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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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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 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 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 (江府办〔2016〕26 号)和《关于印发台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 认定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5〕28 号)精神,我市决定实 施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现制定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 收入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 且 件的,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具体认定工 作, 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困供养对象 特 (城镇 "三 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下同)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 对象,不需重复申请。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主要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标准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 150%。 2.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残疾人代 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 3.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 套;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所有权; (三)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 入家庭: 1.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的; 2.家庭成员中有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 无正当理由拒绝就 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4.3 年内自筹资金购置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性困难的 (因拆迁等原因购买的安置房和必要的维修除外) ;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 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6.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弃婴、弃童造成生活困难的; 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 庭收入减少的; —2—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9.拒绝配合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对申请者家庭 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 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 10.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的优惠 台山市低收入家庭可在台山市内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给予高一每 生每学年 1000 元,高二、三每生每学年 700 元的学杂费或生活 费资助。 就读幼儿园、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 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家 庭子女,可以向所就读的幼儿园(学校)申请相关助学金或免学 费。如申请通过,可相应获得:1.学前教育资助,每人每学年 1000 元;2.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 2000 元(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除外)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今后 ; 如果省资助标准有调整,按省的标准执行。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 对象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属于基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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