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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强市”的战略部署,实现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推动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根据《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和《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围绕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振兴,积极实施人才兴文、人才兴市战略,扎实推进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优先发展,培养和造就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宣传思想文化人才队伍,为进一步增强文化传播力,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推动建设“文化强市”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到2020年,计划引进和培养30名文化名家,40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1300名文化事业急需紧缺人才和1400名文化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主要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深刻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来。
2.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实绩突出,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注意在实践中发现和培养人才,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专业上有水平、学术上有创新、管理上有能力、发展上有潜力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形成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改革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造热情。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入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
在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具有高深造诣、精湛业务、突出成就、广泛影响,能够带动厦门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重点向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文化产业经营、文化科技和文化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倾斜。
第五条 入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品德优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执行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思想解放,求真务实,作风扎实,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宣传纪律,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三贴近”,弘扬正气,抵制不良风气,廉洁自律。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三、业务精湛,成绩显著。学风严谨,学识渊博,技艺精湛,勇于创新;有高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或创作表演水平。业务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是本界别、本行业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或骨干,获得国内外或省内重大奖项,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具体申报条件为:
(一)文化名家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中宣部“文化名家”工程人选;
3.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4.入选中组部“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或具备以下条件者:
(1)哲学社科人才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评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学术奖项一等奖;②独立或作为课题组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③研究成果(含内部研究报告)对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的决策发挥重要参考作用。
(2)新闻宣传人才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评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等方面,获得过国家级新闻奖项一等奖及以上,或者获得过长江韬奋奖(含韬奋奖、范长江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等荣誉的,取得突出成绩,在专业领域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在社会上和受众中有很高知名度。
(3)出版传媒人才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评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出版或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在编辑、印刷、复制、发行和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和营销能力,对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行和贸易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成绩显著,业界公认;②具有很高的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发的图书、期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导向正确、思想性强、学术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过国家级出版奖项一等奖及以上;③具有很高的印刷、复制工艺水平,科学管理,技术先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文化艺术人才(符合下列1、2、3条中一条即可申报)
①获得过国家级文学艺术或影视类奖项一等奖或国际性专业权威奖项,有很高知名度;
②近五年内获得“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称号;
③在表演艺术、舞台技术、美术、文学创作、编剧、广播影视创作、文艺评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家重点艺术院团的拔尖人才;在有全国影响的作品中担任过主要的创作、导演、表演、舞台技术等工作,或举办过全国性的个人作品展览、展演等;创作发表过有全国性影响的文学作品;发表过有全国性影响的学术专著或多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对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研究产生过积极重要的影响;在图书管理或文物、考古、鉴定、研究等方面具有突出水平,出版三部以上在全国有影响的个人专著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刊物上发表8篇以上专业论文,其研究成果或考古发现具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5)文化科技人才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宣传文化工作,熟练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直播技术、文物修复技术等,具有很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应用能力或管理能力。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应用项目、文化建设项目和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创新一等奖及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业内有很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二)文化优才
1.受省部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
2.省级拔尖人才;
3.省级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4.或具备以下条件者:
(1)哲学社科人才条件
一般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被评聘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学术奖项二等奖;②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过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③研究成果(含内部研究报告)对省部级党政部门的决策发挥重要参考作用。
(2)新闻宣传人才
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被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等方面,获得过国家级新闻奖项二等奖、省级新闻奖一等奖或副省级新闻奖一等奖三项以上奖励的,或获得过省级“双十佳”新闻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等荣誉,取得较突出成绩,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在社会上和受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3)出版传媒人才
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被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出版或发表过一定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在编辑、印刷、复制、发行和管理工作中取得较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营销能力,对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行和贸易工作等方面发挥了较重要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成绩较显著,业界比较公认;②具有较高的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发的图书、期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导向正确、思想性强、学术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过省部级出版奖项二等奖及以上;③具有较高的印刷、复制工艺水平,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
(4)文化艺术人才(符合下列1、2、3条中一条即可申报)
①获得过省部级文艺或影视类奖项一等奖以上,有较高知名度;
②在表演艺术、舞台技术、美术、文学创作、编剧、广播影视创作、文艺评论等方面取得较好成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是省级重点艺术院团的拔尖人才;在有区域影响的作品中担任过主要的创作、导演、表演、舞台技术等工作,或举办过地区性的个人作品展览、展演等;创作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或多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对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研究产生过较重要的影响;在图书管理或文物、考古、鉴定、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出版两部以上在业内有影响的个人专著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专业论文,其研究成果或考古发现具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5)文化科技人才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宣传文化工作,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应用能力或管理能力。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应用项目、文化建设项目和文化产品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创新奖二等奖及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
(6)文化管理人才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熟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业务及其规律。具有地市级以上图书、文博、艺术院团、艺术教育5年以上管理经验。德艺双馨、作风正派,善于开拓创新,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高科学管理水平,业绩显著。
(三)文化产业领军人才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意识形态工作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经营管理水平高,所在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近5年经营管理业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出资人和市场认可,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省级重点文化企业的高管(或实际控制人);
2.所在企业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增长速度较快,或4000万元及以上,获政府和行业奖项数量多,层次高,且企业增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
(四)文化产业创新创业英才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意识形态工作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经营管理水平高,所在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近5年经营管理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出资人和市场认可,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厦门注册创(领)办文化产业相关企业,本人或团队投入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不含技术入股);
2.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精力应在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熟悉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或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能引领企业走向海外市场并盈利的。
第六条 申报对象和条件以实绩为准,不唯职称和学历,对于实绩特别优秀和突出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七条 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市委宣传部每年组织一次初审,将初审结果集中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和专家、单位推荐。符合条件者,可自行申报,也可由专家向所属行业协会推荐,或由所在单位向所属行业协会申报,行业协会报市委宣传部进行资格审核。
2.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按照专业分类,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3.复核考察。对通过评审的申报人,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复核考察,研究提出入选人员初步名单,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公示和审定。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四章 人才的柔性引进
第九条 人才的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十条 人才的柔性引进主要适用于文化名家和文化产业领军人才。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一般每年在厦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采取因人而异,一事一议的原则,具体条件可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才协商。
第十三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的支持
1.柔性引进人才来我市服务期间,可由用人单位租赁鼓浪屿或其他地点的别墅、度假酒店、疗养中心住房等安排人才居住及开展工作,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提供50%的经费补助。
2.柔性引进人才,根据个人薪酬总额(工资所得,不含分红、股权投入)的20%,给予最高达15万元的薪酬津贴。
3.柔性引进人才可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五章 工作条件支持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支持培育政策
第十四条 工作条件支持
1.入选本计划的文化名家,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2.入选本计划的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文化优才、文化产业创业创新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1)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课题、重点项目、重大演出的补助标准:其中国家级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助,省级项目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补助。
(2)从事本专业对口的研究、创作和出版专著的补助标准:按出版成本扣除稿酬后的100%给予补助,正式出版后予以拨付。
(3)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现行编制、工资总额和岗位职数限制,必要时可因人设岗。
(4)在厦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5)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3.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创业创新人才可比照《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生活保障
1.入选本计划的文化名家和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可申办“金鹭英才卡”,入选的文化优才、文化产业创业创新人才可申办“银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入选本计划的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十六条 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追回已享用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有关具体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人才使用单位与文化名家、文化优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创新创业英才签订培养工作的目标考核责任书,确保人才培养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建立文化名家、文化优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创新创业英才信息库和个人档案,做好个人简历、学习培训、业务成就、考察考核、奖惩等情况的收集存储。
第十九条 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应承担义务
1.刻苦钻研业务,关注前沿理论,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2.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主动为厦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为厦门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3.人才进入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计划后4年内,应有相当于申报条件的成果、实绩或效益;
4.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
第二十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管理,建立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评价机制,把组织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论有机结合起来,以切实保证人才评价的科学公正。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坚持把日常了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一般每2年集中考核评选一次。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及工作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入选4年内没有新成果或显著效益的,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人员,不再列入计划管理范围。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助资金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划拨。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并退回已享用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文化名家、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条件的本土高层次文化领军人才,若同时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可与引进人才同时参与本办法的申报评审,由市委宣传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可按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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