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地增值税详细笔记(彩色清晰笔记)
土地增值税
一、 纳税对象:就土地增值的部分,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项目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比例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100%(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注:1. 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加计扣除额
2. 开发费用= 利息+(土地成本+开发成本)× 5%
利息不能确定,开发费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 10%
3. 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额=(土地成本+开发成本)× 20%
4. 费房地产企业,印花税单独扣除,不包含在开发成本费用中。
三、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免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居住3-5年的,减半征税;
(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全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4)2008年11月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 纳税申报: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别申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