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区委办公室内部信访处理程序
各科(室)都要重视信访工作,主动配合信访局做好有关工作,支持区信访局行使职权。
二、个别群众来访由秘书科专人和领导跟班秘书接待,3——5人来访的,视来访反映的情况,由领导跟班副主任接待;群访由秘书科直接通知信访局负责接待,由副主任、主任负责劝访;一般情况下,未经区信访局提出处理意见,办公室不安排区领导接待。
三、领导批示、批转的人民来信,由领导跟班秘书负责登记、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四、领导批示给值班室、公开电话、信息督查科和其他科(室)处理的人民来信,由承办科(室)根据领导要求直接办理。对涉及全局的、重大的、有影响的问题,承办科(室)要与区信访局保持联系、互通信息。
第二篇: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1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受理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检举、揭发、控告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的均属受理范围,应予登记。
机构:XX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登记备案。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
二、办理要求
环境信访统一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归口受理,进行登记,并根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
(1)对属于环保部门处理的一般性、常发生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填写《XX县区环保局信访登记卡》,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
(2)对跨区域信访,市以上领导批示件,省厅、市局批转件等重要信访件,依据局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处理。
(3)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报局领导决定,并根据局领导签发意见迅速处理。(4)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处理要求
1.环境监察大队接到信访件后联系辖区镇、街道环保所,协调所在行政村(居委)负责人共同处理。
(1)一般信访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联系辖区镇(乡)、街道环保所,协调所在行政村(居委)负责人共同处理。
(2)较大信访和重复访由镇、乡(街道、园区、社区)分管负责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组成相关调查组进行查处,镇、乡(街道、园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和稳控工作。
(3)重大信访由环保局和监察执法大队会同镇、乡(街道、园区、社区)办理,镇乡(街道、园区、社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环保局负责督办。
(4)环境局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2.环境信访承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处理信访:(1)调查核实。接到交办的环境信访件后,按规定时限到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信访事项的请求等有针对性地到进行查核实,力求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把握各种情况。调查取证要做到两个查清:一是查清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查清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作出处理。环境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对被举报方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消除污染侵害,并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实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说服、答复工作;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但要做好解释工作。
(3)处理结果。按照交办要求,形成答复意见书或调查处理意见,报大队、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该信访件的处理结论。
(4)跟踪督查。对下达整改通知单的被举报方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防止重复上访。整改期满或监测结果超标,必须立案查处。
四、处理时限
1.信访处理坚持快查快处,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信访人。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必须及时向局、大队领导报告阶段性处理进展情况。
2.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重要环境信访事项,接办部门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反馈要求
有反馈途径做到及时反馈。无反馈途径的承办单位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属街道或村镇相关人员进行反馈。
六、归档要求
信访件按要求调查处理完毕后,要保持电子档案资料完整,完善登记项目,做好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形势分析。
第三篇:县发改委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县发改委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一)受理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
(二)向有关机关或下级机关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检查、督办,直接或协调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三)向领导报告来信来访的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调查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对下级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信访秩序。
二、上访人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三)在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对于所反映的问题,有要求受理机关给予答复的权利。
三、上访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果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表达群体意愿的,应写信或选派代表反映,不得串联集体上访。
(四)上访应到机关设立的人民来访接待室,不得在机关门前和领导人住地滞留、滋事、拦车,不得妨碍工作秩序及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四、法律责任
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并给予治安处罚,或由劳教管理机关依法劳动教养。
(一)冲击机关,强占办公室,堵门拦车的。
(二)在机关门前和领导人住地滋扰闹事,长期滞留,示牌、宣讲、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不听劝阻的。
(三)串联怂恿上访人闹事的。
(四)将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舍弃在机关或接待室进行要挟的。
(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无理取闹、屡教不改、屡遣屡返的。
第四篇:信访接待与信访处理信访接待与信访处理
根据业务流程,从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置信访举报件、信访案件的办理和反馈、信访案件的审结四方面介绍。
(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群众信访形式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举报等。来信、来电、网上举报,主要是处理举报件,跟来访后举报件的程序相同,因此这部分仅介绍来访工作。
群众来反映问题,我们接访要按这一顺序进行:
1、登记来访情况。登记信访人的基本情况,登记人数、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人员身份、之前信访单位等。
2、听信访人陈述,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共有几个,各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3、答复受理范围。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辨认信访人的诉求应该归哪些部门管,哪些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
4、业务范围内的,进一步听取其详细介绍情况。每个问题尽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线索来源、信访要求、真实动机与目的。群众信访目的与动机多种多样。根据我几年来的总结,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争权益。希望通过信访解决涉及本人的权益问题;二是夺权力。希望通过信访把台上干部搞下台;三是谋私利。希望通过信访胁迫市、乡、村干部给自己好处;四是图报复。由于与干部存在个人恩怨,希望通过信访使对方受到惩
处,以解心头之恨。因此,群众来访时,我们一边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反映,一边要弄清他们的真实意图,分析形成信访问题的真实原因,为以后处理信访问题奠定基础。
5、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由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拿出最后处置意见。
接访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防止先入为主。信访人反映问题的目的与动机不清楚,为了引起重视,往往夸大事实。因此,接访人要防止先入为主,不轻易相信信访人,不要说一些支持信访人的话。否则,纵容了无理信访人,又使息诉罢访工作难做。因此,接访工作人员,尽量少说话,多听信访人讲,不轻易表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既是原则,也是方法。
二是要遵守保密纪律。一是利于保护信访人;二是利于查实信访问题;
三是注意方法,做好解释工作,不与信访人发生冲突。反映事实是否真实需要调查后才能做出结论,因此既不要说一些支持信访人的话,也不要说一些反对信访人的话。否则,言多必失。接访过程中,要学会察颜观色,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法。我们要耐心一点,和蔼一些,多一些理解,多换位思考,不厌其烦,对反映的问题或诉求无论是有理或无理的都要认真听取,要带着感情接待。
(二)信访举报件的处置
接收到信访举报信件后,一般按以下四种渠道处置:
1、反映促办。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信访举报部门通过《信访简报》、《来信来访摘报》、《专题报告》、原信送阅等形式报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2、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转交下级纪委监察机关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一是平转,要下级酌情处理,但不能不处理。二是信便函。发函要求下级纪委核实处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纪委。三是要情况、要结果,俗称两要案件。要求下级纪委报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下级纪委的意见、处分决定、被处理人意见、反映人意见全部上报。
3、移送承办。对涉及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成员问题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办理。移送时办理移送手续。
4、直接查办。对一些亟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由信访举报部门直接查办。
(三)信访案件的办理和反馈。
1、组织信访案件调查组。一是组织落实办案人员。人员和人数由案件内容及工作量决定。注意与本案有牵连或信访人对其意见较大的人员应当回避。二是适当分组分工。按调查路线、调查对象和内容,进行分组分工,并尽量与承办人员的专长结合起来。三是做好调查前的思想准备工作。具体讲做到“三吃透”,吃
透领导批示精神,吃透涉及政策法规,吃透案情(反映内容)。
2、调查步骤和方法。一是初步摸底。接案后,可以主动找信访人,重新全面听其对案情陈述,详细了解疑问和不明之处。可以与案件发生的有关单位联系,做一般性了解。二是制定调查计划。计划应对具体调查任、时间、步骤、方法、措施、包括调查路线都作出明细安排。分条文式或表格式。三是调查取证。可以与当事人、知情人和有关领导调查;可以召开小型座谈会调查;可以到发案实地查访,进行实地指证。可以查阅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和已处理的原卷与原始材料。在不影响被调查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采用现代先进器具进行必要的摄影、录音、复印等。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必须做笔录,记清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姓名、身份、住址、具体谈话内容,笔录记好后由被调查人签字。调查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死材料和或材料的关系。死材料指原始材料和原始记载,在一般情况下,说服力比较强;活材料指证人证词,由于人们证词受其政治立场、所处环境、亲疏关系和记忆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要加以鉴别。要尽量收集多方面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没利的证词都要听。要做到死活材料互为补充。要注意方法,选择好谈话时间、地点,布置好场景,学会一些谈话技巧。四是听取申辩。指在案件调查报告形成后将调查结论与处理建议与信访人和当事人见面,听取或征求意见。凡申辩意见有理的,必须根据意见修改,提的不合理的给予解释,讲清道理后仍不服的可以保留意见,由办案人员在其意见后面加
以说明,供领导在正式研究处理决定时参考。
3、信访案件的处理。信访案件经调查,有举报不实的、有轻微违纪问题不需纪律处分的、有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甚至违法问题的三种情形。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有轻微违纪问题不需纪律处分的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对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成员轻微违纪,不需处理的问题,采用一定方式进行监督。方式有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委托下级纪委监督、集体警示。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及时按照程序报请立案,进一步审查,审理,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存在违法问题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四)信访案件的审结
1、督办。上级纪委对转交下级纪委承办案件,要经常过问督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交办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形式有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跟踪督办等办法,督办有记录。确保件件有回音。
2、交办信访案件的上报。两要案件,下级纪委在处理结束后上报上级纪委申请结案。必备材料有: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
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3、信访案件的审结。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上报案件和本级其他部门办理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上报结果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回答了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调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或领导把关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篇:信访听证会程序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
(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
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
(六)听证的结论: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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