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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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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等预防体系,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安全防控主体责任。 (三)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建立完善学校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六)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督促学校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用合适教材,确保学生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四)督促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等接受安全管理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七)协调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指导属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已确认的危房杜绝继续使用并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二)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2.门卫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度4.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5.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6.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管理制度7.校车使用、管理制度8.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9.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10.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11.反恐怖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四)学校保安员推行“保安公司派驻,教育部门管理”的专职安保队伍管理模式,年龄一般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反应敏捷。 学校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学生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在200人以内)至少再增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五)加强保安室警械的规范化建设,保安室内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长警棍3根和对讲机等。 保安人员值勤时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能熟练使用。 第八条对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校园安全事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进行协调、协助并配合进行检查、整改。 (一)向属地综治、公安机关报送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并接受对校内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整改意见,配合做好对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安全以及校园突发案、事件的处置。 (二)根据住建、交通、国土、卫计、食药监、质监、水利、气象、地震、新闻广电出版等部门对学校相关领域的安全规定、要求和指导意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对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九条门禁管控。学校要建立门禁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学生上课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无关人员、车辆出入学校,学生出入校园加强核查与登记。 第十条校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舍使用维修制度,每季度对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栏杆、防护网、楼体外贴面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做好整改和记录。对新建或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承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未经质检、消防、抗震等项目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宿舍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落实学生就寝点名查铺、住宿学生请假登记、夜间安全巡查等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应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在学校有住宿条件、能满足住宿需求的情况下,严禁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集中住宿。第十二条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学校不得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校园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工作所需的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专人管控,严格运输、贮存、领用、管理制度。 对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教学实验器材、教学和公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线路等实行周检查。对校园内的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修,严防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各类学生活动安全管控。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 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幼儿园)组织500人以上大型活动必须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预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校外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并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及时维修、更新。保障学校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消防知识应列入中小学教学内容,高级中学在新生军训中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员消防演练。条件允许的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预防交通事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开展学生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 第十六条预防学生溺水。加强预防学生溺水教育,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防联控机制,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水域管理,在事故多发水域设立安全警示标牌、隔离带、防护栏等。 落实家长第一监护人的责任,督促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放学后、周末、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XX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积极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消毒记录制度,严格规范食堂管理,做好防尘、防盗、防鼠、防蝇、防投毒工作。 第十八条预防踩踏。加强学校预防踩踏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引导,建立预案,强化检查,完善设施,从制度、教育及重点部位管理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第十九条 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为指导,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及家长了解和掌握预防欺凌和暴力的基本常识,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项教育,联合综治、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XX省校车服务方案》,充分发挥校车联席会议制度的制度优势,定期协调公安、住建、运输、质监等部门进行校车的检测,开展校车沿途公路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驾驶人员、跟车照管人员的培训、管理,制订详细的校车安全防范预案。 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应用的检查、监督,建立有效防范、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机制,杜绝各种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在校园网上散布。 第二十二条反恐怖、反邪教、禁毒。严格落实国家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工作的各项要求,成立各级反恐防爆、反邪教领导小组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反恐防爆、反邪教工作预案,制定学校禁毒工作方案。定期进行校园反恐防暴演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隐患整改工作,强化门禁管控,落实重点人员稳控措施,抓好重要时段、特殊时期的反暴恐、邪教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特点,选用合适的安全教育教材,选配优秀教师,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每学年不少于4课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教育要抓小、抓细、抓常。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1.9”等国家法定活动日,要组织开展安全专题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为指导,切实加强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学校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广大教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提升安全知识掌握水平、日常事故防范处置能力、安全教育实施能力,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用,落实校园安全工作告知制度,督促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 第五章安全预防 第二十八条构建以学校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县(区)、学校定期与随时自查的三级检查巡查机制,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 (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根据区域和季节特点,突出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校园安全、校舍安全、特种设备、反恐怖等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制度,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加强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强化动态信息分析研判,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动向,妥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反邪教及极端思想渗透工作,严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入校入园审核关,及时核查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事件。 (五)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实行安全隐患台帐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六)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校园安全督导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通过自查、抽查,明查、暗访,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常态化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按照“一月一主题、一月一演练”的工作总要求,组织中小学每月进行一个主题的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结合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自救互救、应急处理能力。 (二)学校教学楼、实验室、功能室、学生食堂、宿舍楼、校门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部位,应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预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学校在新建或改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为全省教育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做好铺垫。 (三)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安全和出入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研学旅行、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上晚自习。 (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代管或放任不管。 (七)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况等的学生,要给予照顾。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请学生家长(或实际监护人)定期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体检报告。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协调机制的优势,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校园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掌握辖区、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动态,对师生反映、排查发现的治安问题、安全隐患、个体性矛盾纠纷、精神病人和有严重人格缺陷的涉校高危人员,及时报告辖区综治、公安等部门,落实预防、管控措施,形成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动机制。 (三)联合相关职能执法部门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整治活动,健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责任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要求,推进和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四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利用学校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指导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法治途径和方式理性化解各类教育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坚持法治思维,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安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处置校园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安全过程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专项工作的推进。 第四十条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平安校园”创建等项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发挥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 第四十一条建立和制定学校安全指南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或者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31日自行废止。 第二篇:校园安全管理办法(4)南墅镇校园安全保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镇中小学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安全保卫管理机构,建立专兼职安全保卫队伍和校内教职工值班队伍。 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数量,由学校根据规模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学校,应至少配备3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应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的标准增配安全保卫人员。 校内教职工值班人员的数量,由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人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严格遵守学校保卫人员值班制度,认真履行门卫职责,实行24小时无缝隙值班。 2.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身份查验并登记,核实无问题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校内。1 3.限制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对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要引导其限速驶入并停放到指定地点。 4.对在正常教育教学期间离校的学生,查验是否有学校政教处或班主任签发的请假条,按规定处理好学生进出校门工作,禁止学生擅自离开校园。 5.对进出校园人员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查验,防止校园财物流失,确保学校财产安全。严禁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流入校园。 6.上学和放学期间,要在学校门前疏导师生有序出入,维护校门内外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7.负责校园安保巡逻,协助学校加强对无故不上课、校园违纪学生的监管,防止打架等违纪事件的发生。 8.做好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讲解和宣传,做好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校内教职工值班人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加强对教学区、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区域的巡视,以及课间、三餐、就寝前等重要时段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检查早晚自习期间的安全情况、学生宿舍作息纪律及安全情况、校园秩序及安全保卫情况,并记录好校务日志及各种检查表格。 3.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佩戴袖章做好校门口值勤和学生接送护导工作。 4.负责维护学生上下楼梯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离校之前,要做好相关巡查工作。 5.负责维护学生在校下课期间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各类活动正常开展。 6.合理处理当班期间发生的各项具体事务,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协助带班领导妥善处置。 7.做好其他校内有关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常规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在校出入口设门卫室,学校周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实现校园封闭式管理。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日常检查制度,对财务室、档案室等关键部门,机房、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重点场所,校区道路、操场、围墙等重点区域,教室、礼堂、体育场馆等集中活动区域,做到每日检查,随时整改。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安全保护警示设施的维护。在校园内易发生危险的区域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对校园周边道路设置的斑马线、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相关设施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尽快解决。 第九条学校要对重点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做到安保器械、监控设施到位,并加强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食堂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贮存间和烧水间,食堂门锁按规定有专人开关,确保学生用餐、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执行《XX县区中小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提高值班人员、宿舍管理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要严格加强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落实危险化学品保管制度,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等要严格领用手续,详实记录档案,保证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和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幼儿和小学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接送学生要凭相关证件,并在校园监控录像范围内,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不得将滞留学校的幼儿和小学低年级学生交与无关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校园内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矛盾纠纷隐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校园安全保卫责任目标管理制度,细化岗位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人员,确保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要建立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校园安全保卫责任事故、发现校园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存有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学校和个人,在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墅镇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墅镇教委 2010-12-1 第三篇:校园安全责任管理办法(模版)李市小学小学安全责任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校园财产安全,设施安全,人身安全及活动安全,特制订该细则共五章20条,希望全体教职员工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校园安全防范人人有责。 第2条。校园安全防范的重点是防火,防盗,防意外人身事故发生。 第3条。校园安全责任管理,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划分 第4条。校园安全责任依照工作岗位划分,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包干。 第5条。校园安全责任划分为校园公共责任、领导责任,门卫与值班责任、总务责任、少队与班主任责任、教研(行政)组责任、部室管理责任。 第6条。各教研(行政)组、部室及各岗位工作人员是相应岗位工作范围内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须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责任 1第7条:校园公共责任 (1)校园安全,防范第一,全体教职员工务必提高警惕,发现各 类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2)凡校园内一切用电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动,不得随意连接任何电器。 (3)各部室、办公室必须保证室内整齐,易燃物品的搁置必须远离电源、电器设备,避免引起火灾。(4)各部室、办公室人、教师的负责人,应负责门、窗和电器设备的管理,在没人的情况下,要及时切断电器电源。 (5)所有教师在课堂上或课间不得随意指派学生离开校园。 (6)各部室、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随身贵重物品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在窗台、办公桌上等。(7)教师携带物品出校门需主动向门卫说明。第8条:领导责任 (1)学校领导须定期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防范方面的文件精神。 (2)学校领导须对校园安全的责任划分、责任安排负责。(3)学校领导须定期监督检查各项校园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4)校长是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总负责人,教导处、大队 2部、总务处是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部门。第9条。门卫与值班责任 (1)门卫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及门禁制度。 (2)门卫人员要严格履行进出人员的询问、登记、携带物品检查等手续。 (3)未经许可,门卫人员不得允许校外各类车辆入内,谢绝校外人员进入学校。 (4)值班人员(含白班,夜班,节假日值班教师)要坚持按时到岗,坚持巡视校园,坚持值班记录填写,发现异常或不安全隐患,须及时处理或报告。 (5)值班人员在工作时间里,要做好各部室、教室的门窗检查;及时关闭校园与楼梯大门;及时开关校园路灯和走廊照明灯。 (6)值班人员应拒绝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7)值班人员不得找人代班顶班。第10条:总务责任 (1)总务人员应及时检查校园设施或器械方面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总务人员须负责门卫、白班夜班值班、节假日值班等校园安全防护工作的安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总务人员须定期检查各部室、办公室、教室的电源、 3开关、电热器具方面的安全使用情况。(4)搞好库房与物品柜的安全管理。第11条:少队与班主任责任 (1)少队应负责布置或督促各班,落实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少队应在日常工作中监督检查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情况。 (3)少队开展活动过程中须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4)班主任要在班级内定期进行各类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玩火不随意到危险地方活动,不触摸电器插头、电源等危险物,不在楼道楼梯追逐打闹,上学放学走人行横等。 (5)班主任在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校内外活动和义务劳动过程中须负责学生的安全防护与监督工作。 (6)班主任应及时检查教室的门窗关闭情况,及时发现室内电源、电路、门窗、用电设备方面存在的隐患。第12条:教研组(行政)组责任 (1)组长应对办公室的门窗、电灯、用电电器具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负责要及时提醒教师关闭门窗,及时切断电器电源。 (2)组长应经常检查室内物品的安全存放情况,在电源电器周围不得搁置易燃物品。 4(3)组长须负责及时传达学校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13条:部室管理责任 (1)各部室管理人员应对岗位工作范围内的一切管理工作负责。 部室管理人员应对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教学设备、教学器材的安全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设备或器外借。(2)部室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负责设备和器材的安全使用情况,不得违规操作。 (3)仪器室要根据小学生特点对实验器具和药品的存放位置、保存情况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4)电教管理人员,在接触电教器材时,要检查其安全情况,对 学生操作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消除触电隐患。 (5)财务室工作人员要随手关门关窗,对存放的帐册、报表、票据凭证和现金的保险柜、办公抽屉等要随手上锁,备用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第四章 安全设备监督与处理 第14条。安全责任的监督由校长总负责,各分管人员必须负责安排监督落实。 第15条。安全责任在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须同学期考核相结合。 5第16条。安全责任追究分第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区别对待。 第17条。安全责任追究分批评教育、行政检讨、经济处理三类。执行标准须视其发生不安全责任的具体情节及其影响,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18条。安全责任处理须通过学校党政工联席会。 第五章 附则 第19条。该细则为上级一切有关实施安全管理文件的附属文件。 第20条。该细则自2016年2月24日起实行。 第四篇:XX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XX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表日期:2011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治安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XX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园管理 第二条学校应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并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根据办学规模,按照学校师生总人数的适当比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寄宿制学校和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要增加保卫人员的数量。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保卫人员参与培训,提高保安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应聘任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担任门卫工作。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内部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学校应使用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且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有序接送学生,并切实加强接送过程中的学生组织及相关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XX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科技含量。 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一些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切实提高学校保安人员的自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寄宿学生规模在宿舍区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并安排值班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处置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演练,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上学、放学时段学校要安排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到校门口值守,有秩序地引导、保护学生。 第九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全面实施《关于建立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 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重点做好思想困惑、心理障碍、行为有偏差、家庭情况特殊学生的帮助、教育、引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困难学生、问题学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助教育引导措施。 第十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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