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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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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口岸开放管理工作,促进天津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问题的批复》,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转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以及预验收和监督的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与地方政府和口岸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经营管理单位)关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协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以及特殊监管区域、国际邮包、快件监管点,临时开放口岸和专用码头等。 第四条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以下称监管条件)是指检验检疫设施(包括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及其相关配套设施)、需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人员编制,以及为保障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经营管理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工作、生活提供的辅助措施。 —1— 第五条监管条件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第六条对于临时开放的码头、机场等,开放前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办公、查验和检疫处理场所和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基本办公设施和后勤保障设施。 第七条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临时进靠中、外国籍国际航行(包括台港澳)船舶,非开放机场临时起降中、外国籍民用国际航班(包括台港澳)时,应报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监管条件协商和预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九条天津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天津局)主管天津口岸监管条件的协商管理和预验收工作。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监管条件需求调研、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负责与所在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具体协商工作,并向天津局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参与监管条件预验收工作。 第十条天津局通关业务处(以下称通关处)负责监管条件协商和预验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天津局有关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业务管辖范围参与监管条件的调研、协商和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对口岸申请开展的业务不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由天津局统一组织监管条件需求调研、协商和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分支机构负责。 —2— 第十二条口岸开放涉及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的,由天津局人事处制定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天津口岸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交通工具和人员时,由天津局指定分支机构负责监管条件的筹建,承担具体的检验检疫监管任务。 第三章监管条件配置 第十四条监管条件由经营管理单位提交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并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确认后建设。 第十五条一类口岸开放、口岸扩大开放及特殊监管区域应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转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等文件配置监管条件;新开放码头应参照《开放码头监管条件建设规范》(附件1)要求配置监管条件。 第十六条监管条件配置协商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通关处根据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的口岸开放项目规划和检验检疫业务分工情况,通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监管条件需求调研工作; (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调研,提出监管条件需求,填写《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需求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需求表),并报送通关处; (三)通关处向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调研和综合论证。修改后的需求经各业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 —3— (四)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确定后的需求,审核经营管理单位监管条件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并与上述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就已商定的监管条件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或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第十八条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监督落实监管条件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并将监管条件落实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通关处,同时抄送天津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营管理单位无法在预验收前完成的项目,应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明确设施标准、竣工期限。 对经营管理单位因客观限制不能达到监管条件要求的事项,应在后期检验检疫设施建设预算中予以补足,并在书面承诺中说明,或经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 以上资料应报通关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已开放口岸业务量超过原设计业务量或扩大业务范围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通关处。通关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整需求,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监管条件预验收 第二十一条监管条件预验收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监管条件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在XX省口岸主管部门组织对口岸开放进行预验收或验收之前,天津局应对监管条件进行预验收。 第二十三条监管条件预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经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检验检疫预验收 —4— 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 (二)通关处牵头组织成立监管条件预验收小组,制定预验收工作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预验收小组依法对监管条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有关表格详见附件4),确定预验收结果,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监管条件预验收结果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参加地方政府、上报上级机关对口岸开放预验收、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有关制度,负责辖区开放口岸及码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已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用房、检疫处理场地、检疫处理药品仓库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不准随意拆除、改造或改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对于开放口岸及码头不符合开放条件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经营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天津局。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码头,报天津局同意后,可依法进行处罚或通报口岸管理部门暂停或停止码头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已开放口岸扩建、现有口岸业务量有较大增长或扩大业务范围,确需改善监管条件或应增加配备相关仪器设备的,分支机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天津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局负责解释。 —5—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开放码头监管条件建设规范 2.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需求登记表3.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验收申请书4.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考核相关表格5.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配置及预验收工作流程图 —6— 附件1 开放码头监管条件建设规范 一、一般要求 1.开放码头必须设立在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港口口岸的开放范围内,并且列入年度口岸开放计划。 2.码头以及配套的后方作业场站形成独立的封闭区域,实现扎口管理。 3.码头所在水域应当设置入境船舶检疫锚地。码头应当提供检验检疫人员前往检疫锚地实施查验工作所需的交通船舶(艇),并指定检疫交通船舶(艇)的停靠码头(泊位)。 4、码头前沿设计永久、耐用的水工梯,整个水工梯结实、牢固、耐腐蚀,且易于安全上下,同时业主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一般每月维护一次)。 5.码头区域应当划定(指定)船舶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水域或泊位。在以上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和操作设施。 6.码头停靠船舶区域附近设置相关用房或场所,保障船舶检疫以及对供应船舶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7.码头以及所属场站应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需要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视频资料存储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并保证检验检疫部门能随时操控视频监控系统、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设置视频监管的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实 —7— 施全天24小时监控需要。 8.码头现场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9.码头现场、专门储存、堆放、装卸监管货物的仓库、平台、检验检疫处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 10.码头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开放管理制度,落实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要求,指定人员配合检验检疫工作。 二、配置要求 (一)行政办公业务用房 1.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包括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用房。 2.需要驻点办公的口岸办公用房应配备完善。办公和会议桌椅、文件柜、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电话、衣橱等按实际需求配置,并提供传真机、复印机、保险柜等必要办公设施。报检大厅应设置电子显示屏、报检办证排队系统和检验检疫专用触摸屏等便利报检设施。 3.不需要驻点现场办公的,视情况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休息用房,并配备桌椅和文件柜、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电话、衣橱等办公设施。 (二)专业技术用房 1.专业技术用房包括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 —8— 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所需的用房和场所。 2.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检验检疫场所,并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 3.需要驻点办公的口岸,应配备根据工作要求尽可能完备以上用房和场所。 4.散装矿产品码头、液体化工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等样品数量多,样品需要专门预处理的码头,必需配备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的用房和场所。 5.专用实验室应配备必要设施。按实验室平面布置配备操作台、样品柜;根据检验检疫业务量确定培养箱、生物显微镜、解剖镜、电冰箱、热水器、取制样工具、检测器具数量和规格;电路、水路符合检验检疫工作要求。 6.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三)查验场所 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受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含查封、扣押货物储存)等所需的工作场所。包括专用堆场、鲜活冷冻仓库、查验区及查验平台等设施。 —9— 1.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建设满足以下要求: (1)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港口货物吞吐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0平方米。 (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3)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4)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6)设置标识标牌。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查验平台、监管仓库等处设置必要指示、引导的标识标牌。 2.检验检疫查验场地位于集装箱物流接点、交通要道或货物集散地附近,进出场站路况良好,大门、围墙和下水道有防鼠设施;划分有相对隔离的掏箱、拆箱、分拣场地;具有满足检验检疫查验用的平台、集装箱起落和货物拆离设备(吊车、铲车、打包机、夹包机、衡器等)。 3.具有供拆卸或销毁木质包装、铺垫材料的专用工具以及足够容积的防止动植物疫情和媒介生物扩散的专用密闭封存仓库;环境卫生良好,无媒介生物。 —10— 4.经营进口废物原料的场站,应具有检验检疫卫生除害、环保等辅助设施及拆箱场地。 5.经营需实施法定检验危险货物的场站,应具有相关部门准予使用的专用储存场所,且远离办公和生活区,四周设有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牌。 6.经营冷藏货物装卸的场站,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并配备集装箱适载性能检验和清洗所需的专用场地及设备。 (四)检疫处理场所 1.检疫处理场所是指为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对检验检疫对象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处理措施的工作场所,包括卫生除害和检疫处理的场地、熏蒸库、垃圾等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并配备存放检疫处理药物和器械的仓库。 2.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米,面积应与处理业务量相适应,最低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处理区应用围网封闭,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销毁处理场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有关 —11— 检疫物的销毁处理;要求相对独立,保障操作安全。 (4)熏蒸处理库。按照需要建设在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5)设置标识标牌。四周设有防护栏,并在入口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销毁处理场地设置必要指示、警示、引导的标识标牌,并确保熏蒸期间货物和集装箱不移位、开启和装运。 三、各类码头检验检疫设施配置要求 各开放码头在满足以上一般要求的基础上,在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还应根据码头类型和客运、货运特点,结合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地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一)集装箱码头 1.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集装箱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科学、规范,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 2.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设备(如: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建立凭检验检疫指令放行的卡口管理制度。 3.集装箱码头应配置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查验场所,并在查验场地设查验平台。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平台宽大于5米、不高于集装箱拖车架(约 —12— 125厘米)、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 4.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设置要求应符合上述检疫处理场所相关要求,还应建设以下功能设施: (1)建设自动喷雾消毒系统,实现24小时对入境集装箱进行表面喷洒消毒处理; (2)建设集装箱熏蒸专用通道,实现24小时对入境集装箱装运的废旧物品及其他货物进行检疫熏蒸处理。 5.集装箱查验场地和检疫处理场地应当配置现场业务用房,根据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应符合上述专业技术用房相关要求。 (二)件杂货码头 1.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货物堆存场地,堆存场地面应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2.有出入境动植物产品、废旧物品等货物需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提供满足货物查验要求的场地或库房,并配备便于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3.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并符合本规范关于检疫处理场所的相关要求。 4.货物查验场地和检疫处理场地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现场业务用房,根据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必须符合上述专业技术用房相关要求。 (三)化工品专用码头 —13— 1.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专用储罐及接运管道,场地平整、硬化、无积水、无杂草,防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动植物有害生物的措施到位,库房、罐区设计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清楚。 2.码头及罐区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配合检验检疫工作。灯光及视频监控等设施应当满足监管要求。 3.码头管线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流量计、罐区储罐配置计量设施。罐区储罐及计量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资质机构标定,并按要求定期检定,经过检定的罐容表应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4.泵浦、管线、阀门等布置清楚,并设置标识牌。码头至罐区储罐的管线配置扫线设备,扫线压力符合要求并能投入运行。 5.码头应提供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必需的安全防护设备。 6.根据实际需要在办公区域和罐区配置现场业务用房,根据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必须符合上述专业技术用房相关要求。 (四)粮油专用码头 1.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专用堆场、仓库、储罐及接运管道,场地平整、硬化、无积水、无杂草,防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动植物有害生物的措施到位,库房、罐区设计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清楚。 2.仓库、罐区及管道应绘制符合实际的平面结构图,并标明功能区、筒仓或油罐的编号、容积以及管道的内径、长度等。进出口动植物油脂中转码头及储存罐区应备有管线吹扫装置。平面图须提供给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3.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存放运输工具上卸下 —14— 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以及货物装卸、储运过程中筛选出的油渣、下脚料和废弃物,以便于进行无害化检疫处理。 4.所有的计量器具(衡器、量油尺、温度计、流量计、岸罐等)必须计量合格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所有计量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5.码头前沿、物流路径、库区、灌区及磅房等应设立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图像清晰,传输无跳帧,视频图像至少保存1个月,保证检验检疫人员可随时调阅。 6.建立出入境货物管理制度,检验检疫人员能随时查阅货物的出、入库(罐),油渣、下脚料及废弃物的转运、处理情况。 7.电子磅房的数据应能实时传输,并储存至少半年;磅房显示屏须配有相应的视频监控。 8.根据实际需要在办公区域和罐区配置现场业务用房,根据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必须符合上述专业技术用房相关要求。 (五)木材专用码头 1.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专用堆场,堆场建设符合规范,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工作要求。 2.堆场实施封闭管理,有隔离围墙或隔离栏与外界隔离,周围无成片树林,进出通道设立门卫,对进出货物、废料及人员实施管理。 场地建设应达到以下条件: (1)场地平整,为水泥或其他硬质地面,满足机械作业要求,运输时不会造成对地面的破坏; —15— (2)场地面积与本口岸木材进境数量相适应;(3)有完善的供排水设施,场地无积水;(4)与生活区、工作区保持一定距离;(5)场地区域划分清晰,并有醒目区域标牌。 3.设置完全封闭的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对出入境货物进行熏蒸等检疫处理,面积应与除害处理量相适应,区内及四周50米范围内无居住或滞留人群,无饲养或放养家禽家畜。检疫处理区应具备下列防疫设施: (1)设置相对隔离的树皮、残渣、泥土等专用场地,并具备对其进行焚烧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对装载原木的车辆进行防疫处理的设施;(3)配有专用的防疫处理药品和药械,并专库保存。 4.检疫处理监管区应提供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办公条件。(1)应设有检疫办公用房和现场检疫实验室,同时设有监控室,可通过安装在场地内的电子设备进行24小时监控。 (2)配备相应的原木检查(锯、凿、锤等),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器械和进行有害生物取样、保存、鉴定的等相关仪器和设备。现场检疫实验室应配备解剖镜、显微镜、培养箱、电冰箱等仪器设备,及常用试剂、易耗品等。 (3)具备有害生物的诱捕和监测装置,并配合做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监管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疫情调查与监测。 5.具备进口原木有害生物和除害处理技术信息的查询系统。 6.根据实际需要在办公区域和罐区配置现场业务用房,根据用 —16— 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必须符合上述专业技术用房相关要求。 (六)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 1.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 2.码头及泊位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工作要求,提供登轮以及测看水尺的交通船。 3.对卸货能力超过2000吨/小时,并建有散货专用传输线的外贸大宗散货专用堆场应当建设配备自动机械取制样设备,并就近配置样品预处理、样品存贮、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器械存储等业务用房,确保满足准确、快速取制样的需要。 4.堆场附近配置现场业务用房,根据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必须符合上述专业技术用房相关要求。 (七)船舶修理专用码头 1.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有关废弃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 2.建立废弃物凭检验检疫机构指令放行的卡口制度。 3.根据实际需要在办公区域和罐区配置现场业务用房,根据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必须符合上述专业技术用房相关要求。 (八)旅检通道 1、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 —17— 施。 2、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3、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4、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m2候检面积计算。 5、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英文“quarantineinspection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以下统称:规格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200cm×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c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18—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150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前方150cm处,推荐规格为150cm×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6、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7、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15秒为前提,按照15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5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60名)。 8、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150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规格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150cm,侧面长150cm,高110cm,台 —19— 面宽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110cm。 9、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处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10、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15分钟,平均查验时间5分钟为前提,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11、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 —20— 附件5 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配置及预验收工作流程图 天津局通关处发出调研指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前期调研,与口岸经营管理单位协商,制定相关规划设计方案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调研调研部门提出监管条件需求天津局通关处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审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跟踪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进度,并与口岸经营管理单位联系沟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预验收申请天津局通关处组织成立预验收小组,制定方案局领导审批进行预验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参加地方验收或预验收 —36— 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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