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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泰拍卖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拍卖业务的管理,严格拍卖程序,规范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山东丰泰拍卖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拍卖公司内部各个部门进行的各类拍卖业务。
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依法接受委托拍卖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变通的方式规避拍卖,严禁搞假拍卖。
第五条 拍卖活动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内部分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 加强拍卖业务的审批管理,建立总经理审批制。委托、拍卖、报告、文件归档、情况统计等,均报请总经理审批,准予后方可开展执行。
第八条 实行项目任制,具体项目由承办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部门经理监督管理。
第九条 拍卖工作中凡出现问题和发生重大事故,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向 总经理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章 项目委托书和项目报批
第十条 业务部门承接拍卖项目应有委托方签定的拍卖委托书(协议书)。 委托书样本由工商局统一制定,特殊内容可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拍卖委托书要有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一般委托人要《委托拍卖合同》;执法部门委托拍卖的,应出具《委托拍卖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需报经总经理审核。
第十二条 设立《委托拍卖合同》、《拍卖物品清单》登记制度,由本公司统一管理编制档案编号。
第十三条 现状拍卖和涉及产权证照、转移变更的拍卖物品,须经总经理审批确认。
第三 委托拍卖有关规定
第一节 房地产类拍卖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1. 个人身份证明
2.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3.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
5. 所有权或财产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6. 房地产详细资料,即: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现状等。
7. 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8. 产权属于他人共有的标的,委托方应提供所有权的委托郑明相关材料
9. 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符合 拍卖条件的应于委托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否则,拒绝接受拍卖或中止拍卖。
第二节 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
第十六条 破产企业财产指破产企业清算组委托的财产物品
第十七条 清算组须向拍卖人提交以下文件:
1.法院判决破产裁定书
2.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处理方案或法院判决破产拍卖裁定书。
3.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报告书
4.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资产明细表
5.破企业概况(包括人员状况、资产状况、产品销售状况及资产和产品开发利用前景等)。
第十八条 委托合同还须注明地其它事项:
1. 拍卖保留加油委托人确定,并有权为委托人保密
2. 拍卖保留价的调整
3. 拍卖公告费用及相关费用一般由清算组承担。
4. 拍卖未成交的,由委托人支付给拍卖人因组织拍卖所付出的实际费用或合同中直接标明的费用。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 以出让方取得的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3. 需转让地块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
4. 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 出让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划拨方式取得的批地除要符合前2、3、4、5条款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有买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人将拍卖标的的所得收
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条件。
1. 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书。
2. 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居备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3. 非居住房屋的竞买认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拍卖前应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或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拍卖师买受人超出上述条款的买受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抵押房地产拍卖前应当获得抵押权人同意。 第四节 车辆类的拍卖
第二十七条 委托前应审查或建议委托人提供车辆完整手续。
1. 一般委托人的委托,必须保证各项相关手续齐全。
2. 执法部门的委托,须提供该车所在地车关所已查封通知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因查封后手续不健全的,应有委托人出具说明,告知竞买人。
第二十九条 属本地车辆的委托,由双方经办人到车辆管理所验证合法手续。外地的按前项执行。
第五节 一般物品的拍卖
第三十条 一般物品的拍卖按相关拍卖程序执行。
第六节 股权类的拍卖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拍卖的程序和审查
委托人申请拍卖股权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拟拍卖股权的情况简介
2. 委托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委托人拥有该拍卖股权的所有权证明及在该股权上未设定任何证明
4. 委托人对所拥有的股权可拍卖的合法性文件(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该委托人所持股权以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决议)
5. 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6. 委托拍卖的股权市国有股权的,应提交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股权确认文件和同意拍卖该股权的批准文件
7. 律师事务所关于委托股权拍卖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股权拍卖的登记、过户
1. 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于买受人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
2. 在卖受人将全部款项打入本行账户后,由本行通知买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到证券登记部门办理过户转让手续。
3. 上市公司股权,通过原股权托管机构办理过户转让手续。
4. 非上市公司股权在省证券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转让等手续
5. 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好拍卖成交股权的过户手续后,本行即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6. 参照《证券法》的第91条规定,买受人拍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七节 签定委托合同
第三十三条 签定拍卖委托合同应包口以下内容
1.委托人、拍卖人名城(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定的时间、编号
2. 卖标的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等
3.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4. 拍卖时间、地点
5. 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6. 佣金及支付的方式、期限
7.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 违约责任
9. 争议解决方式
10. 双方违约的其它事项
第四节 拍卖的组织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拍卖日七天前报监管部门审批,进行媒体公告,主要在省报纸上刊登并及时通过网站发布拍卖行信息。若需要也可在全国报刊或电台、电视台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拍卖标的的展示不得少于2天,有经办部门组织看样,解释标的的状况事实。
第三十六条 办理竞买人登记手续:
1. 法人代表证书或授权委托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身份证明
4. 资信证明
5. 竞买人参加拍卖前须按要求缴纳20%的竞买保证金。
6. 竞买破产企业方案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委托物品的特性制定拍卖须知、规定及拍卖目录,明确竞买人和买受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拍卖会有部门责任人、注册拍卖师、主持、记录、交割人员组成拍卖小组。
第三十九条 重大特殊情况的拍卖会须设件拍人(或公证人)由委托方确定。
第四十条 由主持人宣读本拍卖的拍卖须知和有关规定及部分拍卖标的的特别说明。
第四十一条 由注册拍卖师主槌,并由拍卖师自行根据拍卖现场情况和拍卖标的的情况决定起拍价和加价(减价)幅度.以击槌方式确定拍卖成交.
第四十二条 现场交割员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送至买受人当场签署确认.
第四十三条 记录员进行现场拍卖记录,拍卖记录由拍卖师、记录员签字存档。
第四十四条 拍卖未成交的拍品经办部门须及时通知委托人讲明未成交的原因及写出建议是否调价报告,一式两份,委托人及拍卖行各一份。
第四十五条 未成交的拍品与委托人重新协商后,视情况再定再此拍卖时间。
第五章 拍卖标的的结算及佣金
第四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收取买受人全部价款。确认全部价款到本行账户后,开具《拍卖业专用发票》,办理出库手续,方可交付拍卖标的。
第四十七条 凭委托人出具结算单和相关凭证,按委托人指定的账户或《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方式,返还拍卖成交款。
第四十八条 经办业务部负责写出拍卖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盖章,一十三份分别交由委托人、买受人及拍卖行存档,档案保存期限五年。
第四十九条 商请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证照、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遵照《拍卖法》规定,与委托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收取;没有约定的按成交价款5%的标准收取佣金。佣金的比例可按标的的大小城比收取。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参照向委托人收取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1.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拍卖活动,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2.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3. 拍卖行企业员工与委托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4. 明智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能处分的
5. 不按拍卖委托规定执行的
6. 不按拍卖的组织程序进行的
7. 因违法违规被监督管理部门查实的
第五十二条 凡发生上述七条违规行为的,拍卖承办人停止拍卖业务半年,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分别停发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1—6个月工资,并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 凡因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不良行为的和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所犯错误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对责任人进行政纪处分和其他方式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和开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为拍卖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全体员工有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条款若有与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不一致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山东丰泰拍卖有限公司。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盖章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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