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业务工作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和相应程序,制定本制度。
2、中队监察人员应当组织排污者按照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3、中队监察人员应当严格进行排污申报核定,全面核查排污者生产工艺、排放口数量和所处功能区、新改扩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排污量和排放浓度等。对拒报和谎报的要进行纠正和处理。排污者生产经营或排污变动较大的,应当组织加密监督性采样和监测频次。
4、中队监察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月或季准确、全面进行排污费计算,认真做好排污费财务核算。
5、《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排污者送达。
6、排污申报核定依据和结果、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依据应当向排污者公开,排污费数额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公示。
7、排污者拒缴排污费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拒缴排污费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8、排污者申请排污费减、免、缓缴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9、排污费征收实行区域划片管理,各小组负责管辖区域排污费的征收。
二、现场环境监察制度
1、根据环境监察职能和国家规定的现场环境监察要求,制定本制度。
2、现场环境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
1)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 建设项目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4) 限期治理项目完成任务情况。
5)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6) 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农村和农业生态等环境保护情况。
7) 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综合治理工程环境保护情况。
8) “15小”企业、“新5小”企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情况。
3、对排污者实施现场环境监察,应当根据现场环境监察内容,结合排污者实际情况,全面、同步、及时进行。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周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环境监察第月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环境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属于责令停产停业、恢复原状或取缔的污染企业和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处理。
4、现场环境监察应当以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和变更申报登记为依托,准确详细地进行现场检查勘查,提出现场环境监察结论意见,并将其作为环境监察部门提供对排污者评定各类环境优、差典型素材和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
5、现场环境监察应当制作包括各类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和现场勘验记录等在内的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当以排污者为基本单位,以现场环境监察单项内容为素材,及时收集,年度订档。
三、排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1、排污收费票据由办公室财务科统一管理,中队领取票据后由内勤管理。
2、领用票据时,应当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3、使用人应当按照缴纳排污费种类、项目、数额认真、准确填写。出现填写错误应当在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
4、发生票据丢失,应当及时向办公室财务科报告。
5、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使用人应当将用完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后交回财务科。
6、排污收费应当帐据相符,超过3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排污收费人员负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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