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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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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 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死刑存废的 论战已持续了两百多年的历史,至今仍争论不息。自建国以来,我国 的死刑政策一直是暂不废除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禁止 滥杀。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废止死刑的呼声,并 得到学界相当多人的支持,但是,反对死刑废止的刑法界人士(尤其 是司法实务界的人士)对此不以为然,甚至有人提出应强化死刑适用 以应对日趋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这样,死刑存置论者和死刑废止论 者又掀起了死刑存废的论战。有学者认为,从应然性上来说,我们应 当提出死刑废止的问题,并大力加以弘扬。从实然上来说,死刑废止 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目前不宜废止死刑, 但应当加以限制。(1)这一论述实际上显现了死刑废除的远景设想,即 我国死刑政策的远期目标是废除死刑, 现实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 而 但应限制死刑,而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需循序渐进。笔者对这种 理性的死刑存废观表示赞同。 死刑政策是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制定的好坏关系到犯 罪形势起伏和社会治安的现状,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生命、 生产秩序的安全,因此,死刑的存废不能仅凭情感的好恶来决定,而 应理性地对待。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从人口的情况看,我国有 十三亿人口,和整个欧洲和拉丁美洲的人口总和差不多;从经济发展 情况看,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发展不平衡;从民族 成分看,共有 56 个民族;从文化传统看,我国国民受儒家文化、社会 1 主义文化、西方文化等影响,且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从受教育程度看, 各种学历、层次的人均有,但是,多数人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从治 安情况看,近几年我国的犯罪形势呈上升趋势;从价值观来看,由于 我国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尚未达到一定程度,人们对生命、自由、人 格、财产等价值观念,还未达到较高的水平,在价值观念上,人们并 未形成普遍崇尚生命,反对死刑的潮流,相反,报应刑观念对民众观 念影响较深, "杀人者偿命,欠债者还钱"是大多数人的观念,大多数 人反对死刑废止。因此,我们应基于这一国情之下来考虑死刑的存废。 刑罚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这是刑罚与其他强制措施区别的关键特 征,在所有刑罚种类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可以抑制可能犯 罪的人不去犯罪,或者抑制正在犯罪的人不去犯重大的罪行。这种强 大的威慑力可以在人们已认识到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作用,也可能是 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产生抑制作用。我国国情复杂,各种层次、各种素 质的国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对大多数人会产生较大的抑制 作用,因此,从犯罪的一般预防来说,现阶段,死刑对预防社会上不 稳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严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罚不可代 替的作用。从特殊预防来看,我国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罪大恶极、死不 悔改的罪犯,实践中曾出现采用残忍手段杀害十几名,甚至几十名受 害人的惨案,犯罪人甚至在被判刑后毫无悔改之意。从理论上说,任 何罪犯均可以改造成为弃恶从善的人,但是,从实践来看,在我国现 有的监狱改造资源之下,许多前述类型的罪犯在其有生之年里是几乎 不可能改造好的,若这些危险分子不被判死刑,那么,当这些罪犯在 2 监狱里接触到其他犯人、干警以及干警家属等人时,这些人的生命权 和健康权就有可能遭到侵害。有朝一日这些罪犯越狱出去,那么,社 会上的广大群众就有可能惨遭残害。因此,从特殊预防来看,对这种 罪恶透顶的罪犯应适用死刑,让其无法再次犯罪。 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他们认为,人的生命权利 是天赋予的,这一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剥夺,天赋予的生命只有天才能 收回。因此,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即不能人为地加以剥夺。犯 罪分子杀人是野蛮的、残酷的,而国家设置的死刑同样也是残酷的、 野蛮的,只不过是形式不同、指向的对象不同而已,实质上并没有区 别。因此,剥夺一个犯罪者的生命也都应该认为是不人道的,是应当 受谴责的。(2)笔者认为,任何刑罚均会使犯罪分子感到痛苦,无期徒 刑也不例外,它使犯罪分子终身失去自由、失去"性福" 终身被强制 , 劳动却又得不到报酬。从犯罪分子受痛苦这一角度上讲,无期徒刑是 不"人道"的。我们是否因此而废除无期徒刑呢?在一些废止死刑的 国家里,对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病人施行"安乐死"是合法的,能 否因病人的死亡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而认为这"安乐死"不人道呢? 几乎每个国家规定有正当防卫制度,法律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并不认为是违法,能否因犯罪人之死是人为原 因所致,而认为正当防卫不人道呢?某种刑罚是否不人道,应置于这 个国家社会实际状况来评判,在一个幅员广泛、人口众多、情况复杂 的国家里,如果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能抑制无数的恶性案件发生, 并应成为刑罚阶梯中尚不可少的部分时,就不能说死刑是不人道的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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