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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一定都大于个人利益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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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一定都大于个人利益吗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P11 服从与权力,权利和义务 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家财产利益。 个人利益:个人生命利益,个人健康利益,个人财产利益。 生命权大于财产权。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邓小平认为要辩证地看待这两者的关系,他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 党章组织说的是服从和命令,权利。宪法说的是权利和义务。  所谓个人利益,就是人们在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获取的维持个人生活和工作需要的正当的物质文化利益。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正当的个人利益,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关。” 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是“把社会组成这样:使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这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新社会个人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确立“有个性的个人”,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任何个人利益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这一客观基础。如果抛开这个现实基础,只讲所谓的“自我”,只能是导致唯心主义的“唯我论”。   事实上,集体利益作为一定社会成员利益的集合,本质上是每个成员利益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个人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社会和集体。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人在社会和集体中的活动,既是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他提供给集体和社会的价值越大,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就越快,个人价值和利益实现的程度也就越高。这就启示我们,在选择和确立个人价值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筹兼顾。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 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等。 集体利益 集体利益是社会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与所在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密切联系,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集体利益不同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指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也指人们所在集体的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具体包括社会集团公有的自然资源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教育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 三者关系 个人和集体生存发展的各种需要。个人利益是个人活动的前提和动力,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方面,如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工作条件以及发展自己有益于社会的个性和特长的需要,等等。集体利益是指社会利益以及组成集体的各个个体的共同利益或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邓小平认为要辩证地看待这两者的关系,他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并强调:“要防止盲目性,特别要防止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破坏性的自发倾向。”(同上书第362页)他还指出:“按照马克思说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将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 利益本质 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由于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此有多种多样的利益。基于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而形成的对物质产品的占有关系,是物质利益,也称为经济利益。除此之外,还有政治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利益。通常讲的利益主要指物质利益。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利益作不同的区分,例如,从个人、阶级、集团与社会的角度,可以把利益区分为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整体与局部的角度,可以区分为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从时间的角度,可以区分为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等等。 唯心主义者不承认物质利益对人们的活动具有支配作用,他们通常用空洞的道德和政治说教抹煞或掩盖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孟轲的“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这种欺骗宣传的典型。历史上也有一些思想家在不同程度上意识到利益在历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战争时代的荀子主张“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N.马基雅维利承认过“物质利益”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法国的C.A.爱尔维修认为,利益能赋予人们快乐或消除人的痛苦的一切;P.-H.D.霍尔巴赫把利益确定为“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但是,这些思想家受到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不了解利益的本质,认为利益脱离社会关系,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或某种意识和心理表现,因而,他们都没能科学地揭示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和物质利益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历史上各个社会阶级和集团通过政治纲领表现出来的政治利益和与此相联系的意识形态斗争,都以经济利益即物质利益为基础。物质利益不管能否被人们自觉地意识到,它本身都是客观存在的,它的产生和实现并不取决于主体对某一需要的意识,而是受着与生产力的发展相应的生产关系的制约。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人们的社会地位、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人们的利益及其满足程度。 对利益的追求,形成人们的动机,成为推动人们活动的动因。物质利益不仅是人们发展生产力的刺激因素,而且是推动人们改造社会、改革同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的直接动因。生产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旧的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生产关系能够取代旧的生产关系,就是因为旧的生产关系违反了新的生产力代表者的物质利益,新的生产关系能够进一步满足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在阶级社会中,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阶级斗争根植于各个阶级的物质利益。不能离开各个阶级的经济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物质利益,而从政治思想和道德观念出发去探究阶级斗争的根源。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物质利益仍然是人们历史活动的客观动因。列宁指出,千百万群众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列宁选集》第4卷,第572页)。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的崭新的互助合作关系,是建立在物质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虽然还存在着矛盾,但与阶级对抗社会的情况已有本质的区别。在阶级对抗的社会,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个人利益根本对立,剥削者将其阶级利益冒充为社会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三者可以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不同程度上代表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归根结柢也符合个人利益。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唯一可靠的保证。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满足与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共产党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反对无视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而一味追求个人利益,提倡自觉地把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这并不是抹煞个人利益,恰恰是为了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无产阶级利益观的必然要求。 国家利益的概念就是在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之后才出现的,由法国的黎塞留主教首先提出国家至上理论,可见国家是最高的本源,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家利益自然就源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目标,国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国家利益成了决定国家对外政策与行动的基本动因,影响国际关系的核心因素,也是国家间关系最基本的驱动因素。在民族国家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每个国家都极力强调其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关于国家利益的概念辨析,中西方学者乃至不同派系的认知都不尽相同。现实主义代表摩根索曾对国家利益的概念提出明确的定义,他说,国家利益应当包括三个重要的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他认为,在这三个方面中,最本质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的生存问题,其余方面都是次要的问题。结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滋以简约的模式来分析体系结构从而得出结论:生存是国家惟一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温特又在其后加了第四种利益—集体自尊。 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历史基础与未来发展,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金融、法律制度等科学技术进步与持续进步成果,与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所有的中国公民以及海外同胞,都有责任和义务,誓死捍卫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利用合法的手段增加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祖国造福! 客体 从客体上看,一切能够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等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具有好处的事物,都是国家利益;任何国家利益也都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需要并且对国家有好处的事物。当然,这种事物既可以是实体性的实物存在,也可以是过程性的事件存在;既可以是物质性的存在,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存在;既可以是已经或正在满足国家需要的存在,也可以是能够满足国家需要的存在;既可以是现实的存在,也可以是潜在的存在。国家利益因此可以根据利益客体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实物利益与过程利益、现实利益与潜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等。 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一样,是客观存在的。 反义词:违抗 含义:遵从;顺从。服从,就是“不管叫你做什么都照做不误”。[心理学]服从是“主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中,通过对客体提供的社会信息的概括、判断和推理,为寻求奖赏或免受惩罚而产生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态度”。 个体在社会要求、群体规范或他人意志的压力下,被迫产生的符合他人或规范要求的行为。个体服从有两种,一是在群体规范影响下的服从,二是对权威人物命令的服从。社会生活要求每一个体服从基本规范,任何一个群体,不论其规模大小与层次高低,都要求其成员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实现群体目标并维护团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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