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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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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 通 知 人调发[1990]19 号 (一九九 0 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 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 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像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敌视尖;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 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 发给辞职证明书。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 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 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有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 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 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的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 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 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 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 有关规定执行。 2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 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轺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 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 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 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 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 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 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 动离职处理, 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 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 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 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 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 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4 号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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