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生工作部(处)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 时间:2010-01-20 11:06 | 浏览 201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个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检验党员组织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志。党费收缴、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 [1998]2号)和湖南科技大学机关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党支部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或机关党委核定的党费标准及时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以新的工作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每月1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每月20日前将各党费上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5、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6、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7、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党支部
2007年9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