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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NO: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手机(小灵通)
单位名称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与申请人关系
□本人 □配偶
贷款银行:
贷款种类
□纯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 □商业贷款
第
一
联
中心
公积金贷款合同号:
商业贷款合同号:
购房地址:
开户银行:
借款人账号:
申请人账号:
本人已阅知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规则,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证明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并承诺遵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申请人(签章): 单位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意见(业务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个人公积金账号可向单位经办人或凭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填写。
(本表格一式三联 第一联中心 第二联银行 第三联申请人 )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NO: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手机(小灵通)
单位名称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与申请人关系
□本人 □配偶
贷款银行:
贷款种类
□纯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 □商业贷款
第
二
联
银行
公积金贷款合同号:
商业贷款合同号:
购房地址:
开户银行:
借款人账号:
申请人账号:
本人已阅知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规则,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证明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并承诺遵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申请人(签章): 单位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意见(业务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NO: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手机(小灵通)
单位名称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与申请人关系
□本人 □配偶
贷款银行:
贷款种类
□纯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 □商业贷款
第
三
联
申
请
人
公积金贷款合同号:
商业贷款合同号:
购房地址:
开户银行:
借款人账号:
申请人账号:
本人已阅知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规则,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证明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并承诺遵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申请人(签章): 单位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意见(业务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务规则(第三联背面印制)
一、 业务内容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以下简称还贷转账)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正常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向指定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提出申请,按需授权银行向中心提供每月还款金额,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
二、还贷转账由申请人本人办理。除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外,办理前申请人需确认借款人是否办妥银行授权登记。授权登记由借款人本人凭身份证、借款合同到银行办理,办妥后银行将按月向中心提供还款明细。
三、申请人办理时,应填报《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同意后,附送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薄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证明材料原件,按贷款类型分别如下:(1)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中心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银行授权书。
四、转账规则
1、每月1至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当月审批,次月生效;每月25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次月审批,再隔月生效。
2、转账自申请人办妥登记次月起开始,至贷款结清次月转账后终止。每月7日为约定转账日(节假日顺延),无特殊情况2日内到账。
3、申请人每月转账金额由中心按以下规则核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转账;
(2)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且转账后账户余额至少为1元;
(3)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办妥还贷转账的,转账金额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生成,同时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
4、申请人办妥还贷转账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
5、借款人本人不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暂时不能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业务;
6、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个人公积金帐户变更或者调动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7、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变更约定转账账户、提前终止转账或发生借款人变更的,必须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8、已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立即停止;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况的,逾期当月暂停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转账提取业务,连续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中心有权终止转账提取业务;
9、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客户信息有误或者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而造成还贷提取按月转帐未能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10、申请时仍有逾期贷款的,必须先还清全部逾期贷款后,才能申请办理提取按月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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