能实现20。(二)在陪伴服务过程中重塑困境未成年人与父母及重要他人的依恋关系依恋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依恋理论对社会工作的启示是,应当尽可能支持既存的依恋关系。根据社会学依恋理论对依恋形成机制的解释,依恋

30、来自人的生存本能,从婴儿期就已经开始,并且从婴儿期建立起来的早期依恋关系会影响今后的感情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对人际关系模式和性格特征有较为明显的影响。正常的依恋关系是成长过程中与人沟通能力的基础,也是建立与他人正常社会关系的心理依据。如果父母不能尽到监护职责或缺乏必要的抚育孩子的能力,就会影响孩子依恋关系的建立。如果在婴儿期、幼儿期和童年期未能建立起正常的依恋关系,那么就会影响其从少年到成年转化过程中正常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处理关系的能力,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正常发展和社会化。与此同时,依恋关系与语言发展能力、社会认知能力及对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遵从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依恋理论为评估有不良

31、行为未成年人存在偏差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和观护帮教过程中,运用依恋理论所提供的视角和评估方法,可以对困境未成年人依恋关系缺失的原因及其程度、对行为模式和今后行为发展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服务时,无论是合适成年人在场,还是观护帮教,都需要关注如何有益于未成年人正常依恋关系的建立。对有些未成年人来说,需要观护者悉心工作以帮助他们与照管者建立新的依恋关系,这是对既存依恋关系的发展和补充。对另一些未成年人来说,既存的依恋关系正在损害他们的情感发展,那么建立一种永久的新型依恋关系就是必要的。在重塑依恋关系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法是陪伴性支持,其

32、旨在满足人的自尊、健康成长等需要,是一种有利于提高个体自我价值感的言语或行为。这就需要专业人员尤其是社会工作者长期跟进服务,或者由某一专业照管机构与该未成年人建立长期的联系,满足未成年人依恋关系的需要。对于那些在较长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生活在社会观护机构(观护基地、专门学校或者其他照管机构)的未成年人而言,当他们离开这些机构回归家庭的时候,将会面临已经与观护机构、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起来的依恋关系被中断之后如何与其父母恢复或者重建依恋关系的问题。由于部分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或者缺乏正常的沟通而未能产生正常的依恋关系,例如,未成年人感觉到与父母有着良好的依恋关系,而父母却对这

33、种“依恋”没有任何回应,这对于未成年人良好地融入家庭造成一定的障碍。志愿者或者司法社工应该认识到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或者对未成年人不利的依恋关系,应当通过专业的方法对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否则这种不正常的依恋关系会阻碍未成年人正常融入社会。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亲职教育实质上是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赋权的社会支持。对于大部分困境未成年人而言,离开专门学校或者其他照管机构之后最好的方式是回归原生家庭,至少在短期内这是比较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安排。经过几个月乃至一年 132的考察帮教、观护照管和社会支持网络搭建,即使是那些与原生家庭曾经较长时间缺乏联系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也得以在某个阶段在专业机构或者

34、人员的帮助下顺利重返家庭。这种回归家庭可能发生在刚离开观护照管机构的时候或者间隔较短的时间,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与他们的家庭重新建立了联系,其与父母或其他亲人的依恋关系得以维系或重新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中的青少年志愿者或者司法社工在帮助未成年人重塑依恋关系和顺利回归家庭方面可以开展很多专业性的工作,尤其是在观护照管期间,帮助未成年人与原生家庭保持适度的联系。如果原生家庭存在问题,比如父母和子女关系紧张、父母的行为存在偏差,经过适当评估后,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来改善亲子关系,为未成年人在结束观护帮教或者离开专门学校后能够顺利与家庭建立良好的依恋关系提供支持。研究结果显示,未成年人成功回归家庭最

35、重要的特征是“家庭关系质量较高”和“家庭对因孩子回家而产生的焦虑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有所准备”21。这要求介入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离开观护照管机构之前的一段时间,及时对未成年人原生家庭可以提供的支持质量进行适当的评估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支持。(三)心理支持和情感支持:增强困境未成年人内在动能根据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人们的社会网络以及各种社会关系与一个人的精神健康具有相关性。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好坏和人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不同的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对健康具有不同的影响。来自互助群体、邻里、由亲属组成的初级群体网络等的支持对精神健康有较为直接的影响。在心理支持的维度上,不仅要对有

36、心理问题的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而且要从心理健康和正常社会心理层面提供社会支持。社会力量除了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之外,还要重视情感支持。有学者认为,情感支持是指通过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分享感受、疏通挫败感等方式使未成年人理解自己过去行为的错误、尊重他人、肯定自我的价值22。通过情感支持,可以使未成年人感受到他们受到成年人的关爱,尽管他们有各种问题,但是成年人并不放弃、抛弃更不歧视他们,对他们是充满爱、期待和包容的。对于因涉嫌犯罪或者被犯罪侵害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而言,这些遭遇是超出他们不成熟的心智范围的“压力性社会事件”,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都是“受害者”,更需要心理疏导和情感

37、抚慰。特别是通过儿童友好型的程序设置、场所和环境布置,适当社会力量参与维护未成年人的自尊需要和塑造其对成年人世界的信任感、安全感,唯此才能培养未成年人的“亲社会情感”,增加其亲社会行为和与社会融入及“和解”的意念,为正常社会化和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心理和情感基础。同时,这也为其他的帮教活动和社会支持活动打开了心灵通道。在社会支持的过程中,从事司法社会服务的主体可以使未成年人的心理资源流动起来,并且掌握它的情感负担;他们分担他的任务,提供额外的金钱、物质、工具、技巧以及认知上的指导,从而增强个体对环境的掌握23。社会力量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免费的心理创伤治疗和心理疏导,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

38、行为矫治等帮助和教育矫治的专业服务。在对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支持的过程中,抗逆力的培养是关键。因为困境未成年人比一般未成年人面临的挫折、压力、失败、痛苦等“逆境”更多。在面对逆境和困难的时候,如何调适心理和情绪,采用何种策略进行适当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不同的选择将会带来不同的行为模式和社会效果。抗逆力是帮助我们承受因逆境而生的许多负面影响并做出积极反应和行动的心理素质或品质。抗逆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先天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某些孩子天生就具有更强大的抗逆力。家庭教育、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心理素质和生活环境对 133后天抗逆力的培养、对先天抗逆力的发掘具有重要的作用。抗逆力可以在有利于提高自尊心、自信心

39、、依恋和信任、安全感或者正向的家庭环境和生活经历中获得培育和发展。在观护帮教过程中,可以通过有助于提升抗逆力的活动(例如游戏或者戏剧、参与公益活动等)让抗逆力弱的孩子寻找自己认为有意义的角色、获得自主性、提高自我认同和被认同感等与抗逆力正相关的优秀品质。需要反思的是,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和情感支持的活动,不仅要将目标设定在“矫治未成年人不良的心理和行为”和“降低再犯风险”上,而且要更多关注观护帮教活动对于困境未成年人的抗逆力提升是否有积极作用。困境未成年人抗逆力提升的价值远大于做几次心理疏导和矫治活动,因为这才是真正地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当未成年人走向社会之后能够正确对待逆境和困难进而选择

40、积极的、有意义的应对方案时,可以确定其不良心理得以治愈、不良行为得以矫治,从而大幅度降低他们将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因自身的不良行为卷入犯罪活动而被侵害的风险。四、通过激活社区资源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关系网络的社会支持社会组织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资源网络有两大类:正式的资源网络和非正式(或自然)的资源网络。正式的资源网络是指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的制度性的支持,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性的资源,例如学校、社会服务机构、其他为了适应社会公共生活与活动而建立的满足短期或特别需要的网络等。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帮助案主整合、动员社会支持资源激活、链接静止的网络资源,调整具有伤害性、破坏性、压力性等

41、“负面支持”的网络资源为“正面支持”的网络资源,并帮助未成年人提升使用资源的能力24。社区是未成年人活动最为广泛的社会空间。动员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加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构事业中,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帮助和服务,协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非常必要。(一)社区是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载体和资源提供者社区既是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又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社会学对社区的定义有很多种,有学者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功能论视角的社区概念,认为社区是由具有共同目标和特定关系的人构成的共同体,即目标的共同性和利害关系的共同性;第二类是区域视角下的社区概念,即在一个地区内共

42、同生活的有组织的人群。国内社会学通常从区域和关系相结合的角度给社区下定义,即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们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区域生活共同体。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社区给出明确的定义,有的部门规章从区域聚居的视角对社区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也就是以行政管理系统的基层组织辖区为区域界限,将居住其中的居民所构成的共同体称为社区。在这一视角下,社区组织除了居委会、村委会之外,还包括司法局派出机构的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派出所在社区派驻的社区警务室等其他主体25。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区域和基础社会环境,也是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的基本单位。社区除了具有管理功能、教育

43、功能、安全稳定功能之外,还具有救助和保护社区内困境未成年群体的服务保障功能。社区是困境未成年人生活的地方,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它们也是存在较大社会 134治理问题和较高违法犯罪风险的地区之一。因为处于各部门管理的末稍、边缘地带,这些社区中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较多,例如网吧、酒吧、电子游戏厅等,都给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环境诱惑而产生不良行为以及未成年人被侵犯埋下了隐患。最为突出的是这些社区对外来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支持功能及教育指导功能都较弱,亟需从社会治理层面和社会工作层面改善和提升这些社区对于未成年人的支持功能。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需要从问题较大的重点社区、从涉罪未成

44、年人和被侵害未成年人所在社区的社会支持功能的补强及社区生活和文化环境的优化入手,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儿童友好型社区”。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的角度来说,社区也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了社区在强制报告、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职责。例如,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

45、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与国家机关、学校、家庭等配合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需要从“单向社会支持”模式升级为“网络互动社会支持”模式,从单线条的垂直支持转换为横向和纵向交织成网的网络支持模式。该模式的探索可以以社区这一社会支持网络建立的基础为切入点,充分

46、发挥社区整合资源、汇集社会力量为司法中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资源的社会网络单元的作用。在社会治理和诉源治理水平提升的背景下逐渐发育成熟的社区不仅是居民的生活共同体,还是家庭及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的最终落脚点之一。国家各项福利政策和社会支持政策最终都要通过贴近民众日常生活的社区直接给予社区居民,尤其是困境未成年人最终要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社区的架构虽小,但对接很多上级部门,例如,社区工作中承接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部门或团体有民政、劳动保障、综合治理、团委、妇联和关工委,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的很大部分来自社区。(二)社区融入度的提升与朋辈关系的改

47、善,有利于增强困境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及社会资源利用能力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应当尽可能涵盖多元化的司法处分,不仅要顾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及时矫正及除标签化,也要将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纳入现实考虑26。根据社会工作理论,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为其提供社会支持,能提供社会支持的社会网络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关系和信任基础之上的。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网中的人都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正面的支持,例如不尽监护职责、或者缺乏教育子女的意识与沟通技巧的父母和其他密切关系人都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的影响,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就无法发挥社会支持的功能。有学者认为,社会支持网络是个人全部社会网络的一个子集,个人能获得物质帮

48、助、情感支持或者社会交往27。当未成年人面临社会支持网络建构和资源链接障碍时,社区可以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给予更多的接纳和支持,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和资源获取能力,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消解未成年人社会融入的困难。135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和社会交往模式也是其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和社会交往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及社会资源利用能力。从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观察中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其社会交往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具有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普遍面临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到位、社会支持网络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其社会交往模式,不良的交

49、往模式自身就存在行为出现偏差甚至违法犯罪的风险。未成年人与社会上具有不良行为的人员交往也是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过程中,通过社会广泛参与,运用专业的干预方法,改良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及其社会交往行为。尤其要重点关注这些未成年人与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甚至违法犯罪前科的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也就是关注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的质量。质量较差的朋辈关系有可能导致群体成员之间的心理问题扩散传染、偏差行为相互模仿,这都会产生严重影响观护和矫正效果的风险,甚至可以说是再犯的风险。专业社会力量运用专业的工作方法会对帮教期间的未成年人的交往方式和群体进行适度干预和指导。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对

50、这方面的指导和干预往往有抵触心理或者消极不合作,他们可能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与这些人员交往。经过一系列的专业化干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朋辈关系中的具有不良行为的交往对象数量会有所减少,有一些则断绝了与之前不良交往对象之间的关系。实践经验表明,社会力量尤其是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交往的干预,特别要提升未成年人对社会交往关系状态及其后果的认知,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与不良行为人员的社会交往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三)对与困境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社区资源进行有效评估依照儿童心理学和犯罪学理论来分析,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或犯罪动因就是社会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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