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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
摘要:国外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规定了严密、周详的制约机制,其中
不乏可资借鉴之处。我国现行的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存在严
重缺陷,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健全我国制约检察官自由
裁量权的机制。
关键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检察监督
近年来,大多学者主张应该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处
理刑事案件的一些速决程序,赋予检察人员更大自由裁量权。但是,
如何在赋予检察人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之后防止其滥用,学界并未予
以足够的重视。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作为配
置和制约司法权手段之一的刑事诉讼,在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
权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有鉴于此,笔者首先对国外关
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然后联系我国现行检
察官制约机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
构想。
一、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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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每授出一项权力,就必须同时
设立相应的控制权力的制约机制,使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得
到充分制衡,以防止该项权力被滥用。因而美国学者弗兰茨•
纽曼指出: "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哪里便无法律制度可言。 "
【1】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检察官的一项重要权力,该权力虽
然对实现个案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当行使又会直接侵犯公民的
基本权利,破坏国家的法制。为了防止其负面效应,现代各国都建立
了相应的制约机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是指检察官作出裁量决定后,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根据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对该决定进行审查
监督,纠正其错误的一种制约机制。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例如,
在法国,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原则上处于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地位:或
者作出决定不提起追诉(不予立案侦查或归档不究),或者决定发动公
诉(提起追诉)。如果检察官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予
立案决定(归档不究):(1)追诉不能得到受理,如公诉已经消灭(犯罪
人已经死亡、大赦、撤回告诉、时效已过等);(2)不具备犯罪的各项
构成要件,或者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3)提起追诉不适当(考虑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性格等因素);(4)侵犯个人利益的案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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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与犯罪人已经达成和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付诸执
行。对于检察官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告发人可以按照级别,向
上一级检察官或检察长提出申诉,要求追诉。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长经
审查,可以向下级检察官发出发动追诉的命令,下级检察官必须执行。
【2】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背了社会利益,检察长就可以向
其提出意见,甚至总检察长也可以向其提出应当遵守的意见。 3】 【
(二)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是指以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权来制约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机制。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做法。该制
约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预审机制。预审机制是由预审法官或治安法院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
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机制。这是英美国家采取的做法。英国预审有
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书面预审,就是检察官向治安法
院提出起诉并提交有关证据,在法庭上,检察官告诉法官,全部证据
均以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其副本已交被告方,然后法庭向被告方宣
读控诉内容,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方的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
议,法庭就正式接受检察官的控诉和书面陈述,决定正式向刑事法院
移送起诉。被告方若有异议,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传唤证人,法庭则
改为言词预审,即双方当事人用言词提供证据并进行口头辩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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