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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怀嬴之“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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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集萃772024 年第 1 期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怀嬴之“怒”李 阳 范学新(伊犁师范大学 新疆 伊宁 835000)一、社会性别与愤怒“社会性别”是 20 世纪中期开始盛行于西方女性主义者中的术语。最早可以追溯至波伏娃,她在 第二性 中提出“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首次将女性生物学上的性别与后天在社会中形成的性别区分开来。“社会性别”是指在父权制下,社会对男性与女性在社会角色、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个性气质等方面不同的寄托与要求。它是社会对性别的建构,这种建构贯穿人的一生,以一整套男性中心的制度与风俗文化渗透进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模式

2、。父权制下的社会性别本质上是男性为实现与延续其统治地位而实行的性别压制,妇女则是被压制的对象,处于客体、他者、依附者的地位。父权制社会下,人们认为生理性别决定社会性别。男性与女性由于生理特征的不同,形成截然不同的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男性从小被要求成为强壮的、勇敢的、智慧的、有梦想的、占主导的,他们获取知识,大胆革新,他们的世界是向外的,追求权力与财富。女性在生理特征上处于弱势地位,她肩负生育后代的使命,被期待成为柔弱的、贤惠的、温柔的、母性的、被保护的。她们的世界是向内的,被禁锢家庭中,成为孝女、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社会性别的建构不仅表现在外在气质、行为处事上,也内化为人的价值取向,女性自觉将

3、女性气质作为追求。周代时,已建立起完善的父权制。怀嬴正处于春秋时期,这一时期以周礼为核心的男性政治强调男女有别,并进【摘要】怀嬴,是秦穆公的女儿,在 左传 后期记载中被称为“辰嬴”。她先后经历了两段政治婚姻,先嫁给晋国太子圉,后嫁给圉的叔父重耳,地位上先为正妻后降为媵妾。在第二段婚姻的新婚之夜,面对重耳不礼貌的“既而挥之”,怀嬴做出了“怒”的行为,发出了“何以卑我”的反问。在父权制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训下,女性的性别气质被定义为柔弱、顺从、温柔、淑女、母性。怀嬴表现出的愤怒是阳刚的,属于男性性别气质。怀嬴的愤怒是对父权制规训下的社会性别气质的打破。从个体的人的愤怒、女儿的愤怒、妻子的愤怒三方面分析

4、怀嬴之怒,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认识这位女性,也可以发现怀嬴愤怒背后的不彻底性。【关键词】怀嬴;社会性别;愤怒;左传 【中图分类号】K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01-0077-04【DOI】10.20024/ki.CN42-1911/I.2024.01.025一步强调具有家国同构性质的夫妇有别。男子以父权、夫权、君权的约束统治着女子,女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以女儿、妻子、母亲的身份依附于男子。从对男性与女性不同的教育理想、两性分工、婚姻规范与财产分配等方面,可看出周代社会是如何塑造不同性别的人的。首先,教育理想的不同。礼记 内则 中记载,男子自幼开始学习诗书礼

5、乐,“六年,教之数与方名九年,教之数日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而女子没有受教育的机会,“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纴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女子只能学习礼仪、女事,和母亲一起操持家务。怀嬴这类贵族女子,虽有专门的老师,但学习的内容不过是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其实质是为了培养封建淑女,为男权社会培养温顺的女性。从小所受的不同教育直接导致男女不同的思想观念,使男性高高在上的统治成为理所当然,而女性的思想则被禁锢于家庭的狭小天地。其次,从两性分工看,男主外女主内成为固定社会角色模式,“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男性从事征伐、祭祀

6、、册命赏赐类国之大事以及劝农桑农事等,他们追求的是“三不朽”,即立德、立言、立功。而女性被限定在蚕织、家务、中馈、生儿育女、侍奉舅姑等内事中。列女传:“吾闻妇人之事,在于馈食之间而已。”诗经:“妇无公事,休其蚕织。”从事内事被看作是女性的责任与义务。最后,婚姻规范与财产分配方面。周代实行的是严格的外婚制,女子必须从夫居,“夫尊妻卑”是显著特征。从男性可占有配偶数量来看,不同阶级的男性拥有不同特权,78今古文创天子可以娶12 女,诸侯 9 女,大夫 3 女,士只能一妻一妾。与男子的多个配偶相比,女子被要求忠于自己的丈夫,不遵守礼教的女性是被社会斥责的,贞操观念成为女子重要的道德之一。从财产看,周

7、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被取消,仅在出嫁时以嫁妆的形式分割到少量财产。这些财产也多是生活用品,而不像男子所继承的官位、领地那样具有再增值性。在夫家,女子负责家务劳动、侍奉舅姑、生儿育女,却没有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占有权。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予。”女性在财产上并没有实权,这导致周代女性在经济上完全附庸于她的丈夫。以上三方面,均显示出周代父权制社会压抑女性的天然属性,剥夺女性的独立地位、独立思想,使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品,服务于男权社会。在周代,女性的外在行为要围绕“合乎礼”展开,包括情绪的表达。愤怒这种情绪,被看作是阳刚的,是属于男性气质的。男性的愤怒被看作是有力量的

8、,具有男子气概,女性的愤怒则被看作是泼妇的、歇斯底里的,不符合女性形象与女性气质。这是由于社会文化对男女性别角色的期待与要求不同。由于女性长期处于被支配的不自由状态,她们能感受到更多的愤怒。但同时因为社会对女性性别角色的塑造,女性往往为了维护自我形象,维护与他人的关系而压抑自己的愤怒。在父权制完善的周代,女性在家被要求以孝侍奉父母,出嫁后则被要求以礼侍奉丈夫。当面对第二任丈夫重耳不礼貌的对待,怀嬴却做出了“怒”的行为,发出了“何以卑我?”的反问,这一举动违背了温柔顺从的女性气质。而重耳面对怀嬴愤怒的质问,不是生气,而是“公子惧,降服而囚。”说明了怀嬴反对卑我的愤怒表达是成功的。怀嬴为何会愤怒,

9、重耳又为何会畏惧。从作为个体的人的愤怒、女儿的愤怒、妻子的愤怒三方面分析怀嬴的愤怒,可以更全面地认识怀嬴这位女性。二、个体的人的愤怒“愤怒”,是人的本能,是指当人行动受挫或遇到引起自己极度不满、反感的事物时的一种自然而然的情绪反应。“愤怒”本身不分男女性别,是人所共有的。而在父权制社会下,愤怒却被归为男性气质。传统礼教规定女性应温柔敦厚,端庄稳重,女性的愤怒是对礼的僭越,是不合于女性气质的。这根本上是为了禁止女性的反抗,维护男性在家庭、社会政治领域的绝对统治。剥离了社会文化加诸女性的层层枷锁后,怀嬴的愤怒是人的情绪的自然流露。即便是在周礼的约束下,女性对引起愤怒的事物的感知并不会消失,但大多数

10、闺阁女子的愤怒被性别角色自我压抑了。怀嬴的愤怒是对父权制规训下的社会性别气质的打破。怀嬴为何会愤怒?这段记载见于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秦伯内女五人,怀嬴与焉,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公子惧,降服而囚。”这发生在怀嬴第二段婚姻的新婚之夜。怀嬴作为媵妾,给重耳“奉匜沃盥”。所谓“奉匜沃盥”,杨伯峻在 春秋左传注 曰:“古人洗盥,一人持匜,灌水于洗盥者之手以洗之,下有槃,以盛盥訖讫之水。”仪礼 士昏礼解释“媵、御沃盥交。”杨伯峻在 春秋左传注 进一步解释道:“依士婚礼,新郎入室,新妇之从者曰媵,为新郎沃盥。”在盥洗礼结束后,重耳的反应是“既而挥之”,正是这个行为触发了怀嬴之怒

11、。“既而挥之”,有学者解释为重耳在盥洗结束后挥手让怀嬴离开。杨伯峻解释为:“重耳不待巾而挥去余水,非礼,故怀嬴怒。”盥洗是一套流程,而“盥卒,授巾”也在其内,“既而”对应的是盥洗结束后,“挥之”则对应重耳对怀嬴挥手,“既而挥之”解释为重耳盥洗结束后挥手让怀嬴离开比较合理。这个动作显示出重耳对怀嬴的不重视与轻蔑。怀嬴以礼对待新婚丈夫,而对方却不以礼待她。这种不平等的差别对待,激发起人的愤怒情绪。怀嬴之怒正是常人的情绪的体现,愤怒是她捍卫自我尊严的工具。虽然女性的愤怒在周代是被社会文化规避的,但多数时候人的情绪是一瞬间的本能流露。怀嬴作为贵族女子,接受过严格的礼仪教导,此时却将自己的情绪展露无遗。

12、其实重耳的行为只是一个触发点,怀嬴之怒是长期压抑的必然结果。怀嬴的第一段婚姻是与重耳的侄子太子圉,太子圉作为晋国的人质来到秦国,秦穆公将怀嬴嫁给了他。这段婚姻维持了五年。而五年后,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晋大子圉为质于秦,将逃归,谓嬴氏曰:与子归乎?对曰:子,晋大子,而辱于秦,子之欲归,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从子而归,弃君命也。不敢从,亦不敢言。遂逃归。”在他们婚姻的第五年,晋惠公病重,圉担心国君之位会被其他人得到,想逃回晋国,并想让怀嬴和他一起回到晋国。而怀嬴明白自己的使命是为了看住圉,但她选择成全丈夫的大义,放他离开并没有向秦国泄漏丈夫逃跑的秘密。圉的逃跑必然将怀嬴陷入难堪

13、的境地,在外人眼中,怀嬴是被抛弃的,她身上从此具有了高贵的国君之女与卑贱弃妇的双重属性。而在圉逃回晋国的一年后,秦穆公为了扶持公子重耳做晋国国君,再次将怀嬴作为政治联姻工具嫁给了圉的叔父重耳。在身份上,怀嬴是重耳的侄媳。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已经相对完善,因而在得知怀嬴的身份后,重耳想推辞这门婚事。再嫁给重耳后,怀嬴身上高贵与卑贱两种属性更加强化。外人对怀嬴的评价,可见于 左传 文公六年:“赵孟曰:辰嬴贱,班在九人,其子何震之有?且为二嬖,淫也。”辰嬴即怀嬴,赵孟认为她受到过两个国君的宠爱,因而她是“淫”的。这类评价不可能只出于赵孟一人之口,应是大多数人对怀嬴的评价。这实际是社会文化塑造文化集萃7

14、92024 年第 1 期下,男性对女性贞操的严格要求。男权社会不仅塑造了女性社会性别,还在性别文化下延伸了对女性的权利,贞洁观念便是如此。女性一旦违背男权社会的贞洁期待,便会被冠上“淫”的名声。男性对女性贞洁的要求,一是为了确保妻子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二是为了确保财产继承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使自己的财产不至于流落到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手中。贞洁观念也深入到女性心中,成为她们的自觉遵守。在怀嬴眼中,重耳的轻蔑举动一是因为伦理道德,二是因为她的再嫁,即她的不洁。“何以卑我”可理解为:你凭什么因为我是你的侄媳妇而看不起我;你凭什么因为我的再嫁而看不起我。自幼接受三从四德、从一而终教育的怀嬴,也会因自己颠覆

15、伦常的再嫁而郁积在心,而嫁给谁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她的自主选择。在社会环境与内心的重压下,面对重耳不礼貌的挥手行为,怀嬴长期以来的愤怒一瞬间被激发。愤怒使得她摆脱了社会文化加之于她的种种角色,表现出她作为个体的人的委屈与不满,使人们听到了属于那个时代的女性的声音。愤怒可以通过神色、声音、武力等方式体现出来,怀嬴选择的是言语之怒。她是非常聪慧的,对政治形势有清晰的判断。重耳只是暂居于秦国,需借助秦穆公的势力才能回到晋国。怀嬴便以“秦、晋匹也”作为有力的前提,成功震慑住重耳,表达了对自我尊严的捍卫。三、女儿的愤怒作为秦穆公的女儿,怀嬴具有父亲的女儿与国君的女儿两重属性。秦穆公对她的父权也分化为在

16、家庭体系内和在社会体系内,具有父与君的双重性质。周代宗法制家庭中,父权是非常强大的,父权文化塑造了女性社会性别。诗经 斯干:“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女孩从小受到与男子不同的待遇,她的玩具是陶制的纺缍,她被要求关心酒食之事,不给父母添麻烦。这是早期的性别角色诱导,它将女孩的角色与家务劳动、侍奉父母这类为家族利益做出奉献的行为联系起来。幼年期的性别待遇,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女孩开始在与男孩截然不同的领域内熟悉自己的性别角色内容。强大的父权还体现在对女儿自由选择权的剥夺,不仅剥夺了女儿的人身自由,还掌控着女儿的婚姻决定权。父母之命体现在“取妻如

17、之何?必告父母。”怀嬴的两次婚姻正是父之命的结果,由于她特殊的国君之女身份,她的婚姻受到父权与君权的两重制约。作为贵族女子,她是政治权利的附属品。秦穆公为她选择的两段政治婚姻,是为了借联姻的形式增强与晋国的联系,扩大秦国的势力。联姻遵循的是君主的意愿,而不是女子的自由选择,婚姻原本的情感关系被政治利益取代。为了父国的利益,怀嬴必须接受君主的选择,并以温良贤淑之礼侍奉丈夫。秦国为了扶持重耳成为晋国国君,采用了强强联合的政治联姻形式,一次性送给了重耳五个女子,怀嬴也在其中。而重耳作为一个寄居于秦国的被帮扶者角色,却在他不经意的“既而挥之”中表现出对秦穆公女儿的不尊重。怀嬴作为政治婚姻下的女性,除了

18、肩负着繁衍子嗣、加强两国联盟等义务外,她还有强烈的血缘宗族观念。这种宗族观念既是出于天然的血缘联系,也有后天文化的影响。因而在受到重耳轻蔑的对待时,代表秦国的怀嬴站出来维护了父国的尊严。怀嬴代表的是秦国女儿的愤怒,她的身份是秦国强权的延伸。重耳畏惧的并不是怀嬴的愤怒本身,而正是她背后强大的秦国。怀嬴的愤怒让重耳认识到现实事实“秦晋匹也”,他脱去上衣,把自己囚禁起来向秦国道歉。怀嬴的质问“秦晋匹也,何以卑我”可以理解为:秦国与晋国是两个地位相当的大国,你凭什么看不起秦国呢?怀嬴既是父权制下政治婚姻的承担者,也是父国利益的维护者。在父国的尊严受到损害时,她打破了社会对她的期望成为一个温柔贤淑的妻子

19、,以阳刚性的愤怒展现出秦国女儿的立场。从这一角度看,怀嬴的愤怒是打破了社会加之于她的妻子角色,而以社会文化培养出的女儿角色坚决捍卫父国尊严。四、媵妾的愤怒女性出嫁后,其境遇并没有改善,反而套上了家庭的沉重枷锁。周代的“男女有别”延伸到家庭领域,体现为“夫妇有别”,夫妇之别在地位上表现为“夫尊妻卑”。女子婚后充当丈夫的奴隶与服务者,她在经济、思想、人格地位上,都附属于丈夫。左传 中明确表示:“女子,从人者也。”女子对自己的婚姻没有自主选择权,婚后面对不平等的夫妻地位,她必须以礼服侍丈夫,否则将会面临被休弃。诗经中大量的弃妇诗,如 江有汜 氓 等,都反映了周代被抛弃女子的怨恨与心酸。礼记 中明确记

20、载的“七出”更是说明了妻子完全的附属地位,她无权决定自己在家庭中的去留。因而,为了杜绝被休弃的风险,大多数女子自觉接受社会加之于她的温顺、忠贞、勤劳等妻子品行,并将之默认为妻子的本分。春秋时实行媵妾制。诸侯迎娶夫人时,女方会将出嫁女子的侄女和妹妹作为陪嫁送到出嫁国,女方的两个同姓诸侯国也会各安排一个宗室女子,及其侄女和妹妹共同出嫁,这样下来,诸侯可以一聘九女。周代实行一妻多妾,在九个女子中,只能有一位嫡妻,其余均为妾,“妻”与“妾”也是社会加之于女性的性别角色。虽正妻与媵妾们同属一个宗族,有血缘关系,关系密切,但妻妾之间等级分明,正妻所生子为嫡子。这根本上是为了确保长幼有序,使嫡长子的财产继承

21、权具有稳定性,维护宗族的绵延。仅仅过了一年,怀嬴就要面临再婚,并且从第一段婚姻的正妻降为第80今古文创二段婚姻的媵妾,妻与妾地位的不同必然带来不同的待遇。身为秦穆公之女的怀嬴,她必须顺从君主的意愿,恪守媵妾的礼仪服侍重耳。在新婚之夜,她以媵妾的身份为重耳盥洗,却得到了对方轻蔑的挥手。重耳此时并不知道怀嬴与秦穆公、圉的关系,只按照盥洗之礼知道怀嬴的媵妾身份。根据 国语重耳婚媾怀嬴 的记载,秦穆公听说了新婚之夜发生的事后,才向重耳介绍了怀嬴的身份及与圉的关系,重耳听说后想辞掉这门不合伦理的婚姻。可见在新婚之夜,重耳眼中的怀嬴只是一个媵妾,不具有秦穆公之女、侄媳妇的身份属性,他不经意间的“既而挥之”

22、展现出的是丈夫对媵妾的忽视与不尊重。而周代所倡导的妻子之道,正如孟子媵文公下 记载:“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女子要顺从并尊重丈夫的意愿,不能违背。从这个意义上,怀嬴作为重耳的媵妾,必须接受重耳对她所做的一切行为。面对重耳不礼貌的对待,怀嬴并没有因为媵妾的地位放弃对自我人格尊严的捍卫,她直接采用愤怒的反问“秦国、晋国是两个地位相当的大国,你凭什么因为我的媵妾地位看不起我?”,揭示出这段政治婚姻的实质是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没有感情积累,但双方都应该尊重对方,以礼待人。怀嬴的愤怒打破了温柔的淑女形象与顺从的妻子角色,发出了女性要求被以礼相待的呼声。虽然违背了社会对妻子“以顺为正”的要求,但

23、这种违背带来的结果并不是被休弃,反而是重耳的道歉。重耳作为未来的晋国国君,心胸不至于狭隘。他的道歉,一是因为怀嬴让他意识到处在异国他乡必须恪守自己的行为,二是因为怀嬴的聪慧让他反思自己为人丈夫的行为。愤怒的反抗改变了重耳对怀嬴的态度,重耳最后“逆夫人嬴氏以归”,用正式的婚姻之礼迎娶了怀嬴,并将她接到了晋国。但在当时的男性政治下,怀嬴的反抗是不具有彻底的破坏性的。首先,怀嬴的愤怒需要借助“秦晋匹也”这一前提来表现,即需要借助父国的强大实力才有抒发自己愤怒的可能。一方面,她表现出对温柔顺从的性别角色的背离,另一方面,她必须借助秦国女儿的身份才有展现愤怒的底气。在那个时代,女性被社会文化规避了的本能

24、情绪需借助强大的宗族实力得以抒发,本质上是男性政治的彰显。其次,根据怀嬴的“何以卑我”,什么才是“不卑我”的行为?夫妇之别最终是为了实现“夫妇有义”,在社会性别文化的塑造下,男女双方在各领域扮演截然不同的角色,但这种对立性的差别最终变为互补式的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的运转,家庭的和睦和谐。怀嬴作为媵妾,她默认了自己是以礼侍奉丈夫的角色,“侍执巾栉,以固子也”。她期望夫妻双方均以礼相待。当重耳的行为打破了以礼相待的“夫妇有义”时,怀嬴的愤怒实则是对夫妻之礼的维护。由于时代与身份的约束,怀嬴最大的反抗只能是借助父国强大的宗族实力表达反对卑我的观点。反对卑我不意味着要求两性平等,而是为了达到夫尊妻卑为前

25、提的“夫妇有义”,维护两国的政治婚姻。从以上三方面解读怀嬴的愤怒,可以发现愤怒这一行为是对女性社会性别角色的打破,是个体的人的本能情绪体现,也是怀嬴身上反抗力量的爆发。但作为女儿与媵妾身份的怀嬴,永远无法摆脱社会文化对她的塑造,她的愤怒是为了维护父国尊严与夫妇之礼。怀嬴的“何以卑我”,使人们听到了春秋时代的女性呼声,看到了一位无权支配自己的命运而又聪慧自尊的女性身影。注释:胡平生、张萌译注:礼记,中华书局 2022 年版。张敬注译:列女传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王秀梅译注:诗经,中华书局 2021 年版。国语重耳婚媾怀嬴:“秦伯归女五人,怀嬴与焉。公子使奉匜沃盥,既而挥之。嬴怒

26、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公子惧,降服囚命。秦伯见公子曰:寡人之适,此为才。子圉之辱,备嫔嫱焉,欲以成婚,而惧离其恶名。非此,则无敌。不敢以礼致之,欢之故也。公子有辱,寡人之罪也。唯命是听。公子欲辞。”郭丹、程小青、李彬源译注:左传,中华书局 2022年版。参考文献:1左丘明.左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2韦昭.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4刘向.列女传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5周振甫.诗经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2.6礼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7.7西蒙娜德波伏瓦.第二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8马敏霞.怀嬴身份考J.山西档案,2014,(05):23-25.9高方.左传 丽人谱之怀嬴论J.文艺评论,2011,(12):83-86.10赵玉宝.先秦性别角色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5.11白路,杜芳琴.周代权贵妇女介入“公”“外”事务的三种类型从社会性别视角的观察与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02):94-99.12杜芳琴.华夏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J.浙江学刊,1998,(03):47-52.13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6):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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