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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doc

1、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表 号:卫统24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有效期至:2009年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处罚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2、□□□□□□□ 二、单位类别 1、医疗机构:医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类□ 其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号: 2、非医疗机构□ 三、个人类别 1、卫生技术人员:(1)医师□(2)药师□(3)护士□(4)医技□(5)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编码: 2、非卫生技术人员□ 四、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

3、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7)造成、发生医疗事故□ (8)未获许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9)擅自购置、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10)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执业证书□ (11)违反医疗技术规范□ (12)未取得资格证明或未经

4、注册从事医疗工作□ (13)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 (1)警告□ (2)罚款□ 罚款金额□□□□□□□□元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元 (4)没收药品器械□ (5)责令停止执业□(6)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7)吊销执业许可证□ (8)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时间□□月(9)吊销执业证书□(10)取缔□ (11

5、其他□ 6、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7、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8、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五、其他处理情况 1、 移送司法机关□ 2、行政处分:警告□□人 记过□□人 记大过□□人 降级□□人 撤职□□人 开除□□人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6、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1、制卡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掌握各地实施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特制定本信息卡。 2、报告范围:全国范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应填写本信息卡。

7、 3、报告单位:本信息卡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4、报告时限: (1)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的5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相关情况作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 (2)简易程序案件、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时报一次。 (3)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对结案情况进行补报。 5、项目解释: (1)被处罚单位(个人):指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被处罚人”。 (2)注册地址:指被处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照登记注册的地址。未登记注册的不填。 (3)地

8、址: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地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址为案发地址。 (4)行政区划代码:指“地址”项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 (5)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指被处罚单位(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填。 (6)被处罚单位经济类型代码:按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规定填写。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被处罚单位(个人)是法人单位,应填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单位(个人)填负责人或业主姓名。 (8)身份证件号:指用于表明被处罚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

9、人)身份的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 (9)单位类别:“医疗机构”项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确定。 (10)个人类别:对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应将其个人所属单位的有关信息填入“单位类别”项。 (11)违法事实:指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查实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列入(1)~(12)项的归入其他违法行为。 (12)一般程序、听证:举行了听证的案件应在“一般程序”和“听证”项内打“√”。虽进入听证程序但因被处罚单位(个人)放弃听证等原因未举行听证的,仅须在“一般程序”项内打“√”。 (13)处罚文号: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书写的处罚文号或编号全称。 (1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凡进入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在相应的复议或/和诉讼结果项内打“√”。 (15)其他处理情况: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对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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