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创新实践与相关政策建议
本文在汇总整理前人研究成果以及分析国内外绿色信贷最新进展的基础上,归纳整理了国内绿色信贷开展的主要困难与不足,认为在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绿色信贷已得到快速发展,但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同时,提出了我国绿色信贷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起到全社会资金资源配置的枢纽作用。经济决定金融,经济的转型升级,离不开金融的配合与支持。随着国家绿色发展战略不断细化,以绿色信贷为核心的绿色金融也在加速发展。首先,金融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2012年,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2014年6月,银监会又印发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将其作为绿色银行评价的依据和基础,并于2015年组织全国主要银行开展了绿色信贷自评价工作;2015年末,人民银行发布绿色金融债券公告,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事宜,同时发布了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领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对绿色信贷相关政策、规划的出台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议。如2012年,巫天晓在《银行绿色评级制度:绿色信贷的新引擎》一文中,提出了构建银行绿色评级制度体系以及实施过程的基本设想。工商银行殷红通过《环境因素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影响的压力测试研究》课题,进行了绿色金融压力测试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再次,国内众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绿色金融,积极开展研究。周树勋(2012)、王薇(2012)等梳理了我国排污权试点城市运行情况,对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价值评估、排污权抵押风险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完善排污权抵押机制提出了建议;钟相、代玉簪、翁智雄等(2015)梳理了发达国家银行机构绿色金融的理念和政策、业务创新与业务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比较了我国与发达国家银行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的区别与联系,探析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的发展方向;宋鑫(2016)通过构建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基于历史数据,模拟了绿色信贷对各行业产出的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绿色信贷政策的投资传导路径,提出了相关建议;上海银监局绿色信贷研究课题组(2016)总结了上海辖内银行业在绿色信贷领域取得的成效,分析了目前影响和制约绿色信贷发展的内外部主要因素,从监管角度提出建立银行业绿色信贷行业标准、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激励以及提高环境风险专业化管理能力等政策建议。
二、国外绿色信贷开展情况
根据马塞尔·杰肯(Marcel H. A. Jeucken)提出的绿色金融四阶段理论(2001),银行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抵制阶段(Defensive)。银行认为,对可持续问题的关注只能增加成本而不会带来任何收益,因而采取抗拒态度。第二,规避阶段(Preventive)。环境、社会等可持续发展问题对银行的经营产生了潜在风险,促使银行采取规避风险的策略。第三,积极阶段(Offensive)。银行已经从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活动中发现商机,因而开始积极开展相关业务。第四,可持续阶段(Sustainable)。银行的一切商业活动都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一致。
目前全球已有82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可视为注重管控环境和社会风险。按照上述分类,这些银行至少进入了第二阶段。金砖国家引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控方面进行探索,并形成了有益的经验。其中,巴西央行2014年颁布决议,规定对其监管范围内的所有银行实行强制性环境与社会政策;南非四大国内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且由于均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上市,四家银行还提交了可持续性报告。中国近年通过颁布《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能效信贷指引》等一系列政策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绿色信贷政策框架体系。2013年6月以来,国内主要银行机构定期开展绿色信贷统计,并从2015年开始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工作。通过这些活动,各参评行已基本建立绿色信贷管理体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并得以快速发展。其中,兴业银行设立了环境金融业务专责经营管理部门,浦发银行发布了《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2.0版》,农业银行则推出碳金融服务等。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水平,被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组织认为处于金砖五国前列(世界自然基金会,2015)。
绿色信贷在国外起步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规范制度、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等方面都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银行机构已进入第三阶段。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常杪,2008)、英国绿色投资银行、巴克莱银行、德意志银行等。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完善信贷规范方面
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等银行共同起草了《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旨在管控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如今,全球采纳《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新兴市场的70%,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200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又制定了《负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提出了6 大投资原则,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时充分考虑社会与环境影响,规范金融投资决策。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框架》,其中的绩效标准成为金融机构执行项目融资环保政策所公认的重要标准。2014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等共同推出《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流程、过程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操作,对绿色债券的规范、快速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提供专业服务方面
1974年,前联邦德国成立了全球首家政策性环保银行,负责为商业银行不愿授信的环保工程项目提供优惠贷款。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联合推出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UNEP BI);1997年,该计划更名为金融机构计划(UNEP FI)并沿用至今。从此,绿色金融服务从单一银行业务扩展到一般性金融服务。2004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展“促进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提供低息贷款支持企业改善环境。银行在收到企业环保专项贷款申请后,对企业进行环境评级,依据不同档次评级结果确定低息贷款利率;2007年,又推出环境评级贴息贷款业务,若接受环境评级的企业承诺5年内消减二氧化碳排放量5%以上,将获得进一步的优惠利率。2016年,英国私营劳埃德银行推出10亿英镑的绿色房地产信贷基金,信贷客户达到或超出设定的减排目标,就可以享受绿色信贷基金提供的优惠条款,优惠可达20个基点。在零售领域,荷兰银行实施绿色住房抵押贷款计划,对符合环保标准的贷款减息1%,还推出了气候信用卡;美国、加拿大推出汽车及运输贷款优惠,鼓励个人购买节能减排汽车和产品;香港汇丰银行推出绿色产品消费贷款;英国巴克莱银行推出抵减碳排放的旅游贷款;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则推出环保类存款产品等。
(三)出台扶持政策方面
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撬动社会投资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主要财政激励措施包括:贴息贷款、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性银行引导、担保等。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背后均有法律或财税政策支持的背影。例如,英国政府颁发的“贷款担保计划”,通过对企业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小企业,允许其向金融机构最高可借贷7.5万英镑,由政府担保80%。该计划侧重于为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担保,一方面有效刺激了英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另一方面,则对那些量大面广的中小型污染企业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在德国,政府积极参与开发绿色信贷产品,以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为载体,实施对环境项目的金融补贴政策,使政府补贴资金能够发挥最大效率。欧盟一方面规定,绿色信贷及证券化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则以立法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并于2004 年颁布、实施了《欧盟环境责任指令》,推动绿色保险在欧洲快速发展。
(四)强化社会监督方面
社会力量通过权威评选参与绿色信贷监督,有助于推动绿色信贷实施。目前国外社会力量参与绿色信贷监督的程度远远高于国内。“可持续银行奖”等一系列全球知名奖项的设立与评选,有力地推动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从上述国际绿色信贷开展情况来看,发达国家政府大多以商业银行为载体,采用市场化为主的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政策指导,及以提供贴息、减免税费、设立政府基金等,以市场化手段参与、支持绿色信贷项目;同时,环保行政部门则发挥其项目审核作用,与银行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鉴于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监督环境,国外银行需要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为规避相关风险,银行往往综合采用多项原则,把国际标准与自身情况相结合,制订出切合实际的方针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多方参与的环境事务管理机制与信息沟通平台。
三、国内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创新发展情况:以兴业银行为例
自2012年银监会陆续发布《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的通知》、《能效信贷指引》等一系列政策制度以来,国内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不断深入。从绿色信贷融资发展看,我国绿色信贷已形成一定的融资规模,并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截至2015年底,中国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7.0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9.68%;贷款所支持的项目预计可年节约标准煤2.21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5.50亿吨,减排化学需氧量355.23万吨、氨氮38.43万吨、二氧化硫484.96万吨、氮氧化物227.00万吨,节水7.56亿吨。从绿色信贷筹资途径看,除吸收公众存款外,以发行绿色金融债筹集资金的模式得到迅速发展。2014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发行了世界上第一笔人民币绿色债券;2015年,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等值1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2016年,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青岛银行分别发行100亿元、350亿元、40亿元绿色金融债,其中兴业银行还发行了中国首单26.46亿元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在国内主要银行机构中,兴业银行2006年开始能效信贷探索,并率先建立起绿色金融专职管理部门,持续开展探索与实践。截至2015年末,兴业银行已累计为6000多家客户提供绿色金融融资服务超过8000亿元,余额达到4005亿元,不良率0.37%;绿色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22.4%。兴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比、不良率等关键指标,在国内主要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兴业银行10年的探索、实践充分证明,将银行社会责任与业务转型、风险管理有机结合的金融模式创新,不但没有成为银行的财务负担,还有力推动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理念的提升,开创新的业务领域,形成优质的资产和可观的利润。这样的绿色发展模式是可复制、可推广的。兴业银行的成功经验,梳理下来,主要包括:
(一)平衡好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
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绿色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和趋势。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种趋势,进而主动服务于这种经济发展趋势。在这一大背景下,兴业银行开始思考履行社会责任与银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探索以商业模式创新履行社会责任,实现银行商业利益与社会环境效益的和谐发展。随着绿色信贷探索实践的不断深入,兴业银行逐步形成了“寓义于利”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并提升到公司治理与企业文化的战略高度,进而逐步传导、落实到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产品创新等方面。具体而言,就是在经营活动中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营理念层面的三个转变:一是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成为公司治理的共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银行社会责任与自身可持续发展间关系的认识,并积极探索以多种方式推动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构建人与自然、环境、社会和谐共处的良好关系。二是由被动接受约束转变为主动寻求商业机会。把服务节能减排、遵循《赤道原则》作为创造差异化竞争优势、挖掘新商机的有利工具。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和产品来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增加社会福利的目的。三是由单一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转变为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的全面再造。
(二)建立绿色信贷组织管理架构
以专责管理部门为核心组建全行绿色信贷组织架构,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兴业银行绿色信贷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又一重要因素。在体系建设方面,兴业银行设立环境金融部(总行一级部门)作为全行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和推动部门,并在分行设立相应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通过专注节能环保领域,总结提炼相关行业、区域、客户群体特点,兴业银行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指导规范运营管理、业务操作、授信指引、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等重要工作。
目前,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均开办绿色金融业务,覆盖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三大领域,项目遍布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东北、中部、西部和海西等主流经济区域,涉及能效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碳减排、污水处理和水域治理、二氧化硫减排、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等众多项目类型,有力支持了绿色发展。
除兴业银行外,一些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管理架构的专业化经营模式。比如,平安银行在能源矿产金融事业部下建立绿色能源业务中心,重点开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专业化经营;北京银行选择目标客户集中、节能减排存量业务较多的支行成立绿色金融特色支行,以提高能效信贷的专业能力。
(三)有效管控环境和社会风险
2008年,兴业银行正式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通过采纳和实施赤道原则,兴业银行在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客户服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一是在制度体系方面,兴业银行构建了由“基础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组成的《赤道原则》项目执行制度体系,并通过对适用赤道原则项目抽查与评价、现场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等方式,发现潜在缺陷,完善管理流程,提升制度可操作性及与《赤道原则》的融合程度;二是在技术体系方面,开发并上线运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模块”电子流程,使《赤道原则》适用性、分类、赤道原则项目评审更加规范、高效;三是在客户服务方面,兴业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利用《赤道原则》倡导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工具,帮助企业管理和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四是在风险防控方面,除适用《赤道原则》项目外,兴业银行还借鉴《赤道原则》的理念和方法,对五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贷款业务进行环境与社会风险评审,以进一步防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
兴业银行通过实施《赤道原则》,促进业务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的改进,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走上了一条更加科学、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兴业银行还帮助客户提高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水平,进而提高融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友好性,推动环境与社会风险绩效管理在市场中的普及,推动市场、客户的经营理念与模式革新,实现客户、银行以及环境与社会的多赢。
(四)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与服务
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类型:一是绿色金融募集资金途径创新。例如:设立绿色基金、绿色企业股权融资、绿色金融债、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企业债以及利用国际资金等方式募集资金开展绿色信贷。二是绿色金融风险控制方式创新。例如:就能效信贷业务通过引入国际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分担的方式减小国内银行机构的贷款损失。银行机构通过采纳《赤道原则》提高管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能力,将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开发为合格的抵/质押担保物等等。三是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应用创新。比如: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等。
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多年来,兴业银行针对客户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多种金融需求,逐步形成了绿色金融“8+1”融资服务和排放权金融两大产品序列。2013年,兴业银行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服务、特许经营权质押、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不断创新,并在原有产品序列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了兴业银行“绿金融•全攻略”的绿色金融专案。该专案主要包括十项通用产品、七大特色产品、五类融资模式及七种解决方案,是涵盖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到解决方案的多层次、综合性的产品与服务体系(见图1)。
2016年,兴业银行在研发整合集团成员产品的基础上,发布“绿色金融集团化产品架构体系”,极大丰富了产品种类,拓宽了客户群体,增强了筹融资能力。在融资工具方面,兴业银行在合理运用传统信贷工具的同时,积极通过金融租赁、信托、证券、基金等产品满足节能环保客户的融资需求,实现了集团化产品组合运用和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的配套支持。在筹资工具方面,兴业银行通过发行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绿色金融债,来丰富资金来源,帮助客户实现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在其他业务方面,兴业银行通过交易银行产品,满足节能环保客户支付结算便利、资金集中管理、财富增值的需求;在国内首发低碳主题信用卡、公益慈善概念银行卡,大力推介个人绿色消费贷款、绿色理财产品等,实现了从企业融资到个人零售领域的跨越。
除兴业银行外,浦发银行也初步建立起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该行发布的《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2.0版》涵盖了能效融资、可再生能源融资、环保金融、碳金融和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五大板块,以及包括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贷款、法国开发署绿色中间信贷、亚洲开发银行建筑节能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保理、碳交易财务顾问、碳保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绿色PE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十大特色产品。
四、我国绿色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
得益于国家层面以及监管层面的政策推动,我国的绿色信贷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与国际相比,一方面,我国政府在立法、执法、激励措施制定、信息交流机制建立等方面相对落后;另一方面,国内大部分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相关组织架构、运营机制、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手段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一)绿色信贷发展的基础较为薄弱
我国的绿色信贷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基础性工作仍显不足,并对绿色信贷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制约。特别是与绿色信贷发展相配套的法制建设、市场建设、系统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比如,有关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的立法,滞后于业务发展;资产交易市场欠活跃,节能环保项目资产流动性差,以其作为抵/质押物存在价值低估严重的问题;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抵/质押公示系统,国内抵/质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委管理;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环保信息披露欠缺,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未能有效嵌入银行业务流程,并愿为此付出成本。目前,我国内地的赤道银行只有兴业银行一家。
(二)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缺乏有效的机制安排
大部分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的认识较为简单,把绿色信贷简单等同于“环保一票否决制”“两高一剩”行业限额管理等。在以下三个方面,大部分银行都缺乏有效的机制安排:第一,缺乏鼓励、引导资金投向节能环保领域的制度、流程、产品、资源等体制机制;第二,银行在融资服务过程中,缺乏识别、防范、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机制安排;第三,银行缺乏提升自身环境与社会表现的机制安排,如开展绿色办公,自身节能降耗,开展公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等。
(三)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展的组织体系不完善
目前,国内只有少部分银行建立了绿色信贷组织体系、设置了绿色信贷专门的职能部门,大部分银行则并未针对绿色信贷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框架,部分银行甚至还未设立绿色信贷相应的岗位。
(四)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专业能力不足
由于国内的绿色信贷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家银行在绿色信贷的制度建设、产品创新、市场运营、专业素质等方面均还存在诸多不足。绿色信贷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提供金融服务的团队或人员的知识面能够覆盖国家的宏观政策及产业、环保、安全、金融等多个领域。这就是说,银行要发展绿色信贷就必须拥有具有企业生产经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知识及经验的专业人员。而目前,大部分银行的绿色信贷管理推动职责都是由其他职能部门兼职开展的,缺乏专业技术的支撑。
(五)绿色信贷缺乏激励机制
在目前的环境下,节能减排的外部性较强,企业申请绿色贷款,提升自身能效与环保表现的积极性不高:绿色信贷的真实需求远远小于许多政府部门的预测。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开展专业性较高的绿色信贷业务,必将伴随着风险、人力、宣传、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成本的提高。在目前绿色信贷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而又缺乏激励政策扶持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营利困难,难以实现商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深入开展绿色信贷的内生动力不足。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不利于引导金融资本配置于绿色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绿色升级。从现有的激励机制来看,无论监管、税收还是财政部门,均缺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我国绿色信贷创新发展的路径分析
通过比较国内外绿色信贷开展情况以及兴业银行创新发展经验来看,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对绿色信贷创新具有重大的影响。若政府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能够营造良好环境,就可以有效激发银行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与进行服务创新的内生动力,进而形成产品丰富、多元服务的良性竞争格局。经过归纳整理,本文认为,可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快推进绿色信贷的发展。
(一)加快法制化建设
1. 严格用能、环境、安监、质监、职业健康等检查执法力度
环境作为公有领域,完全依赖市场会造成失灵,因此需要纳入规制范畴。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只有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之后,企业之间才有可能开展公平竞争,才有可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而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是推进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重要手段。应通过严格检查,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同时,还应加快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立法。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企业才有可能形成主动减碳、主动减排的内生动力,才能出现多元化、规模化的融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相关环境权益交易才可能活跃。银行机构开展创新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2.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单纯依赖环保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模式,无法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交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两部法规的颁布,提高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但按法规要求,基本以披露结论性信息为主,具体的审查过程、审查指标以及建议等内容,并未纳入公开披露的范围。另外,国际、国内的民间团体都在积极进行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试图通过非官方努力引导更多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此类自愿性的社会责任报告,往往会过度渲染企业形象,脱离了环境信息的基本要素。对此,建议制定环境信息披露规范,并引导经第三方审计后再披露。
(二)加快市场化建设
一是探索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品牌及商标等无形资质的抵/质押融资,试点建立相关交易平台机构。在中央创新、绿色发展理念的引领下,节能环保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蓬勃发展,传统行业企业转型升级、节能环保的压力不断加大。为适应新的发展潮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品牌及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抵/质押融资。目前的问题是,商标的申请、审查、变更、注销等仍然存在程序相对分散和缺乏统一的电子化系统等方面的制约。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快推进上述各类权益全国统一的抵/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及交易平台的建立。在此基础上,推进上述无形资产成为合格的抵/质押物,并通过交易平台的建立和运行,培养和发现上述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同时,增加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抵/质押物的流通、变现渠道。
二是扩大市场交易主体范围,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中间环节成本,增加交易主体的积极性。目前,虽然国内部分银行机构已试点发行绿色金融债、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在实际产品发行过程中仍存在审批效率低、交易主体范围窄、盈利水平偏低等问题,导致目前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的积极性不高。对此,建议进一步扩大绿色金融债、绿色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范围,在市场发行环节探索备案制发行方式,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降低发行环节的行政审批费用,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使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形成常态化、规模化的发展。
三是试点绿色产业投贷联动,探索绿色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建议选择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经验比较丰富的银行机构作为试点银行,对节能环保产业开展投贷联动专业综合服务,将试点银行绿色金融专业化经营优势转化为有效规避风险并获得合理收益的优势。同时,探索在宏观经济下行大背景下,银行机构可持续发展之路。针对部分领域绿色信贷受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的影响,不良余额呈不断上升态势,建议试点开展绿色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打通绿色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拓宽绿色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途径,提高银行绿色信贷的资产质量,以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绿色项目及节能环保产业。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1. 加快推进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建立产融信息服务平台
一是建议整合政府、行业、企业、金融、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提高金融机构了解企业投资结构、产能利用、生产运行、产品价格、市场占有、环保安全、资源效率等方面信息的效率以及准确度,降低银企建立、维系互信关系的成本。二是建议借助产融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传递产业发展趋势、政策信息等,引导金融资本的高效配置,提高金融机构前瞻性的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通过逐渐降低整体风险溢价,最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 在保证数据安全、增加金融机构相关基础数据可获得性的基础上,加强大数据来源的规范化管理
应引导银行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防范风险、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在客户营销、准入、贷后管理、客户流失分析、贷款催收等环节开展了积极探索,但大数据安全体系有待完善,银行以外的大数据(如:税收、海关、工商、环保、知识产权、金融同业掌握的客户数据等)获得难度也较大,制约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防范风险,创新产品与服务(朱良平,2015)。
为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推动我国绿色信贷发展,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拓宽银行间数据共享范围,借助大数据手段实现客户绿色信贷资金流向的可跟踪、可核查,防控资金挪用风险,提高中国绿色信贷数据的公信力。二是节能环保各产业协会可会同银行业协会基于贷款企业财务数据、账户收支情况等大数据,借鉴国资委近年来持续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经验,探索设计节能环保主要行业的企业财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供企业对标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标评价客户;此外,还可在大数据支持的基础上,发布节能环保主要行业风险指数、区域风险指数等,以帮助企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并防范相关风险。三是升级有关落后产能、环保、安全等领域的数据系统,并向金融机构开放,探索采用开放数据接口、电子化查询的方式,替代现在基于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文件的数据传递方式,以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不同领域交叉数据的挖掘,探索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3. 加快推进银行绿色评价,落实激励政策
以银行绿色评价结果评价银行绿色信贷工作的成效,具有较好的科学性、系统性以及横向、纵向的可比性;将绿色评价结果与激励政策挂钩,还可有效引导银行机构积极投入绿色信贷工作,促进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并可督促商业银行加快自身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等。
2015年,国内主要银行机构首次集体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工作。该结果可作为进一步开展银行绿色评价的依据。建议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快推进银行绿色评价,切实落实将评价结果与银行机构未来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地方政府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将评价结果作为配置财政补贴、遴选政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对评价结果优异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还可在享受再贷款、差别准备金率和差别准备金利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4. 加强社会监督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
从国际绿色信贷发展的经验看,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在《赤道原则》的诞生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监督作用。因此,应注重组织、引导类似NGO的社会公众力量,以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应通过NGO或其他社会公众力量,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绿色信贷监督渠道,借此推动绿色信贷相关法制的建设,监督、规范政府与银行的行为。
(四)加强国际化建设
1. 进一步优化国际资金转贷业务的流程。
近年来,国内不少银行机构都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资金开展绿色信贷转贷业务。转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内节能技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温室气体减排等领域。转贷业务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传统产业升级以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但也存在流程长、执行难、收益低等问题。鉴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简化操作流程、缩短操作周期。与国际机构合作,相关的协议签署、修改需要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外汇局以及地方政府的审批、参与,对此,有关部门应总结前期项目开展的经验,简化审核手续,缩短操作周期。二是地方政府应协助贷款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并增加转贷银行收益。转贷涉及的外币资金汇率风险均需由借款企业承担。现阶段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风险加大,为增加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利用国际转贷资金的积极性,转贷银行应协助借款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另外鉴于转贷业务中,有政府财政信用的项目,银行仅能收取极低的转贷费用;而没有政府信用的其他项目,一般会有贷款利率上限的要求,因此,转贷银行收益偏低,办理转贷业务的积极性较小。对此,转贷企业所在省级地方政府应考虑给予转贷银行借款企业所在地分行一定的政策优惠,以弥补转贷的汇率风险,增加转贷收益。通过转贷业务增加节能环保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的渠道,有助于加强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其未来的国际化发展打下基础。
2. 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参与中国绿色信贷业务。
应借鉴国际先进理念与工具,加快绿色信贷创新发展。近年来,外资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规模较小,未能有效将国际先进理念及相关绿色金融产品引入国内,形成示范。建议未来可考虑出台对国际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优惠政策,带动我国绿色信贷创新发展。
3. 建立绿色信贷领域国际交流常态化机制。
建立常态化绿色信贷交流平台,有助于吸引国内外绿色信贷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交流:一方面,可在分享我国绿色信贷领域的成效与经验的同时,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绿色信贷领域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国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助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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