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土资房发〔2011〕76号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崂山、城阳、黄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附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住房情况证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落实 限购 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月31日印发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无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青岛市关于“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附件2:
住房情况证明(存根联)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家庭住房情况 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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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证明(证明联)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家庭住房情况 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证明系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记载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查询;
2、查询住房范围为青岛市七区;
3、本证明系通过青岛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查询;
4、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七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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