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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 复习导入:3min
各位同学,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分类,知道了导游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向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同时也了解了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性质、语言、等级来分又有不同的类型。今天这节课我们继续来了解导游人员更深层次的内容——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请我们班上的几位特邀演员来为大家上演一段关于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大家掌声欢迎:(课前已选定几位学生,和学生商量好角色,模拟的情景)。
好,谢谢这几位同学生动形象的表演。(播放多媒体课件,模拟情境的案例)。通过刚才的模拟情境表演,我听到了一些同学的哗然生,一些同学表示有意见,那说明我们同学看得都很认真啊,好,那除了表示你们气愤的情绪之外,我相信每位同学都有自己的意见,现在我就提出几个问题:(多媒体课件)(1)小李拒绝游客讲“黄色”笑话,是否属于服务的缺陷,为什么?(2)游客为找失物,强行威胁搜包行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李应该怎么做?大家带着这几个问题,按小组进行讨论(本班有28人,已经分好小组,每组7人)大家畅所欲言,各自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小组主持人负责协调对偏离教学内容的话题进行调整,记录人要快速记录每个学员的发言内容。最后由发言人把本组讨论的意见归纳综合,准备汇报发言。注意我们讨论的时间为10min。各小组开始进行紧张激烈的讨论,(我巡视观察,掌握完成情况,适时提出具有启发和挑战性的问题,如小李作为导游人员,受到这样的委屈,你们觉得她应该向谁寻求帮助和保护呢?如果寻求的对象不提供帮助怎么办呢?把讨论步步引向深入,来突破难点。)
2、 分组讨论:10min(学生进行讨论)
3、 汇报检查:10min
好,十分钟到了下面我们请各个小组的发言人用简洁、概括性的语言汇报你们本组的讨论结果,我会将各组发言要点记录在黑板上。好,我们来看看黑板,各小组的汇报结果,我们可以总结出导游员小李权拒绝讲黄色笑话,这涉及到人格尊严的问题,不是服务的缺陷,而是正确的行为,这不单只是我们导游人员的权利,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呢?首先,导游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导游人员在旅游过程中也扮演着各种重要的角色,其中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文化的传播者,所以我们导游应该成为文明有礼,热情奔放,乐于助人,气质和修养高尚的人,而不应当成为传播低级庸俗黄段子和小道消息的人。讲“黄段子”作为不良的社会风气,在公共场合尤其应该加以注意。其次,从另一面来看,同学们可以想一想,如果小李唯唯诺诺,游客要求什么她就全部满足,完全没有自己的主见,那接下来的行程会怎样呢?旅游团里的其他游客会怎样评价小李呢?下面,我们再看第二个问题,强行威胁搜包侵犯了小李隐私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我们以前学过政治知识,知道自己如果收到人身危险,应该寻找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对吧,同学导游员作为我国公民,也可以到这类机构寻求保护,其次,我们也可以寻求旅行社,旅游行政机关的帮助和保护。如果旅游行政机关的处理我们导游觉得不服,觉得不公正的时候,我们可以申请复议,大家同样可以在以往的知识经验中找到答案:寻求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的帮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我们看看导游人员的另一个权利,我们都知道,旅游途中,总会有各种突发事件发生,那么我们导游是否一定要完全按照旅游接待计划一成不变地执行呢?(同学集体回答)对,不是的,我们导游拥有有一定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那么在什么条件下能行驶这种权利呢,请同学们认真阅读课本,找出四个条件,(给学生两分钟时间找答案,完成黑板上的图表)进行参照比较,然后总结评讲,完成难点的突破。
导游人员的权利
维护途径
受理机构
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有权拒绝
寻求保护
旅行社、旅游行政机关、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必备四个条件
旅行社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
申请复议
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
5、任务探究:10min
我们都知道,既然有权利就会有相对的义务和相应的法责任,下面我希望各位同学结合书本,思考一下:导游在带团时应履行什么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然后制作表格将每条义务和相应的责任对照起来,大家有十分钟的时间完成这份表格:
导游人员的义务
法律责任
义 务
责令改正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暂扣导游证
吊销导游证
给予公告
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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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旅行社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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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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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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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职业道德
严格执行接待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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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
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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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000-2万
不兜售物品,不索要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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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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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欺骗、胁迫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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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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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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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
时间到了,大家应该基本上都完成了吧?下面我们简单浏览一下这份表格,同学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有没有填写完整。我们导游人员应尽的九大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受到的相应法律责任有轻有重,种类也不同,比如说责令改正,罚款,有非法所得的要没收,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给予公告等,也有多种法律责任兼施,同学们应注意分辨,课外加强识记。
6、 辩论升华:8min
那么在我们导游人员应尽义务当中,其中有一条是导游人员不得像游客兜售物品,不索要小费。小费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诱惑力,导游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呢?下面我和小组长组成评价团,各小组推荐学生代表举行“辩论赛”,我们来共同探讨一下“导游人员在带团中该不该收小费”的问题。
好,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有支持的,(比如说,我们有旅行社提供的导游补贴、回佣补贴,这是我们的正常的收入,我们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游客在给付报团费时,已经包含了导游服务费,不应该再收取小费)有不支持的,(比如说,小费是支持我们努力工作,产生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动力的因素,这对提升导游行业整体素质有好的影响)有持较开放的观点(如果导游员工作确实做得很周到,特别好,游客为表示对导游员工作的肯定,对导游能力的赞赏,非常热情地给予时,我们也没必要不收取)等等,表现的都很不错,各有各的道理。我认为:小费作为“风土人情”,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文化行为,主要看游客是否慷慨大方。给不给小费,给多少小费,就是一种礼节礼貌,表示对别人劳动成果的认可,主要取决于“人心”,不可强人所难。虽然有一些国家存在给小费的习俗,但同样有许多国家制定专门法律,禁止经营者及其雇员以任何形式与方法强迫顾客付小费。更重要的是,小费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惯例而非法律制度,所谓“惯例”即是指“不成文”,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如果硬要规定小费的形式和数额,那还能叫“小费”吗? 另一方面,国家旅游局三令五申强调导游不得索要小费,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都已经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此外,由游客直接向导游支付“小费”,旅行社和导游并不向游客开具发票,这其中会否有税收监管的真空地带?“合理加收”,又如何界定?如果深圳的新政为“索要小费”放行,甚至给“小费”戴上“强制性特征”,不仅与国家的相关规定相左,而且可能造成行业的不健康发展。总之,在导游“小费”问题上,还是应尊重习俗和习惯,顺其自然。如果一味地指望靠游客支付小费来遏制导游吃“回扣”,铲除旅游行业存在的积弊,其效果可能难以如愿。况且,“回扣”隐藏在背后,本身是上不了台面的,如果不从根本上提高职业素养,铲除“回扣”产生的土壤,难保导游不“重操旧业”,以至于一边享受着“小费”一边继续吃“回扣”。如此,结果反而事与愿违,游客依然摆脱不了任人宰割的命运。
7、 小结与布置作业:4min
通过探究讨论和动手制作,我相信同学们都掌握了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学会了合理合法进行导游服务工作以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那么课后我希望同学能完成一项作业,(播放多媒体课件,案例:“阳光导游”李静娜的先进事迹,和香港导游逼迫内地游客购物的“阿珍事件”,通过这两则对比案例,学生有怎样的感想,对导游工作有了怎样的认识,自己想要树立的职业形象如何?(弘扬的是“诚信、爱岗、敬业、奉献、把游客当作亲人”的“阳光精神”。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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