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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西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嵩明县城西片区开发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
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功能,依法维护被征收
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划分
县城西片区改造征迁工作, 在县征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
以嵩阳街道办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征迁安 置补偿工作。对军事光缆、民用通信设施、电力设施、输水管 道、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征用和迁改,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协调解决。
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公安 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各负其责,并督促、指导、协调征迁
安置补偿有关工作。
二、征迁补偿安置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七)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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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令第 79 号) ;
(九)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5〕103 号) ;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 《
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5〕104 号) ;
(十一) 《嵩明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
(十二)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 《
上房屋等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通 2011〕
( 〔
18 号) ;
(十三)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昆高速等五条 《
道路征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办通〔2014〕62 号) ;
(十四)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
三、征收时间及范围
征收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征收
范围包括嵩明西片区改造所涉区域(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
即布能居委会部分区域房屋、土地。
四、征迁安置补偿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
则。
(一)被征迁人的户籍认定,按照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和所属社区居委会书面意见进行认定。
(二)被征迁人的人口认定,以被征收户户籍人口为基本
对象进行认定(含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 挂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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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不予认定。
(三) 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在签订 《征 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迁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该 证明文件材料必须是征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
体如下:
1.个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及身
份证等相关材料;
2.产权单位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单位机
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3.宅基地建房需提交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手续,村(居)
民社区、小组证明。
(四)土地权属核查部门为所属街道,土地权属认定发生
争议,由国土部门调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确认,争
议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政府确认裁决的,可以向昆明市铁路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
无土地使用权证但持有个人建房占地批准通知书的,按批准面
积视为宅基地面积。
(五)房屋产权核查部门为所属街道,认定发生争议,由 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确定。被征迁 人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
结构和用途为准, 或由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认定,
并由征迁人、被征迁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专
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六方签证确认。
1. 集体经济组织建(构)筑物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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