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8986687 上传时间:2025-03-10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0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维护跨地区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的人才流动环境,进一步规范人才居住证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领引进人才《市居住证》的跨地区流动人员(以下称“申领人”)在沪工作期间,其人事档案应调入本市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其申领人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商调、管理;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其申领人的人事档案由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商调、管理。 二、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在提交居住证申办材料前,应查阅申领人人事档案,核实相关信息,确保居住证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居住证申办材料后,应协助用人单位向申领人原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函调档,在查阅申领人人事档案后,对居住证申办材料核实无误的,受理部门应在《申领〈市居住证〉受理情况登记表》上填写档案核实情况,签署受理意见;对申办材料有疑问的,应中止办理,并提交审核部门进行核查。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进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三、各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申领人在沪工作期间的学历、职称、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表彰奖励等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做好档案整理、保管、利用等其他管理工作。 四、申领人在《市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办、被注销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不再办理《市居住证》的,申领人工作单位或本人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将申领人人事档案转往其原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五、各人才服务中心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调档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理由,同时要采取借阅或其他方式做好居住证申办材料的核实工作。在试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居住证主管部门反映,妥善加以处理,不断加以完善。各中心应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办理服务质量,加强人事档案有关的各项服务,保证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六、应届高校毕业生申领《市居住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2页 共2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