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三:
填 表 说 明
第一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情况表
2.填报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开办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数据统计口径: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汇总数据。
4.报送时间:2011年7月15日。
5.报送方式:纸质报表与《办法》落实情况一并一式两份报送上海银监局(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35号;邮编:200135),电子版文件及电子报表发送至上海银监局,报送路径:我局信息交换专网——常规信息报送——创新监管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中的本地管理行需报送中国境内所有分行的数据和《办法》落实情况。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报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外币项目应折算为等值人民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二部分:具体说明
1.填报机构应按《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在有关业务发生时确定该项业务的账户类型,即明确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此后不得随意更改。
2.交易本金额是指有关统计项目(如期货、远期合约、期权合约等)总面值或合约(如远期利率协议、掉期等)的名义本金。
3.损益是指填报机构在数据统计期内衍生工具合约出现的损益。
4.在交易对手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客户均指境内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受银监会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
5.在合约类型中,混合类指不可拆分的或难以拆分的、具有两种及以上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特征的衍生交易合约。
6.在标的类别中,复合类指含有两种及以上标的种类的衍生交易合约。
7.以债券远期归利率类产品统计。
8.结构性产品中可拆分的衍生工具合约部分按其属性归入相应类别进行统计,对于不可拆分的结构性产品不纳入本表统计。
9.表中阴影部分不填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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