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表 号:卫统24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有效期至:2009年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处罚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医疗机构:医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类□ 其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号:
2、非医疗机构□
三、个人类别
1、卫生技术人员:(1)医师□(2)药师□(3)护士□(4)医技□(5)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编码:
2、非卫生技术人员□
四、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7)造成、发生医疗事故□
(8)未获许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9)擅自购置、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10)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执业证书□
(11)违反医疗技术规范□
(12)未取得资格证明或未经注册从事医疗工作□
(13)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
(1)警告□ (2)罚款□ 罚款金额□□□□□□□□元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元 (4)没收药品器械□
(5)责令停止执业□(6)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7)吊销执业许可证□
(8)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时间□□月(9)吊销执业证书□(10)取缔□
(11)其他□
6、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7、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8、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五、其他处理情况
1、 移送司法机关□
2、行政处分:警告□□人 记过□□人 记大过□□人
降级□□人 撤职□□人 开除□□人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1、制卡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掌握各地实施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特制定本信息卡。
2、报告范围:全国范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应填写本信息卡。
3、报告单位:本信息卡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4、报告时限:
(1)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的5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相关情况作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
(2)简易程序案件、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时报一次。
(3)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对结案情况进行补报。
5、项目解释:
(1)被处罚单位(个人):指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被处罚人”。
(2)注册地址:指被处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照登记注册的地址。未登记注册的不填。
(3)地址: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地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址为案发地址。
(4)行政区划代码:指“地址”项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
(5)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指被处罚单位(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填。
(6)被处罚单位经济类型代码:按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规定填写。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被处罚单位(个人)是法人单位,应填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单位(个人)填负责人或业主姓名。
(8)身份证件号:指用于表明被处罚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
(9)单位类别:“医疗机构”项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确定。
(10)个人类别:对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应将其个人所属单位的有关信息填入“单位类别”项。
(11)违法事实:指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查实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列入(1)~(12)项的归入其他违法行为。
(12)一般程序、听证:举行了听证的案件应在“一般程序”和“听证”项内打“√”。虽进入听证程序但因被处罚单位(个人)放弃听证等原因未举行听证的,仅须在“一般程序”项内打“√”。
(13)处罚文号: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书写的处罚文号或编号全称。
(1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凡进入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在相应的复议或/和诉讼结果项内打“√”。
(15)其他处理情况: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对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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