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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研究》论文
浅析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李 国 栋
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开展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平等的生命线。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运用、发展与创新,不断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政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体系,指导和引领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提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系列理论和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发展等。
一、关于民族平等的理论和政策
民族平等问题,是古今中外民族关系中的根本问题,也是民族问题中的核心问题。民族压迫、统治、剥削、掠夺、歧视、限制、奴役、同化等,都是民族不平等的表现或结果。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就是民族平等。列宁指出:“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1931年11月,我们党就明确提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第三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并对实现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在后来历次修宪中都坚持了下来。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平等,就必须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1957年8月,周恩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今天还存在,历史上反动统治压迫的后果也还存在。”所以,“我们要把历史上的痕迹消除掉,要把各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逐步消除掉。”毛泽东特别强调少数民族与人口众多的汉族的平等,他根据中国“少数民族过去与现在生活的实质”,提出了“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允许蒙、回、藏、苗、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各民族在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都有平等权利;在一切工作中要坚持民族政策等一系列民族平等理论和政策。这是我党彻底的民族平等思想,并成为我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立场,成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基石。也是多民族大国中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的正确途径,是中国各民族在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分裂,民族关系紧张的环境中,之所以能和睦相处的一个根本原因。
民族平等是全方位的。中国各民族都处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特权,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一律平等。我党十分重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制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从而实现和保障了少数民族在各个领域中的平等、自由权利。1990年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他强调“真正”的民族平等,含义在于不仅要帮助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而且要使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上得到改善和提高。这样才能为民族团结奠定坚实的基础。这说明,我国的民族平等理论,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具有理论上的彻底性,又坚持了在民族地区一切工作中加以实施,具有实践上的彻底性,是中国能够不断顺利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政策基础。
二、关于民族团结的理论和政策
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又一根本原则。毛泽东曾深刻指出:“帝国主义过去敢于欺负中国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各民族不团结。”因此,“只有经过全阶级全民族的大团结,才能战胜敌人,完成民族和民主革命的任务。”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并且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针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状,毛泽东突出强调:“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同时又指出,两种民族主义“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从而明确了两种民族主义的性质。此外,他还强调党是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只有经过共产党的团结,才能达到全阶级和全民族的团结”。毛泽东十分突出地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必须共同遵守的一条普遍原则,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论及言论行为的是非标准时,第一条就是“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 民族团结是我们伟大祖国“走上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道路”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中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兄弟般的团结”,“不论大的民族小的民族都要团结”,“只要是中国人,不分民族,凡是反对帝国主义、主张爱国和团结的,我们都要和他们团结”,“在这一团结基础之上,我们各民族之间,将在各方面,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我国各民族间的团结,……共同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
关于民族内部团结和民族间团结的重要性,毛泽东强调既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我国各民族间的团结”,也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各民族“内部的团结”。他又指出,在中国,要搞好民族团结,中心是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团结,“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这些观点,深刻地阐明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团结的基本主张。1954年宪法及以后修订的宪法都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民族团结,成为我们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就要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2005年5月,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我们必须进一步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关于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在反对民族分裂的斗争中,必须高举爱国主义和民族平等团结的旗帜,坚定不移地相信和依靠各民族的广大干部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到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史无前例的创举,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我党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明确提出让少数民族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的主张,1938年毛泽东提出:我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5年和1947年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并且先后在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和内蒙古为蒙、回等民族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区域,取得了宝贵的经验。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把我国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了下来。《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第二章第五节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题,用五条的篇幅加以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确立和实施,为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也为构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我党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了这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针对“文革”期间民族区域自治遭到破坏,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邓小平1981年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明确强调:“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他的关心下,“文革” 当中被撤销的民族自治地方得到了恢复,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新建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了下来。1987年10月 13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总书记卡达尔时明确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1952年 7月,他为西南民族学院题词:“团结各民族于祖国大家庭的中心关键之一,是在于各民族都有一批热爱祖国,并能联系群众的干部。”1956年9月,他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时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1981年,他在新疆视察工作时进一步强调: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新疆的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是干部问题,要注意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在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0次常委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经过修订,这一法律更臻完备。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民族工作;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法律实施好。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具有强大生命力。
四、关于少数民族发展的理论和政策
发展,是历史和社会的永恒的主题,也是民族和社会追求的目标。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民族问题是民族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也只能在民族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解决。我党关于少数民族发展的理论是非常广泛的、丰富的,关于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是成功的。关于少数民族发展的理论和政策的核心,是“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并把这看成“是整个国家的利益”,而“方针是团结进步,更加发展”。毛泽东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解放前还存在原始公社所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等情况,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并根据不同条件逐步完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改革,也同社会革命一样,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和民族各方面发展的动力。所以,社会改革是少数民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毛泽东十分强调少数民族发展的全面性。他指出,少数民族的发展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的发展,也包括人口的发展。他特别强调要搞好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强调“中国国民经济没有少数民族的经济是不行的”,号召民族地区“努力生产,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并在这个基础之上,一步一步地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那种以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以及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我们不能设想,只有汉族地区工业高度发展,让西藏长期落后下去,让维吾尔自治区长期落后下去,让内蒙牧区长期落后下去,这样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关心和帮助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
发展是硬道理,是我们制定一切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在我国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衡量民族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只能是发展。1987年 6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强调:“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方能不能发展起来”,在西藏问题上,“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精辟论述,为民族工作确立了衡量得失、判断是非的根本标准。
世纪之交,党中央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全国发展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关系中华民族复兴的宏伟战略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胡锦涛同志明确表示,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是中央的既定方针,今后不仅已有的政策措施不会取消,支持力度不会减弱,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还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支持的力度。他进一步指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帮助他们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帮助他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总之,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使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使各族群众的生活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使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更加巩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
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说到底,是发展问题。发展是当今中国的第一主题,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民族工作的第一要求。发展才能说明一切,发展才能解决一切。离开发展,不可能找到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答案。这正如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当前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是我们解决前进道路上面临的各种问题、把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总之,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使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使各族群众的生活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使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更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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