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几点说明.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8991069 上传时间:2025-03-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9.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几点说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几点说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公积金管字〔20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     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八)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家庭收入证明、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同时提供: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就学前提取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就学年度提取提供交费专用票据,同时提供与职工关系证明;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或房屋调配证明、全额交款发票或收据。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提供非本市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按十四条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外,应同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审批       第十六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七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文件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委托受托银行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中心审核后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的,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可查询三年内的账户明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有权对单位出具、审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予以监督或向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审核不严的,由中心责令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将该信息记入该职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新提取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主管提取及提取岗位人员应认真学习《新提取管理办法》,在短时间内吃透文件并熟练运用于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处理不了的及时向领导请示。 二、对企业和职工积极开展《新提取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力争让各单位代办员和职工在短期内知晓新政策,该文件目前已在中心网站发布。 三、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新政策,由于企业和职工不了解新政策,为了化解矛盾,老政策还可以延用一段时间(特殊强调的除外)。 四、目前是新旧政策的交替过渡期,对于不符合新政策但符合老政策的提取职工,在为职工办理业务的同时要告知职工相关的新政策,告知职工此种情况不符合新政策,以后不能再提取。 五、以下三种情况从即日起要严格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职工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公积金的; (二)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购买既非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异地购房)。 六、待《新提取管理办法》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后,过渡期结束,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新政策,不再按老政策执行。 七、针对新政策的出台,提取岗位人员可以利用下线以后的时间对《新提取管理办法》进行集中学习和讨论,在工作中默契配合。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符合提取条件的重大疾病 ※重病包括: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肺结核;股骨头坏死;白血病;红斑狼疮;躁狂性精神病及其他特殊病种。 ※重残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及综合残疾人员。 ※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2010年11月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所需证明文件对照表 序号 提 取 条 件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具备提取条件后十二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 购买自住住房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购买公有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 同时具备 建造自住住房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同时具备 建造、大修 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3、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4、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同时具备 2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销户)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   3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销户) 1、职工死亡证明;2、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同时具备 4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销户)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非本市户籍证明。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备案,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同时具备 5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商业银行贷款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同时具备 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6 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销户) 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7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 同时具备 8 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1、公有住房使用证;2、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3、家庭收入证明。 同时具备 9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事件发生后一年之内) 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3、医疗付费专用票据;4、与职工关系证明。 同时具备 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同时具备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 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同时具备 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 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或房屋调配证明;3、全额交款发票或收据。 同时具备 10 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2、房屋租赁合同;3、房租支付凭证;4、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同时具备 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提取的,提供户口或结婚证;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的公积金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