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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
得的学分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II 类学分 l5—20 学分。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
得低于 l0 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 10 学分。I 类、Ⅱ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 I 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 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
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
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
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 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 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 考核合格,按 3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l0
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
时授予 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 3 小时授予 1 学分。每个项目
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5 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
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 2000 字可授予 1 学分。由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
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
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 5 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作者 ——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 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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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 学分省级刊物 5-3 学分地(市)级刊物 4- 学分内部刊 2
物 2-1 学分 3、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
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 109876 学分省、部级课题 87654 学分市、厅级课题 65432 学分 4、出
版医学著作,每编 1000 授予 1 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 3000 字授予 1 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 1500 字授予 1 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
主讲人 2 学分,授予参加者 0.5 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 1 学分,参加者
授予 0.5 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
9、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制定。
2—8 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 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
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补充:I类学分算 5分,Ⅱ类学分算 20
分) 。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
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
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
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
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I 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
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
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 2 周前将有关资
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
通报、l——3 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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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
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全国继续
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
继委发[2001]第 02 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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